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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学
社会转型的司法还是司法变革的政策
——对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实践的考察
许少波.  华侨大学  教授
上传时间:20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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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转型/化解纠纷/人民司法/法制理性
内容提要: 在化解矛盾已经成为当前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的大背景下,任何社会机构、社会力量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地加入到纠纷解决的队伍中去。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对于最大限度地动员纠纷解决资源、转变法院的工作作风和审判作风、践行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司法本质和增进司法民主等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必须警惕的是,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和人民司法并不是要完全撇开国家现行法律和司法技术,由法官以外的人仅仅依据地方知识和民间情理解决纠纷。我们应当追求一种能够在国家权力与民间自治、法律文本与地方知识、正当程序与实质正义、应然价值与实证经验、理想图景与严峻现实之间不间断地往返和流动的“弥合型”司法模式。
注释:
参见郑杭生:《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载《求是》2007年第10期。
对此的具体描述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1条。
参见[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的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参见黄勇民:《在“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制度”专题研讨会上的讲话》,2010年8月20日。
参见张亦嵘、郭宏鹏:《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实现解纷与监督的双赢》,载《法制日报》2007年9月24日第05版。
参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工作的调查报告》,2009年12月29日。
参见刘志骅:《关于人大代表协助法院调解的分析与完善》,载《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制度论文集》,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印2010年版,第48页。
参见前注,黄勇民文;参见辜希平:《在市人大常委会邀请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2010年8月20日。
参见范愉:《调解的重构(上)——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参见Hwang,K. K. Guanxi andMientze:ConflictResolution in Chinese Society. InterculturalCommunication Studies. 1997-1998. 7(1). pp. 17-37.
参见陈慰星:《法院调解资源植入论》,载《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制度论文集》,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印2010年版,第13页。
参见黄勇民:《建构解纷与监督双赢的空间——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的理念与运作》,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7期。
参见陈斯彬:《人大代表与纠纷解决》,载《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制度论文集》,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印2010年版,第65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规定,必须“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是“人民司法”一语最初的出处。
参见《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0页。
参见前注,黄勇民文。
出处:《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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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少波. 社会转型的司法还是司法变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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