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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
想起谢老
邹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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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老离开我们已经两年了,但谢老的音容笑貌仍然不时地浮现在我的眼前,似乎谢老才刚刚离开一样。特别是当自己面对某个法学问题苦苦思索而没有寻求到解决方案之前,总是希望能够和谢老说上一说。
初识谢老还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在上大学的时候,听闻谢老的名声,也拜读过谢老当时不多但极有思想的文章;但苦于自己的无知以及羞涩,大学四年始终未能有机会见过谢老。后来,我考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的研究生,这样就有机会经常见到谢老。在当时有外国民商法课程,谢老还给我们上课,这样就有机会和谢老交流。当时,因为我羞于自己浅薄的知识,事实上没有多少机会和谢老直接交流;这倒不是谢老的原因,谢老谦和的精神不会拒绝任何人与他交流,而是因为自己的羞怯。那个时候最羡慕的莫过于谢老招收的学生了,他们和谢老交流的机会甚多。还好,学习的日子并不长。后来就留在所里了。留在所里后,非常幸运地和谢老在一个研究室。我清楚地记得,谢老就住在研究所后院的西小楼上。我有时会过去,拿个东西送个东西什么的,也能和谢老说些家长里短。谢老经常会上研究室来,尤其是每周二和周五研究人员返所的时候,这样就可以和谢老探讨些学术问题。
这么多年从谢老那里学到了不少东西,尤其是基本的民商法理念。在我所认识的老师中,谢老留给我的民商法知识恐怕是最有效的,尤其是我从谢老那里学到的西方国家民商法知识。在八十年代,民法通则颁布后没有多久,谢老为我们讲授西方国家民商法,说明谢老慧眼独到,他老人家知道中国改革开放离不开市场经济国家长期以来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法律规则。现在看来,谢老的预见和先行已经变成了事实。我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民商法学研究和民商事立法,什么时候远离过谢老反复讲授给我们的西方国家成功的民商事立法经验?
邓小平先生说过他是中国人民的儿子。谢老何尝不是中国人民的儿子呢?中国人民的儿子是平凡的,不求索取;对祖国、人民只有忠诚之心,时刻记得祖国、人民的苦难、尊严,终生肩负改变祖国、人民的面貌的历史重任。历史的艰辛岁月留给谢老的,并不是抱怨和索取,对于谢老来说,似乎都不存在一句怨言。我们都知道谢老有过一段艰辛的岁月。1957年谢老被划为“右派”,1958年3月被开除公职、受劳动教养处分,1962年6月劳动教养结束,谢老继续留场劳动,1966年9月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直至1979年2月“右派”改正后回到北京。但是,从谢老那里,我从来没有听到他说过自己受冤受屈的话。不是谢老没有受过冤屈,而是他老人家早把它们抛在了脑后。谢老就是这样一个人,平凡的一个人,不论自己受到多少委屈,他老人家都能够时刻记住报效祖国的决心。谢老在退休后,也不住在法学所后院了。他老人家搬到了车公庄的社科院宿舍。就是住房这件事,也反映着谢老体谅国家和社科院困难的博大胸怀。谢老这一辈子没有计较得失,尤其是在受了那么大的委屈的情况下,也没有说这个国家对不起他老人家。他老人家心中的祖国永远是那么地美丽。他经常对我们说,对得起国家和民族,自己受多大的苦都无所谓。我知道谢老不在乎自己的得失,更知道谢老对国家和人民所怀有的一片赤子之心。谢老不愧是中国人民的儿子。
在谢老搬到车工庄社科院宿舍后,我经常会去谢老家里,尤其是在过春节的时候,我一定要去看看他老人家。我去谢老家里,本意是去聊聊与学术无关的事情,但每次在谢老的家里,我们谈的最多的还是学术问题,这些问题不应当在谢老家里交流,但还是交流了。谢老退休后仍然笔耕不辍。学问是一辈子的事,这是我经常从谢老那里听到的。不论我什么时候去谢老家里,也不论我去之前是否给谢老打过电话,每次见到谢老,他老人家总是穿着代表着中国文化的中山装,桌子上放着他老人家正在研习的文献、资料,这说明谢老对生活和工作的态度是一样的,生活就是工作,工作就是生活。谢老为我国的民商法教育和科研事业工作了一辈子。
谢老还经常说,做学问不能自大,什么时候都应当虚心,这也是我经常从谢老那里听到的。我自己没有作出什么高深的学问来,自然也不敢在学问这件事上自大和骄傲。我自己也常常这样思考,谢老在改革开放后,以其深厚的民商法功底引领着中国的民商法学术向前迈进,在学术上都从来没有说过自己就是最明白的;就算我自己在某一方面真的能够作出点名堂来,以后也不敢自大和骄傲。谢老在《谢怀栻法学文选》的后记中这样写到:“我虽然在名义上说是从事法律工作若干年,其实由于解放后服从分配改行,接着在被划为右派后离开了公职,所以我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工作只能从1980年我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算起。在这20年期间,参加的集体编著、译校作品,以及个人写作的作品,大都是些应付任务和人云亦云的东西,真正说得上学术著作的极少。所以近几年来,一些同志要我也给自己编个‘文集’,我检点一下,拿得出来的东西实在太少。现在勉强凑出一本‘文选’来,只算为像我这样的‘旧’法学知识分子留下一点足迹而已。”每当我看到谢老这样谦虚地做学问的态度时,感动的心情难以用语言来表达。
学者应当讲真话。谢老在学术上不愧为讲真话的榜样。做学问一定要坚持真理,这更是谢老经常给我说道的一句话,坚持真理意味着学者的人格品德,这也是谢老自己说到也做到的事情。我就知道,凡谢老参加的立法或者理论研讨会,谢老总是以最为平常的心态讲出真话,从不敷衍或者回避任何理论上不好直面回答的问题。谢老的讲真话品格,不仅使得学界更加尊重谢老的人格和知识魅力,而且也不知道感动了多少对民商法学略知一二的人士。
谢老退休后,身体并不是那么好,但对于研究所的事情还总是极为热心地参加。我们每年的新年活动、研讨会、研究室的工作,谢老都没有以已经退休或者身体不适为由而推脱。谢老总是在我们邀请他老人家的时候,来到我们的身边;当谢老到来的时候,我们更加感觉到他老人家的亲切和平易近人。参加研究生(博士和硕士)的授课、答辩,就更加成了谢老退休后份内的工作。因为体制的问题,谢老没有招收过博士研究生,但谢老指导过的博士研究生,又岂能一一数过?
谢老做什么事都认真,指导和参加博士研究生答辩同样认真。不管他老人家手头有几份博士论文,凡指导和参加答辩的,均要通读并细致准备问题。我记得1998年在我博士毕业的时候,我把自己的博士论文送到谢老家里,谢老粗略翻看一下说道,博士论文的题目值得研究,但内容如何我得仔细看看。我深知谢老为人处事的原则,我一点也不感到奇怪,但心里却是惧怕他老人家对我的论文不满意。他老人家后来在答辩会上还真的给我提了一个我当时觉得回答了但后来想想并没有很好回答的问题。谢老这样问道,你在论文中讲到责任保险的第三人问题,为何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行为的受害人非得是第三人?受害人能否成为责任保险的当事人?我当时觉得这个问题过于简单,就回答说受害人并非保险合同的订约人,在保险合同中也不承担义务,而且国外的理论和实务长期以来都是按照“第三人”规则处理的。实际上,我事后想想,我的回答谢老恐怕是不满意的。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谢老是完全知道的,谢老提出问题的意思是我能否在这个问题上不受现有制度和理论的框架限制而作出理论上的突破,从而创立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保护责任保险的受害人的新理论模型。但非常遗憾,到目前我也未能就此作出更深入的研究,实在是对不起谢老的期望。
想说的话很多,而且难以理出头绪,但最想说的还是:谢老的人格魅力永远活在我的心中。 (2005年5月3日)
出处:《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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