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继承法的体系设计
二、继承法的制度修正
( 一) 总则: 兼顾传统与现实需要
1. 明确继承原则,彰显继承宗旨。
2. 拓展遗产范围,界定特殊规则。
( 二) 遗嘱: 顺应民意与情感期待
1. 丰富遗嘱形式,为当事人设立遗嘱提供便利。
2. 拓宽遗嘱继承渠道,为当事人遗嘱愿望的满足提供选择路径。
( 三) 法定继承: 意志推定与时代要求
1. 增加继承顺序,顺应人口结构变化。
2. 完善遗产酌分请求权,顺应扶养关系的多重需要。
3. 规范遗产份额的剥夺,顺应继承关系的道义追求。
( 四) 遗产处理: 制度完善与权益维护
1. 增加继承扶养协议,应对赡老扶弱的社会需要。
2. 完善遗产管理制度,回应遗产处理的现实需要。
3. 规制遗产清偿顺序,满足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实践需要。
三、继承法的价值观照
( 一)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兼顾
1. 必留份与特留份的共存对私权自治的限制,体现于法定继承,也体现于遗嘱继承。
2. 债权与继承权的协调继承领域虽是私人领域,但却会对公共领域产生重要影响。
( 二) 伦理关怀与资源配置的衡平
1. 生存关怀与财富衡平自继承制度产生始,社会中人便对继承本质产生过无限追问,形成了不同 学说——意思说、家族协同说、死后扶养说、无主财产之归属说和共分说。
2. 代际关怀与权益衡平代际关怀为“代际正义”或“代际公平”应有之意。
论继承法的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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