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关于罪数判断标准,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中外刑法理论有客观主义标准说、主观主义标准说、折衷主义标准说等多种主张。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采用了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此说主张,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换言之,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犯罪构成标准说之所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获得多数学者的赞同,主要是因为:第一, 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和贯彻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第二,犯罪构成标准说,体现和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罪的类型包括:(1)实质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或称为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它包括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2)法定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3)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一、实质的一罪
(一) 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其构成特征是:
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是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3.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继续犯的这一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它与即成犯、状态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在。
4.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或以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这是继续犯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它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 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为: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
想像竞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实质上为一罪。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应当按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二)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 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3.数个原罪必须是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此为由被结合之罪转化为结合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结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径和基本形式。
4.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二)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集合犯的种类:1、常业犯是指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2、营业犯,是指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意图以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
三、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 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4.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连续犯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主张,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立法规定。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对于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一、 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
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是以行为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个数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的,是实质数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的,是想象数罪。
二、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是以行为人的数个行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中,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意,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基本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相同的数罪。将数罪分为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在量刑时正确地实行数罪并罚。
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是以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构成的实质数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其中,并罚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非并罚的数罪,是指行为人虽然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但由于特定事由或法律规定不实行并罚,只按一罪处罚的数罪。数罪的这种分类所具有的主要意义为:直接为实行数罪并罚提供罪数上的前提。
三、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为标准,对数罪所进行的分类。其中,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数罪的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适应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便于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何并罚和应执行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