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竹、崔析宗
2007年5月31日晚5:30,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第九期博士沙龙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1001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期邀请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访问学者杨垠红博士作题为“从英美法的作为义务谈安全保障义务之完善”的主题发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博士作为嘉宾到会点评,本期沙龙由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社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王竹主持。
杨垠红博士首先作主题发言。杨垠红博士以撒玛利亚人为切入点进入本期话题的讨论,她认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体系主要有三方面构成:1.制定法上的安全保证义务;2.司法解释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3.补充责任结构。并认为我国安全保证义务问题的范围太窄。接着,她以英美法上的积极作为义务为例,阐述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两类特殊关系,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被告与造成伤害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其中,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而言,又可具体体现为:邀请人或管理人对被邀请人或被管理人的义务——土地所有人与被邀请人、公共承运人与乘客、店主与顾客、旅馆业者与旅客、百货公司与顾客、社交主人与客人、酒馆所有人与顾客;雇主与雇员(包括船主与船员)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某种明确的关系。在上述层层分析基础之上,杨垠红博士深入浅出地引入了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人。
杨垠红博士做主题发言后,周友军博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了点评。从宏观角度出发,周友军博士提出了三个思路:1.应当以中国问题为出发点,培养解决中国问题的意识;2.“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分析思路;3.交织“立法论”与“解释论”。从微观角度出发:比如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认定,可以从传统理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出现与融入、符合德国学界的通说和见解、对实践问题的解决;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化研究等多角度分析;另外,还提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陈洁博士生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概括+列举”的立法默示、质疑扩大化倾向——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障碍和商法领域的经营者:限制商业自助经营权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郭明龙博士生则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其他社会活动”的清晰化、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构成、立法上如何安排。余澜博士生则简要地探讨了无因管理与救助行为之间的关系。何鹏博士生对英美法制度如何保证能够纳入我国现行制度提出了质疑。认为大陆法系的不作为侵权已经有一定的体系,如先行行为体系,提出现有制度的缺陷和普通法(王座法院)等问题供大家探讨。王竹博士生则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1.类型化以特别立法;2.“安全”的保障与“不作为”;3.自创体系抑或固有体系;4.从被告自愿承担行为(主要表现为救助行为)引发的义务分析;5.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是否包含被害和致害?
本次活动历时三个小时,于晚8:30左右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圆满结束。主持人王竹博士生对各位老师、同学的积极参与表示感谢,并希望大家在以后的博士沙龙活动中继续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