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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
话说隐私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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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经理出差,男经理他……
话说在一个颇有“文革”遗风的国营副食品公司中,有一个女经理,有一个男经理,他们在一个办公室中工作。女经理作为一把手,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男经理不能忍受“凤在上”的工作现状,心有不满,经常制造矛盾。女经理认真抓好工作,对副手的寻衅一再忍让,偶尔也对其进行批评。缘此,双方自然不睦,关系日益紧张。
这一天,女经理出差,要几天才能回来。
男经理突然感到轻松,有一种解放的感觉,在办公室里踱来踱去,后来就坐在了女经理的办公椅上,心里不住的盘算,自己究竟怎样才能够永远占有这样的位置,不再受女经理的“压迫”。
想着想着,男经理心中一动,想起了一个主意:如果要是这样,岂不……
男经理随即动手,轻轻地、一个一个地试着拉女经理办公桌的抽屉。“斯拉!”抽屉竟然一下子就打开了。男经理心中一阵窃喜:“粗心的对手,你竟没有锁好你的抽屉!”
男经理压抑着自己的激动,一点一点地细心进行检查。
就在一堆书籍的下面,男经理终于发现了自己要找的秘密:两本红色封面的日记!
男经理如获至宝,慌慌张张地打开日记的封面,一行行娟秀的文字,携带者女经理的情感秘密,展现在怀着恶意的一双眼睛前面:
“这是我的丈夫吗?一幅宽边的眼镜,挡住了所有的温柔,发出来的都是寒冷的目光。白天在外边只有工作,晚上在家里只有吃饭、睡觉。上帝呀!你为什么赐给我一个‘卡列宁’式的丈夫,而为什么不能让我享有应该有的幸福?”
“他是多么的健美!他是多么的英俊!我想,托尔斯泰笔下的渥伦斯基也不过如此。”
“那时候,他是多么的温柔!长长的手指穿过我的黑发,黑黑的眼睛注视着我的清纯……。那就是我的初恋啊!”
“我恨我那时没有抓住你的手,让你离开了我。现在,我就是日夜思念着你的安娜·卡列尼娜,盼望着挣脱家庭的枷锁,甩开卡列宁的羁绊,飞到你的身边,和我心中的渥伦斯基永远永远地在一起。”
“我现在知道了你的宝贵。我永远爱你——我的渥伦斯基!”
……
 
二、男经理组织批判,女经理她……
经过“文革”锻炼的男经理,立即警惕地关紧了办公室的门,用那整理过无数大批判材料的脑袋和手,对两大本日记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判断,认定这就是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集中表现,就是党内腐败思想的新发展。
按照“文革”的经验,男经理立即对日记的内容进行了分析、摘录,分门别类,整理编辑,终于在当天晚上就炮制出了“文革”式的批判材料《女经理腐朽思想言论辑——一个自称为“安娜”的资产阶级分子的日记摘录》,厚厚的二十页,复写了三份。
一份,送交了上级党委。
一份,交给职工大会进行批判。
一份,自己收存。
党委书记当然很生气。这倒不是为男经理的丑恶行径而生气,而是为了自己一直器重的女经理的“腐败”而生气。好端端的一个革命接班人,怎么就会被资产阶级俘虏了呢?看来,改革开放,苍蝇跳蚤就是跟着进来了,资产阶级的思想无时无刻地不在腐蚀着青年一代。改革,也不能放松警惕,开放,总不能不搞批判。我们老同志为了革命事业后继有人,也不能轻易下台呀!
群众批判大会进行的很激烈。很多人群情激昂,对女经理的丑恶思想口诛笔伐。很多人说,没想到啊!没想到!天天教育我们的女经理,竟是一个资产阶级货色。也有人说,这样做是不是不好?不是还有一个隐私权吗?男经理立即对这种思想进行批判:“难道是你的立场出了问题吗?”反对的声音立即就消灭在“人民群众”的呼声之中了。
男经理又坐在办公室里了。当然还是坐在女经理的坐椅上,翘着二郎腿,看着眼前放着的那份“材料”,哼着小曲,吸了一口烟,喷出去。清烟就徐徐上升,一直上升……。看来,男经理也将要像这清烟一样,不断地上升了。
女经理回到公司的时候,因为人物顺利完成,心情就像早晨的阳光一样,明媚,灿烂,充满希望。可是,她不知道现在的公司已经是怎样子了,公司的职工将以怎样的态度来迎接她。
躲避,犹疑,厌恶,斥责……
迎着女经理灿烂心情的,就像是一把一把的剑,刺得她心痛!这是为什么?
当她看到男经理幸灾乐祸的眼神和敞开着的抽屉,女经理心中什么都明白了。
没有王法的行径!难道现在还是“文化大革命”吗?
 
三、女经理诉求法律保护隐私,律师说……
两天之后,女经理的心情平静下来了。“要为自己的权利讨个公道!”她对自己说。
可是,怎么讨这个公道呢?她想起了律师。
律师事务所里,戴着眼镜的律师坐在大大的板台后边,一个大脑袋好像长在书堆上面似的。后边是长长的一排书柜。
女经理平静地叙说着。律师静静地倾听着。
“请问,怎样保护我的权利呢?”女经理心中充满着疑问。
“他侵害的是你的隐私权。可以起诉他。”律师肯定地说。
“何谓隐私权?”
“说起隐私权,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了。1890年,美国的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写了一篇文章,就叫做《隐私权》,发表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在这篇文章中,他们说,隐私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应当以法律的手段加以保护。从此后,世界各国陆续承认隐私权是人的人格权,必须通过民事法律进行保护。任何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要承担赔偿精神损害的责任。风风雨雨100年,不!准确地说,是112年,隐私权历久不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保护着人的利益。”
“隐私权肯定是关于隐私的权利。那么,什么是隐私呢?”
“说起隐私,话就长了。人在脱离动物界的时候,从羞耻心理出发,在开始以兽皮或树叶遮挡自己身体的阴私部位的时候,就有了隐私观念。不过,那时对隐私的认识还是淳朴的观念,直到正式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以后,隐私才作为一个法律的概念开始应用。那好,现在我就说说什么是隐私。最经典的说法,隐私就是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者他人不便干涉的私人活动,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者他人不便侵入的私人空间。因此,隐私就是三个形态:第一个是私人信息,这是静态的隐私,例如自己的年龄、工资收入、历史资料等。第二个是私人活动,是动态的隐私,就是自己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活动,例如私人约会等。第三个是私人空间,为有形的隐私,包括居住的空间、使用的空间和思想空间,日记就是人的思想空间。你的同事私自摘录你的日记并组织公开批判,侵害的就是你的私人空间;泄露你的私生活秘密,就是侵害你的私人活动。”
“可是,隐私权究竟是怎样一种权利呢?”
“怎么说呢?隐私权首先是一种隐瞒权,对自己不愿意公开的隐私进行隐瞒。这不是不诚实,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需要。隐私权还是一种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的精神利益的需要。比如,只要不违反法律,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进行创作,谋取精神上的愉悦和经济上的利益。隐私权还是一种支配权,可以支配自己的隐私,例如公开自己的隐私、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进行创作等等。最后,隐私权还是一种维护权,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受到侵害的时候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经你这一说,我有些明白了。男经理私看我的日记并加以公布,就是侵害我的隐私权了。那么,我的隐私权被侵害,我应当怎样寻求法律保护呢?”
“侵害隐私权,达到一定情节的,构成侵权行为,侵权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你现在主张权利保护,那就要看男经理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了侵权责任。”
“具备什么样的情节,才能构成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责任呢?”
“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求,要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在侵害隐私权而言,要有私人信息的刺探、私人活动的骚扰或干预、私人领域的侵入、私生活秘密的泄露,达到一定的程度,使受害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就可以构成侵权。我认为,男经理不仅刺探你的隐私,侵入你的私人空间,还加以非法公布,组织他人进行批判,应当说是构成侵害隐私权了,你的隐私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我应当怎么办呢?”
“向法院起诉,告他!你把你的主张说清楚,附上证明你的主张的证据,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了。起诉的案由就叫做侵害隐私权。诉讼主张,就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精神损害的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说多少?”
“这主要还是看你的损害情况。如果征求我的意见的话,按照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情况,受害人隐私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以及侵权行为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综合考虑,我看可以要求他赔偿20000元人民币。”
“但是,我还有一个问题。”
“你说。”
“我在这两天也在看《民法通则》,这部法律好像没有规定隐私权这个权利呀?”
“你说得对。在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没有规定隐私权是一个民事权利。但是在后来不久就发现这是一个重大疏漏。因为隐私权对人来说是太重要了,不规定是不行的。后来,最高法院就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侵害隐私权造成名誉利益损害的,可以按照侵害名誉权处理,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这种做法,就是通常称为间接保护方式的隐私权保护方法,也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这种间接保护方法的问题是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完整,对有些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无法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再后来,最高法院又作出司法解释,认为侵害隐私利益的,可以直接认定为侵权行为,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别的法律上对隐私权有规定吗?”
“有啊!比方《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法律,都对隐私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目前只是《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在将来制订《民法典》的时候,一定会对隐私权作出规定。”
“那……,在起诉的时候,用什么规定作为依据呢?”
“就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依据。在这一司法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中,对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按照这一规定,向法院起诉。”
“请问一下,我可以聘请你做我的律师,向法院起诉吗?”
“如果你信任我,我同意。”
 
四、尾声
法庭的大门打开了,人们一边议论着,一边走出来。
最后走出来的,是女经理和她的律师。
灿烂的阳光照在他们的脸上,金灿灿的,他们的笑容也是金灿灿的。看来,女经理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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