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发布以来,媒体进行了广泛的报导,我们也收到了许多来信,提出了不少建议和意见,其中关于“包二奶”的隐私问题最受到关注。本站刊发这封来信和后续的其他涉及本问题的报导、来信,是希望通过了解和斟酌各方意见,在未来侵权法中对这类疑难问题进行较好的处理。
武汉大学某退休职工来信:
杨立新教授:
我是武汉大学退休职工,目前在深圳女儿家养老,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男女关系问题,非常气愤。欣闻您是《侵权责任法》的起草人。特写信向您反映:
(1)隐私权(男女关系)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南方都市报2007年5月10日A09版刊登的一篇《打“飞的”捉奸拍照被拘》报道说:一个李姓的女子和她的嫂子从成都坐飞机(打“飞的")到深圳,邀约其他人一起到属于某派出所辖区伍先生(李姓的老公)的住宅。进室后,李姓的老公与其二奶赤裸裸的,正在寻欢作乐。为此,来人用相机一阵狂拍,李姓与老公的二奶一阵撕打。某公安局认为李姓等人侵犯了二奶的“隐私权”和打了人,从而判她们10天的行政拘留(送该报导复印件一份)。
我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理歪曲了隐私权的初衷,保护了不该保护的人,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为任何婚外恋、婚外同居、包二奶等都是对“一夫一妻”制度的破坏。前述伍先生及其二奶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法,李姓等对现场的拍照,是向法庭告状的最好的直接证据。
最近几年,由于有“隐私权”(这里是指男女关系)一说,正常男女关系的社会风尚,发生了大倒退。一些不受约束的男女,有恃无恐。勾引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有权有势的高官、有钱的富豪、大亨,更是在外购置别墅,金屋藏娇。现在一个个家庭被解体(我们小区内就有十多家),有的甚至发生惨剧,搞得家破人亡。请问,乱搞男女关系的人有“隐私权”保护,一夫一妻的正常家庭谁来保护?婚姻法的地位何在?
由于有包二奶等恶劣现象的存在,引起了全社会的深切关注。全国人代会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纷纷发表意见,对这种现象进行谴责。法律是人订的,它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这种保护乱搞男女关系的“隐私权”,时时刻刻在破坏家庭。我呼吁:法律界的专家们,请您们为民做主,把这个保护乱搞男女关系的“隐私权”删除掉,或者重新定义(据透露,公众人物“包二奶”等的隐私权不受保护,我认为不全面,男女关系而言,对所有的人,都不应当受到保护)。捉奸应受到社会的鼓励。
(2)法院是第三者的保护神。
“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的核心,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是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第三者”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元凶,惩处第三者,也是法院的责任。可是在法院审理夫妻离婚案件中,对于“第三者”的态度上,是躲躲闪闪,或者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实际上是他(她)们的保护神。
请你看看下列事实:有一个女同志×××,结婚以后,有一男孩。其丈夫在外开公司,女方在深圳打工,日子过得还可以。后来,女方考取了某名校的在职研究生,苦读五年。在此期间,男方渐渐疏远女方,隐瞒公司收入,对女方动辙骂人,甚至动手打人,后提出要与女方离婚。为了在财产上不受任何损失,强迫女方“协议离婚”。女方为了用法法律保护自己,天真地以为法院可以为她撑腰。花了钱,请了律师,以“有第三者”为名,将丈夫告上法院。申诉状递上去,法院的态度,使人瞠目结舌。
首先,第三者是否存在,要经过调查。这个调查任务,法院推给原告,连律师也不管。你说被告有第三者,你自己去调查、取证。一个弱小女子,法院不出面,谁能把第三者情况搞清楚?
其次,在证据的认定上,极不明确。什么是证据,法院也说不清楚。如果是在床上抓到的,那也要物证,但被告不承认,法院也无能为力。此案在开庭时,女方曾出示男方与女方鬼混时的衣服,男方否认,法院也不予认定。
第三,在财产分割上,也有利于过错方。女方说被告有多少资产,有几套住宅,需要冻结,法院就要求女方交纳与之等值的保证金(押金),女方拿不出来,对这笔财产(被告隐匿的财产)的分割,也就无法提出。
由于法院不判决,不理睬,女方为了保证毕业论文不受影响,只好在威慑 力很强,满以为可以保护自己的法院面前,搞“协议离婚”(与男方的愿望和利益完全一致)。离婚以后,不到一个月,通过小孩,发现只是怀疑的问题(包二奶),数年前已在外地购了一套豪华住宅,过着“夫妻”生活。女方气得要命,把这个情况报告给法院,法院说“你们是协议离婚,我们不管”。我们终于明白,法院搞“协议离婚”,只是为了推卸责任。这样的人民法院,能“取信于民”吗?
谢谢您看完。
再见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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