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论: 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研究述评
( 一) 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界定———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学问题
( 二) 当前已有研究的回顾和评论
( 三) 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水资源作为独立所有权客体的证成
( 一) 水资源作为土地资源附属的传统做法
( 二) 水资源从土地资源权属中的分离
( 三) 水资源对所有权客体之特定性原则的适用
( 四) 小结: 水资源可作为独立所有权客体
三、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的法律属性之形态
( 一) 水资源在法国属于原则上适用公法规则的公产
( 二) 水资源在德国属于原则上适用私法规则的公物
( 三) 河川水资源在日本属于公物中的公共用物
( 四) 小结: 水资源在不同国家被纳入不同的公共物品类型
四、我国水资源之公共用物客体属性的证成
( 一) 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无法纳入罗马法上的共用物范围
( 二) 水资源不宜纳入学理上的公用物、公有物范围
( 三) 水资源之公共用物属性界定———基于德国公物、法国公产及日本公共用物比较
( 四) 小结: 水资源在我国具有类似于公共用物的属性
五、水资源在我国定性为公共用物的实践功能
( 一) 水资源公共用物属性的界定有利于水资源与满足行政目的之公用物的区分
( 二) 水资源公共用物属性的界定有利于彰显水资源负载利益的全民性
( 三) 水资源公共用物属性的界定是证成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基础
( 四) 水资源公共用物属性的界定为水权配置前提———平等用水机会的确立提供了可能
( 五) 水资源公共用物属性的界定有利于合理水权制度的构建
结语
论我国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及其实践功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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