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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民商法研习社举办第十期博士沙龙
上传时间:20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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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8日晚上5:30,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博士沙龙第十期“公平责任的前世、今生与未来——《民法通则》第132条研究”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1001会议室召开。本期沙龙由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社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竹做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生周云涛主持。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作为嘉宾到场点评。本期博士沙龙收到了来自校内外的博士、博士生对主题发言的评议4篇。
王竹同学选择了一个在目前侵权法立法过程中学者探讨较多的关于公平责任的题目。在发言中,他首先从关于公平责任的理论争议入手,对文章整体的论述脉络进行了展示。其次,他对公平责任的前世——源流与立法史进行了考察,通过对域外早至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和我国50年代以及80年代八次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过于公平责任的规定进行梳理,得出了“《民法通则》第132条,是80年代中期我国民事立法由起草民法典向起草《民法通则》转轨的特殊时期,在较短的时间内,总结50年代和80年代两次民法典起草经验,引进南斯拉夫债法修订所贯彻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内容和体例上综合借鉴1922年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的产物”这样的结论。再次,他对公平责任的今生——类型化分析与体系进行了分析,通过四大类11小类的细致划分,依据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的类型化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具体情节的实际适用和考量效果。最后,他以《侵权责任法》的起草与立法模式为切入点,对公平责任的未来——“分担责任”与“受益补偿”进行了分析,最终结合杨立新教授主持的“中国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对侵权责任内和侵权责任外的公平责任进行分类,然后分别提出了立法上规制意见。
王竹同学做主题发言后,张新宝教授首先进行了点评。首先,他对王竹在文章中表现出的研究方法和引用资料水平给予了充分肯定,幽默地指出王竹已经逐渐“接近正确理论体系”。其次,针对文章的内容,张新宝教授谈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意见:一为《民法通则》的第132条不是归责原则,我们的民法不需要公平责任原则,但需要公平,主要体现在交易和损害赔偿中;二是是否真的需要有“公平责任”的概念?他提出了理论上的质疑;三是他特别强调了目前我们对有些侵权法基础理论探讨的争议缘由很大程度是因为缺乏债法总则,尤其是缺乏债法总则意识所致,未来的立法应该制定完善的债法总则。
随后,到场的其他博士生以及部分硕士研究生相继发言。丁海俊博士从法的构成要素,概念、规则、原则入手,提出了类型化时公平的层次问题,并对分担责任与受益补偿从侵权法功能的角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周云涛同学从类型化方法、论证思路、公平责任的本质、与民法总则的相容性、对损害的风险分配、侵权法的细化等六个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见解。陈洁同学从商法上的实质公平和民法上的基本理念两个层次对公平在实践中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王竹同学对上述质疑和提问进行了集中的回应。随后进入自由讨论阶段。
自由讨论结束后,主持人周云涛同学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总结,他认为王竹同学的文章很有启发意义,公平责任的存废或者说进一步的完善都有很多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地方。
本次活动历时两个半小时,于晚上8点左右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很多与会的博士、博士生还有意犹未尽的感觉,并都对这样的活动形式表示了肯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生、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社长王竹同学对大家的光临再次表示了感谢,并宣布本次博士沙龙为本学期最后一期。本次活动之后,明德民商法研习社讲对前十期博士沙龙的内容进行整理,结集出版,欢迎大家对前十期博士沙龙的发言进行评议,并积极参与下学期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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