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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
心智活动的价值
郑中人  台湾世新大学  兼任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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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心智的活动即劳心,相对于劳力,其实两者是比较的,而非绝对的,劳力者也要用心思与技巧,劳心者也没有不用体力的。在现实社会中纯劳力者,仅提供机械式的体力工作,例如扛夫、捆工以及其它非技术工人。劳心者如作家、艺术家、表演人、律师、会计师等。科技愈进步纯劳力者愈少,劳心者愈多,劳心者脱离制造业成立服务业。

凡人皆有心智活动,即使是扛夫或捆工,祇不过是使用心思较少,技巧较低而已, 与所提的体力相较,其心智的价值小到可以忽视,当劳务所需的心思与技巧愈来愈多时,劳务的价值也愈来愈大。劳务所需的体力成分愈大,心智成分相对减少,劳务的价值仍以劳力的价值为时,心智的价值仍然附属于劳力之下,但并非没有价值,其价值一般是以学历的因素计算,例如高中毕业生的起薪比国中毕业的起薪高,高职毕业的比高中毕业的高,五专毕业的比高职毕业生高,大学生与五专生高。而后随着工作的表现,职位的调整,同是学士学位的薪资就有不同。经理人比一般职员高,总经理比经理高。这些差异不是劳力的价值有别,而是心智成果的不同。

到某一个阶段,则以劳心的价值为主,但仍然依附于个人无法独立存在,例如律师个人的劳务即使以心智为主,其劳务依个别客户不同需要而异,很少有重复,事实上无法复制,所以不需要法律介入就可以取得其市场价值,不必担心竞争者重制模仿,或他人搭便车。

但当录音或录像技术问世,以表演为业的劳务者,其劳务可以被存录下来,以及再播放传送,复制的问题迎刃而解。另一方面却产生无法限制复制再使用的问题。因此需要法律的介入,给予表演人、唱片公司或广播公司邻接权或给予录音电影著作权。

在制造业心智成果也有价值的。在大多数情形心思技巧的价值附属于产品上,质量好的或手工精致的产品,售价高。祇有在少数例外情形,心智成果可以辨识或区别,在概念上能够独立存在(但在应用仍然需要借诸实体表现),法律上就赋予创造者一定的权利,例如技术发明或物品新型以及新式样有专利权,小说诗歌美术绘画雕刻建筑音乐戏剧等有著作权,或工业设计的权利。

随着科技的进步文明的发达,某些心智成果逐渐脱离劳务或产品概念上独立存在。因为科技使心智成果可以被界定区别,例如操控计算机的设计一计算机程序,某些信息,例如有些心智成果虽然技术上可以界定辨识交易方式与产品性质,而不需要法律介入,创造者即取得其心智成果的市场价值,如服装设计。然而服装因四季变化产品周期短,而且其交易的方式独特,以邀请客户展示后竞标出售,未得标承诺不模仿复制,参观之方法确保创造者取得其服装设计的市场价值。有的例如科学发现或因政策上的考虑,或因技术上无法界定是否使用或概念上区别其范围,不给予科学家任何权利。

总之,心智活动的成果是有价值的,大多数情形是依附于劳务或产品上,而以劳务或产品的售价计价。如技术上可以辨识界定,概念上能够独立存在的,原则上给予排他的权利,禁止他人模仿抄袭,以确保创造者取得其成果的市场价值。某些附于劳务或产品的心智成果,技术上虽然可以辨识的,惟有竞争者的模仿剽窃会影响创造者取得其市场价值,因此法律上祇给予创造者对抗竞争者的不正当行为的权利,而非禁止任何人使用的排他权利。例如:商标专用权,限于商标所有人将商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标帖、说明书,价目表或其它类似对象上,或于电视、广播、新闻纸类广告或参加展览会展示,商标混淆误为商品来源的使用商标,除著名商标外,他人使用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专用权人就无权禁止,同样竞争者也可以普通方式使用他人的商标,尤其是以商品的形容词作为商标的商标。上述智慧财产权之目的都是为了平衡权利人的个人私利与社会大众的公益,期望发明人或作者之投资能回收外还有相当的报酬,足以引诱社会大众投资于心智成果的创造,其余的价值仍然能由社会大众共享。
出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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