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8日18:30,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明德民商法研习社承办的“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博士沙龙”第十二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举行,
本期的主题是“艳照门”事件的法律透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改制研究所主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老师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了本次活动并作了精彩点评。本期沙龙由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社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王竹主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众多学者以及新闻媒体的嘉宾对本次“艳照门”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本期沙龙首先请钱卫清老师谈了他对“艳照门”事件的看法。
钱卫清老师假定自己是陈冠希的律师,以律师的角度,通过对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分析、“艳照门”事件的原告和被告的确定、证据的取舍和受理法院的确定等几个方面阐述了他对“艳照门”事件的看法。
钱卫清老师发言之后,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朱巍对“艳照门”事件的相关背景进行了介绍。之后,参会的各位博士纷纷谈了自己对“艳照门”事件的看法。
景朝阳博士认为:在“艳照门”事件中,网络运营商在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方面没能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马特博士详细地分析了“艳照门”事件中的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他认为明星也是人,明星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作为本次“艳照门”事件的受害人的各位明星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丁海俊博士分析了“艳照门”事件中所涉及的个人数据、隐私、名誉等几个概念,重点谈了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周友军博士认为:在侵权责任构成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应当纳入到侵权责任构成的违法性要件中。熊谞龙博士认为阴私应该成为包括公众人物在内的所有人隐私权保护的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陈飞博士认为应该完善立法,强化网络运营商的社会责任及守法意识。邓建中博士后从法哲学的角度谈了“艳照门”事件的影响。吴春岐博士认为必须以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手段来规范虚拟的网络世界,防治“艳照门”等类似通过网络严重侵犯隐私权的恶劣事件的发生和不当蔓延,要给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 
陈龙业博士从侵权法的角度谈了“艳照门”事件中对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的赔偿问题。孟强博士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民众的窥淫欲与明星的隐私权的关系。王竹博士从受侵害民事权利、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主体几个方面谈了“艳照门”事件对中国侵权责任法起草的启示。
最后杨立新教授对“艳照门”事件进行了点评。
杨老师认为:1.这一事件从民法上来看应该是侵权问题,但是有个问题就是目前没有人来主张。2.“艳照门”主要侵害的是隐私权,同时还有肖像的问题、形象的问题,由于现在已经对隐私权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是否侵犯名誉权有待商榷; “艳照门”还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两个人共有的隐私,一人泄露出去是否构成对另一个人的侵权问题;另外,杨老师还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得到保护,对公众人物的隐私的报道应该有底线。3.责任主体的问题,陈冠希是否构成侵权,拿齐应该构成侵权以至犯罪,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应该区别对待。4.关于行为的问题。在网上发布他人隐私应该是侵权,网络上流传“艳照门”照片对未成年人的侵害问题页很值得思考。
本次沙龙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主持人王竹对下次活动进行了预告,会后,各位老师和同学相互交流对于“艳照门”事件的看法,并对本次活动的组织形式给予了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