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减刑
(一)减刑的概念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典第78 条的规定,减刑可分为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两种。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对于犯罪分子减刑,应该具有以下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
依刑法典第78 条之规定,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实才能减刑。我国刑法对减刑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实,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减刑。此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限度条件
减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对于减刑的限度,刑法典第78 条和有关司法结实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 年;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对于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三)减刑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9 条的规定,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二节 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所谓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典的上述规定,假释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适用假释。所谓“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10 年以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那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 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3.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假释。
4.限制条件
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
(三)假释的考察及法律后果
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制度,其所附条件即是犯罪人在一定期限以内应当遵守一定条件。此处的一定期限就是假释的考验期限。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种:
(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1 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实行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0 条所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实行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上述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四)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