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驿站专栏作者介绍      致敬授权学者      中国民商法律网历届编辑联系方式征集公告      中国民商法律网改版公告     
程序法学
民事执行中的检法关系问题.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理基础的另一种视角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11/4/18
浏览次数:5858
字体大小:

    到目前为止,理论和实务界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论证大都集中于权力制衡理论、宪法规定、民事诉讼法原则上,根本没有触及民事执行制度的内核。

    在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用于调整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规则,与民事审判法律关系中调整原告与法院、原告与被告之间关系的准则,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如果说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以确认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关系的话,那么,在公益维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同样有权启动民事执行程序、参与民事执行程序以敦促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获得最终实现。

    传统民事强制执行法看似提供了一个相对封闭的、逻辑自足的、无需外界干预和检察监督的执行制度体系,这主要建立在单纯依赖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自治来监督执行的近代自由主义民事诉讼法理念的基础之上,而在民法理念由追求形式正义转向实现实质正义、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保护普遍被置于一个极为重要位置的背景之下,客观上需要从内部强化执行分权基础上的民事执行权的职权行使,从外部引入并强化作为公益代表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作为法院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民事执行是与社会发生碰撞最为激烈的一个领域,各种参与主体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交织在一起,需要合理地平衡和保护。执行程序中对于复杂利益关系的调整,如果能够适当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检法两家携手共同捍卫执行行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那么对于解决目前执行权威正当性不足,缓和执行不公的批评会有所裨益。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在于支持、纠错和共进,支持是检察监督的首要任务,纠错必须奉行克制、谦抑原则,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范围也应遵循谦抑原则。

出处:《法学》2009年第3期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肖建国 民事强制执行与检察监督
肖建国,黄忠顺 数人侵权责任诉讼模式研究
肖建国 回应型司法下的程序选择与程序分类
肖建国 中国民事执行立法的模式选择
肖建国,黄忠顺 诉讼实施权理论的基础性建构
肖建国 民事执行中的检法关系问题.
高其才,肖建国,胡玉鸿 司法公正观念源流略论
>>> 更多

 

  热点专题
  还没有热点文章!

  专题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专题
 民事证据制度专题
 小额诉讼程序专题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专题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
 强制执行程序研究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
更多专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学研究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版权所有©2000-2013:中国民商法律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民商法律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civillawruc@163.com
京ICP备0501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