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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举办“博士沙龙第六期” |
| 王竹、杨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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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时间:2007/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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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7日晚上5:30,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博士沙龙第六期“缔约上过失——评德国债法改革前后的制度变化与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1001会议室召开。本期沙龙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静做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生、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副社长王竹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张翔作为嘉宾到会点评。
由于上周博士沙龙与民商法前沿讲座时间冲突,第六期博士沙龙延期一周举行,但仍然吸引了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专业的近20名博士、博士生参加。本期博士沙龙收到了来自校内外的博士、博士生对主题发言的评议5篇。
缔约过失制度是债法体系中一项重要且历史较为悠久的制度,因此李静首先从1861年缔约上过失理论诞生以来在德国法上的流变入手,粗略的勾画出了缔约上过失理论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脉络。然后,李静博士以德国债法改革为时间分界点,分别论述了前后缔约过失理论的特点和变化。在德国债法改革前,缔约上过失制度主要通过判例和学说,尤其是判例进行演进,进而她认为缔约上过失是一种法官演进法律的典型例子。在德国债法改革后,李静博士从缔约上过失制度法典化和立法者的立法考量入手,分析了缔约上过失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尤其在法律效果的分析中,她把缔约上过失制度和相关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厘清其的适用方式和范围。最后,在对德国法上相关制度充分考量的基础上,李静博士对中国《合同法》中缔约上过失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检讨,通过对《合同法》42条、43条和58条的分析以及与德国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比较,她分类阐述了缔约上过失制度与中国现有责任体的协调的理论和实践进路。在结语中,李静博士对中国缔约上过失制度法典化进行了展望,并再次强调应当使这一制度适应中国的现有法律体系。
李静同学做主题发言后,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张翔首先进行点评。张翔博士认为李静博士的论文是很有启发性的,他从三个方面给予了具体评述:首先是论文立意很高,对固有的观念进行了更新,提出了法律制度的协调的问题,并且张翔进一步认为缔约上过失在构成要件上比较灵活,而其弥补功能的存在是以独立存在为前提。其次,在方法论方面,提出了新制度与旧制度的整合问题,并且要从实践的需要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出发推动立法进程。最后,从罗马法的立法方式入手,张翔对外延式的立法与内涵式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强调简单的“打包”模式对于我国法律的发展并不可取。
随后,到场的其他博士生以及部分硕士研究生相继发言。王竹同学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文义解释入手对语言的体外循环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陈洁同学对第三人的独立的缔约上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扩张表示了一定程度的质疑。而何鹏同学以二手车商为例对第三人的独立的缔约上过失责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现有体制框架下的解决方式。张新峰同学以二手车商、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执行人的责任、采光权三个案例为例也对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扩大化提出了质疑。李翀同学以翔实的德文资料对李静同学的论文分部分进行了评议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曾大鹏同学从体系化的分析方法入手对几个类型化的缔约上过失行为进行了评述并对法官的判决公开化的问题提出了理论期望。而崔析宗同学则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对缔约上过失在我国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李静同学对上述质疑和提问进行了集中的回应。随后进入自由讨论阶段。
自由讨论结束后,主持人王竹同学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李静同学的文章很有启发意义,缔约上过失制度对于中国债法的发展确实很有讨论研究的必要。同时,他也针对本次讨论出现的作者在文章中所引的德国新债法相关法条未给出法条原文,给讨论带来的不便提出,今后要在每次论文集中对所设计到的法条原文给予列举,以方便大家讨论。
本次活动历时两个半小时,于晚上8:00左右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很多与会的博士、博士生还有意犹未尽的感觉,并都对这样的活动形式表示了肯定。主持人王竹同学对老师、同学的光临再次表示了感谢,并宣布本次博士沙龙为本学期的最后一期,下学期博士沙龙继续举办,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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