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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
物权法的发展与创新
林旭霞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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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人所制定,法律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人的精神。我们在解读法律时,既可以从中读出熠熠生辉的理性主义光芒,也可以读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甚至人类社会的人文发展历程。法律并不是一套僵硬的、一成不变的规则组合物,相反,它们是一群活生生的人,在历史的一系列偶然或者必然的选择中,为人类以规则为基石,向前探索并时时修正前进的方向。节录到本专栏的四篇关于物权法领域的论文,虽然文风和探讨对象各不相同,但却体现出了一脉相承的物权法传统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发展。
物权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人民的生活习俗,本质上反映的是人对物的支配权。作为法律制度的物权与债权存在着一个重大差异,即各国债权法一般大同小异,但物权法作为固有法,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统,其差异是明显的,在立法上往往各不相同。但这种差异决不是各国物权立法的断裂和隔阂,相反,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一些共有的智慧和法律选择。以优先权为例,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是古罗马理性主义在法律制度上折射的直接产物,虽然已过了二千多年,但其生命力和适用性十分强大,在理论体系上仍可为我国当代立法和司法提供积极的借鉴。从我国优先权立法的设置中,我们就可看到古老的、西方的法律制度是如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嫁接到当代的、社会主义的中国的法律土壤上,并象古莲一样开出了绚丽之花。
 
物权法的形成,往往与构成其民族特征的一般精神、风俗、道德和习惯有关,这些特征必然反映到立法之中,对立法起决定性的作用。法律就象语言一样,不是任意的、故意的意志的产物,而是缓慢地、逐渐地、有机地发展的结果,是整个民族共同生活作用下的结果。作为我国独有物权类型之一的典权,在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历经了几次存废之争。我们经常关注保护中国文化遗产的问题,而作为法律遗产之一的典权制度,发展到当代中国,是否就应该黯然退出历史舞台?相信读者读了本期中关于典权历史渊源的论述后,就能知道典权为何为中国所独有并能以典之风俗的形式以其顽强生命力延续至今。
 
物权法的研究对象,不只是为传统行为找到当今的对应物,某些时候,也面临着全新的判断。商品房的开发和买卖,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才发展起来的新事物,经过若干年的实践,已取得了相当的经验,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新生事物是法律制度变更、发展和完善的最直接动力,我们一方面可以感受到新生事物对传统法律理论的强大冲击力,以致于会出现局部的混乱局面;另一方面,读者看到了本期关于此话题的法律论述后,相信会又一次感受到法律与时俱进的调整功能及其发展并趋于成熟的历程。
 
最后,物权法还存在于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在新型社会经济关系中,生活在城市的人群,无论其住宅是购买的还是租赁的,都将面临着相邻关系法律调整问题。我们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着物业管理,但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若干急需解决的问题。现代住宅小区中存在相邻关系、委托管理、公共秩序和有偿服务等诸多法律领域,是与群体生活最为接近的一种公共关系。如此贴近生活的话题,本期专论将呈现给读者物权法发展中新型相邻关系中所产生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物权制度是古老的法律文明,但现代物权理论已远不是一个躺在静静的角落、缅怀那带着浓重古典气息的财产法原理。此次本专栏悉心组稿的这四篇文章,希望能够从一个特定视角展现飞速发展的社会生活对调整财产关系的传统制度的影响和冲击;更希望借此平台能与广大学者及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专家共同认识与思索民法基本制度的发展与创新———这也是学术的责任。
出处:《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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