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改革是一个宏大的话题,也是一项宏大的研究项目和实践工程。以其个人的智力、精力及时间是不可能系统、全面地思考和研究这一宏大的项目的。鉴于此,笔者选择了民事司法改革中一些比较引人关注的问题予以探究。这些问题也是笔者较长时间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或最重要的领域依然是民事诉讼程序,其最能体现民事司法的特性。研究民事诉讼也是笔者的专业之长,因此,本书更多着墨于这方面,反映了近年来笔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所得。 民事司法改革发展到现在,要有大的作为,就不能局限于现有法律框架,只有通过立法来加以实现。因此,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修改《民事诉讼法》。应当承认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确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制定当时的背景和理念,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还没有充分反映民事诉讼的特性,不能适应民事诉讼的现代发展要求。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是一种在非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的产物。民事诉讼制度要发展和完善,就必须修改《民事诉讼法》,要修改《民事诉讼法》使其适应现代民事诉讼的需要,就必须消除原有体制中的内在制约因素。笔者在这一部分着重分析了这种体制性制约的表像和原因,初步指出了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 在民事诉讼原则部分,笔者最为关注的是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之所以没有能够适应民事诉讼的特性就在于我们实际上没有完整的现代民事诉讼的原则体系,真正意义上的辩论原则实际上一直“缺席”,而被“伪装” 的辩论原则所顶替,顶替者本身根本无法扮演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而另一个本也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处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又实际上被“阉割”和压抑——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反而扮演了正面角色。笔者在本书中试图恢复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应有的地位,使其真正能够得到“解放”。这也是笔者对我国诉讼体制转型思考的持续和扩展。 民事证据制度是目前民事诉讼法学界最为关注的领域。尤其是学界提出制定民事证据法以来,社会各界对民事证据制度的关注再次升温。笔者顺应了这种关注,对民事证据立法、民事证据制度移植等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在本书中指出,我们在建构证据制度时必须注意体制环境问题,否则可能导致制度之间的非整合性。 在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方面,笔者主要探讨了庭审制度和再审制度。尤其是再审制度,笔者以为我国的再审制度在基础建构方面就存在问题,我们是以审判监督权作为再审制度的基础,而不是以诉的制度为基础,这就导致了一系列制度上的不整合。现行再审体制的这种异型化也是由于整个民事诉讼体制的特性所决定的。笔者指出了再审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即以再审之诉为基础重构与民事诉讼特性相适应,贯彻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再审制度。 低成本诉讼程序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的建构和完善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重点关注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仍然不能满足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的要求,尤其是简易程序的两审终审制大大地制约了纠纷解决的简易化。笔者提出了重构低成本诉讼程序的基本设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原是我国的长项,但随着诉讼需求的扩张和诉讼意识的强化,原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不仅没有发展,反而有所退化和萎缩。近年来,诉讼的高成本和刚性化又唤起人们对非讼解决制度的渴望。为此,笔者在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方面亦提出了如何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体系的基本设想,这些设想也许对今后我国的制度建构的实践会有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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