网友黄慧君女士来信建议摘编:
今日在中国民商法律网上看到您公布的,由您负责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您对“精神损害赔偿”、“死亡抚慰金”的规定,非常明确具体,充分体现了珍重生命、关爱生命,最大限度地用经济去弥补、抚慰、安抚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心灵的人性化的理念;对有经济能力的侵权人必须用巨额经济去承担侵权责任的做发,去警醒公民珍重生命、关爱生命,我认为十分符合中国国情。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堵塞了下级各取所需、各行其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为保“乌纱”而不作为的自由裁量空间,真正确保了全国人民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的司法目的。
顺便说一句,现在片面强调的人性化执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已走上以牺牲受害人利益为前提的关爱侵权者的极端了,这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伤口上撒盐,精神上倍受折磨和伤害。
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一百七十五条中的“死亡抚慰金的数额,应当以当地人均生活费为标准”改为“以省人均生活费为标准,当地人均生活费高于省平均水平的以当地人均生活费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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