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夸张地说,近代以前人类的刑罚史是一部关于虐杀的历史,随手翻开任何一本和刑罚相关的书籍,都能看到五花八门的同类相残内容。直到19世纪之前,刑罚实施的目的主要还是报复犯罪、震慑不轨。所以,用严酷的手段剥夺同类生命、并在此之前让罪犯遭受各种极大痛苦也是当时死刑的出发点。
比如在18世纪末的英国,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有两百多种,处决的方式则囊括了活埋、溺毙、烧死、水煮、钉死、绞吊、砍头、动物咬死和石头砸死等。花样繁多的处刑方式让执行死刑成为节日庆典,每次行刑都在人们的狂欢中落下帷幕,不由让人感叹惩罚的异化。也因此,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们开始质疑死刑存在的意义,逐渐缩小死刑适用范围,减轻死刑犯的最终痛苦,甚至开始主张废除死刑。
生命陀螺的主宰者
作为西方国家中最后一个经常使用死刑的国家,美国虽在30多个州和联邦保留着死刑,也在死刑控制上有所反复,但总体上死刑是不断被限制的,死刑判决数量日益减少,肆意性不断降低,死刑的执行则更为罕见。
这一结果主要是通过美国最高法院的严格控制,在一个个典型判例的示范作用下得以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最高法院就像一股操纵生命陀螺旋转的力量,陀螺转动与否取决于操作力量的大小,让陀螺停转也仅在操纵者的一念之间,这是关于死刑的最佳隐喻。
《最高法院如何掌控死刑》一书收录了美国19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18个典型死刑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大法官们在最高法院主导的法律帝国中,如何用不同的方式表达着对死刑意义与价值的理解,掌控着死刑犯们的生命,改变着美国死刑的近现代历史。
从这18个典型死刑案件的判决书摘要和全文中,我们能看到大法官们对死刑态度的演变、不同的法律意见和他们的说理、论证过程,也能较为全面地了解美国围绕死刑产生的主要争议。由于美国最高法院所具有的违宪审查性质,决定了它围绕死刑进行的法律活动都和宪法问题相关,核心争论就是对死刑本身和死刑执行方式等是否违宪进行判断。比如死刑本身和死刑执行方式的合宪性问题、陪审团构成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死刑适用的犯罪类型等。
残酷而异常的刑罚
死刑适用争议的焦点是对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所规定的禁止实施“残酷而异常的刑罚”(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的理解。由于对什么是“残酷而异常的刑罚”的判断标准模糊,所以被判处死刑者一般都把这一条款当作救命稻草,以此为理由申请纠错或上诉。“威尔克森诉犹他州案”和“凯姆勒单方诉讼案”就是这样:威尔克森因一级谋杀在犹他州专属法院被判处公开枪决,凯姆勒则因一级谋杀在纽约州被判处以电刑的方式执行死刑。两个人都认为枪决和电刑是“残酷而异常的刑罚”,违反了宪法第八修正案,提出了异议。
在“凯姆勒案”中,德怀特大法官陈述了维持死刑判决的理由,其中有一条就是对“残酷而异常的刑罚”的判断,他认为该条文的渊源来自1688年议会法案,诸如“绑在桩上被烧死,钉死在十字架上,被车裂”肯定是“残酷而异常的刑罚”。但现代科学已经能够做到“产生足够强大的瞬间电流致使犯人无痛苦地死亡”,所以电刑显然并不是“残酷而异常的刑罚”。
1890年8月6日上午7时,凯姆勒成为历史上第一个被以电椅处决的人。但首次行刑非常失败,惊悚如恐怖片。“因为电流不足,首次电击后凯姆勒仍有呼吸,第二次电击让他的皮下血管破裂流血、身体着火却仍然不死。直至第三次电击他才死去,但已是行刑后的第8分钟。”
凯姆勒死的这么惨,有传闻说要归咎于发明家爱迪生。爱迪生一直推崇直流电,他希望利用电椅,来向人们宣传交流电的危险性,从而打击竞争对手,在他的大力游说下纽约州开始推行电刑。从1976年到2011年,美国先后有158人坐上了电椅,至今还有8个州将其作为死刑的执行方式之一。现如今,除了作为主要执行方式的注射死刑,电刑和毒气室、绞刑、枪决等执行方式一起,仍被不同的州所采纳。
弗曼案引发的历史转折
虽然威尔克森和凯姆勒的死刑判决最后都被最高法院维持,但这两个判例引发了人们对死刑的合宪性讨论,也开始让人们反思死刑的执行方式等问题。
20世纪70年代的“弗曼诉佐治亚州案”,标志着美国死刑历史的转折点,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弗曼等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和判处死刑的方式构成“残酷而异常的刑罚”,违反了宪法第八和第十四修正案,从而将原判死刑部分撤销。
该案之所以值得关注,主要在于判决中的较大争议性和大法官们在此案中表现出的不同立场。它产生了迄今为止最多的不同意见,作为一个5:4的相对多数判决,9位大法官之间分歧巨大,他们每人都在判决书中洋洋洒洒地撰写了自己的意见,理由则各不相同。布伦南和马歇尔反对的是死刑本身,比如布伦南认为死刑“是一种异常严厉且贬低人格的刑罚”,本身就是违宪的;而另外3位大法官则并不反对死刑本身,他们只是认为在弗曼案等案件中适用的死刑过于随意,因此表示反对。
“弗曼案”直接导致了当时大约600个死刑判决被撤销,此后美国死刑实际执行人数也开始大幅减少,这一趋势一直维持至今,使它成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
死刑存废争论的意义
死刑这样一个本来常见的刑罚,正走向被质疑、削减甚至变得罕见,“去死刑化”似乎已成历史潮流,但这一结论在很长时间内仍将有争议。究竟为何要否定或肯定它,处于不同立场之下的人们通常各执一词,最终可能取决于一国的社会环境和公众的价值认同。
《绿色奇迹》《凝望深渊》等影片用悲情和怜悯的基调传达了对死刑的反思。反对死刑者通常否定死刑本身,认为它异常残酷但威慑力不足、效率不够,死刑的不可逆性会导致纠错机制的失灵。也有人从伦理角度反对死刑,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即使国家也无权剥夺他人的性命,这在伦理上有瑕疵。而从宗教角度来说,人是不能代替上帝作出判断的。
肯定死刑者则多从受害者心理、情感角度为死刑辩护,“杀人偿命”是老百姓最为质朴的心理认同,是对受害者所遭受痛苦的最好补偿与平衡,而对死亡的恐惧也被认为是阻止部分犯罪的最佳良方。甚至还有人从对犯人的心灵净化角度,讨论死刑的神秘价值。在他们看来,死刑不只是报复手段,更是让犯人诚实面对罪行的方式,犯人只有面对自己生命的终点,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
不管如何,这些不同层面对死刑的思考与讨论,在追求共识的交锋中不断修正着人们的观念,改变着司法制度,这或许比死刑实施本身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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