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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学
略论公证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中的作用
杨荣新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 谷升  中国政法大学  
上传时间:200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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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体制也得到逐步确立和发展;然而,我国市场上的交易欺诈、市场主体诚信度下降等现象并未杜绝,甚至有蔓延之势。鉴于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其具有自主性、契约性、竞争性等特征,故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市场信用体系基础上。于是,人们逐渐形成共识: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工程,是进一步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党和政府也高度重视。
 
一、市场信用体系概述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概念,学者从不同角度加以阐述,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四个主要环节和方面:一是信用的投放;二是信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三是信用信息的开放和服务;四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狭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指上述第三类活动,即与信用信息开放与服务活动有关的体制框架和服务体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信用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信用主要指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和消费信用等。其核心内容是指一种借贷行为。广义的信用除包括狭义信用外,还包括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等。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包括信用制度、信用文化和社会信用中介服务等子系统,它们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在信用制度体系中发挥作用,维系市场经济信用关系。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其具有自主性、契约性、竞争性等特征,故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市场信用体系基础上。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工程,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市场信用体系通过相关的体制框架和服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开放与服务,有利于市场生产和服务信息的公开,从而使有交易需求的民商事主体能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市场,从事民商事活动,最终维持了市场经济的自主性、竞争性。
 
其次,市场信用体系通过相关保障机制,能使进行活动的民商事主体双方,达到信息对称,从而签订契约,公平的进行交易,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最后,市场信用体系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是公正的,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以民商事主体身份出现的国家,若出现了失信行为,具有了应受惩戒性,都应当受到惩戒,以维护市场的契约性、信用性。
 
二、公证法律制度对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公证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在市场信用体系中主要起信用中介作用,是市场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证制度本质是公证机构代表国家对民商事活动予以引导和干预,通过对其进行事实判断、法律评价的方式,促使民商事主体以诚信为本,确保民事活动真实、合法,从正面进行引导,使市场主体的重大民事经济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同时起到预防和促进纠纷解决的作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作为信用中介的公证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着市场信用体系能否真正建立的大局。
 
(一)公证制度功能与公证制度价值的联系
 
公证制度功能是指公证制度所发挥的积极的作用或效能。公证制度功能不同于公证制度价值,前者与公证制度作用的含义大致相同。公证制度的功能,体现了公证制度自身的属性,但并不强调作为主体的人对于公证制度的需求,只是公证制度单向的发生作用的过程。公证制度的价值,则是表述法律与主体关系的一个概念,体现着公证制度与制度主体间双向的交流过程,既有公证制度自身属性发生的作用,又有主体对公证制度的需要。因此,公证制度功能尽管在一定意义上反映着公证制度价值,但不等同于公证制度价值,二者应作严格区分。因为公证制度功能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产生多方面的效果,发挥积极作用。
 
(二)公证制度的功能
 
1.指引功能
 
公证制度的指引功能,首先体现在对社会成员重大民事活动、行为的评价意义上,告知他们,虚假违法的行为,应受制裁;真实合法的行为,则予鼓励。公证事项只有经受理、审查、出证等公证环节后,其真实性、合法性才得以确认,并被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力,才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公证系公证机构依据法律对民事活动、法律行为予以事实判断、法律评价的过程。公证的指引功能也体现在对人们民事活动的引导意义上,首先从正面引导,将当事人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其次,通过对不真实合法(不符合出证条件)公证事项的否定,即施以拒绝公证,为人们树立了行为指针,促使其积极追求自身行为的正当化、合法化,从而发挥了正面引导人们民事活动,校正人们法律行为的重要功能。公证的指引功能还体现在对人们的教育意义上。原《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有“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律” 的规定。《公证法》第27条也规定公证机构的百,q-J知r义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公证中,一方面,公证机构依法公证,行使职能、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参与公证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积极互动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当事人和相关人自觉不自觉地受到法律熏陶,充分体现了公证程序的教育意义。
 
2.保障功能
 
公证制度的保障功能是多方面的,其一,表现为保证法律实施的正确性。完善的公证程序,必须对民商事行为及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后,才予以出证。民商事行为及事实,若不真实或不合法,则无法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故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证制度保障了民商事主体依法从事行为及活动,也就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其二,公证的保障功能,也表现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即保护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诸多权益。例如,公证机构须在公证期限内出证,否则就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可能造成损失。
 
3.预防纠纷功能
 
公证制度的预防纠纷功能,主要表现为完善的公证程序能吸收当事人不满,化解矛盾,防止纠纷。一方面,公证事项在经由受理、审查、出证等诸多环节有机组成的公证程序后,其真实性、合法性才得到确认。面对完善、严密的程序,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尤其是潜在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者)自然会产生对公证程序的信任感,相信“正义的程序将产生正义的结果”,实体上存在的不满可能会因此而被消除,或者说被完善的程序所吸收,相互之间不再产生争议,从而发挥重要的预防纠纷的功能。另一方面,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故经合法公证程序出具的公证文书,被依法赋予较强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六)项则进一步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为免证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因此,当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公证事实发生争议时,并欲付诸诉讼,考虑到公证书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对败诉风险做出正确评估后,往往能息诉止讼。从这个角度看,公证也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功能。
 
三、公证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促进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有信用体系的支撑才能良性发展,繁荣昌盛;而信用体系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又需要各方工作的保证。公证工作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公证工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中介沟通方面。公证属于中介组织,沟通市场主体的各个方面,通过公证的作用,使生产、经营、服务等各个方面得以有序有效的沟通,搞活市场经济。如果缺失公证的工作,有的主体丧失信用,必将引起混乱,造成损失。
 
2.服务保障方面。公证又属于服务组织,是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常活动和积极的有序流转服务的,公证工作搞好,证明对象真实、合法,巩固了信用体系,也就会促成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3.正面引导方面。《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子以证明的活动。这就可以正面引导,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有序,促使公证的当事人遵守信用,按照公证机构指引的合法轨道进行,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这是公证工作发挥作用的主要方面,过去常被忽视,是极不应当的。
 
4.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方面。《公证法》第38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说,有些事项,重大法律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证,只有经过公证的,才能成立,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工作的这一作用,实际是对重大法律行为、重大法律事件合法性进行监督,从而保证了当事人的诚实信用。
 
5.特殊证明方面。在庞大的市场经济活动中,难免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就需要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可以帮助经过公证的当事人获得胜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从另外一个角度维护了信用体系,证明守法的有信用的当事人不会吃亏,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6.强制执行方面。市场经济需要效率,市场经济主体间为迅速解决某些经济关系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避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可以依法进行公证,以便将来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这一作用,将会促使当事人遵守承诺,履行协议,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否则,将会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公证的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各个方面都应重视公证工作,民事实体法应规定必要的法定公证的事项,公证机构应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率,市场经济主体应重视公证的作用,共同促进公证在保障社会主义信用体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市场信用体系、市场雅誉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等概念,我国理论界、实务界一般未作严格区分,下文中交替使用,但意义相同。
      在2002年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信用体系被我国党和政府提上日程。
      张军扩、赵怀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载《改革》2004年第6期。
      王众孚:《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载《经济要参》2004年第15期。
      葛亮:《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制度、文化因素》,载《经济问题探索》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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