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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民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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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瑞栋 厦门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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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时间:2014/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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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 类型; 效力 |
| 内容提要: 妥当划分和识别强制性规范的不同类型,是法院对强制性规范进行解释与适用的前提。传统的划分方法是在民法规范"二元论"思想指导下的"二分法"方法,但这种划分方法存在诸多缺陷,应当代之以民法规范"五分法"思想指导下的"七分法"方法,才能周延地揭示出强制性规范的全貌,并为法官妥当适用强制性规范奠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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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强制性规范的既有分类及其不足
(一)既有分类理论的基本思路
(二)既有分类的不足
一、资格型强制性规范
(一)界定民事主体资格的规范
(二)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市场准入问题”的规范
(三)小结
二、权限型强制性规范
三、要件型强制性规范
四、伦理型强制性规范
五、政策型强制性规范
六、技术型强制性规范
七、管理型强制性规范
(一)前置型的强制性规范
(二)外设型的强制性规范
余论:七分法的优越性
论民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类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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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人大法律评论》2010年0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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