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驿站专栏作者介绍      致敬授权学者      中国民商法律网历届编辑联系方式征集公告      中国民商法律网改版公告     
民事法学
回忆我与谢老交往二三事
马俊驹  西南财经大学  特聘教授
上传时间:2006/5/2
浏览次数:6505
字体大小:



谢老离开我们已经快一年了,但他的音容笑貌仍然时常浮现在我们的脑海中。值此回忆谢老的纪念文集编辑出版之际,我应约作文一篇,表达我对谢老的深切缅怀之情。
算起来,我与谢老的第一次见面是在1980年。当时国外某个司法部门的代表团访京,为此专门召开了一个由检察院、法院的同志和一些专家学者参加的小型交流会。就在这次会上,我经别人介绍认识了谢老。当时谢老刚刚恢复工作回到北京不久,已是60出头的老人,又经历了那么多的磨难,但看上去仍是精神矍铄。由于80年代初期国内外的法学交流活动尚不多,因此有些同志难免对国外的情况不甚了解,在交流中提出了一些比较外行的问题,谢老当场做了纠正,回答既干脆又准确。在整个座谈过程中,大家通过谢老的发言充分感受到他对两大法系的法律和司法制度都很熟悉,对法律的理解透彻,引经据典也是信手拈来。谢老渊博的学识和深厚的法学功底令包括我在内的与会同志十分敬佩,因此,尽管我与谢老的第一次会面交谈不多,但是给我留下的印象却非常深刻。
第二次与谢老见面则是在我的硕士毕业论文答辩会上。由于当时我所就读的北京政法学院(即中国政法大学前身)还没有设立硕士点,因此我作为江平老师指导的硕士生被安排到社科院法学所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主席由王家福老师担任,谢老是答辩委员之一。我的硕士毕业论文题目是法人责任问题研究。我清楚地记得,谢老在答辩会上针对这篇论文一共向我提出了13个问题,尽管事先已经做了充分的准备,但当时还是有几个问题没能及时回答出来,谢老一一给我做了详细的解答。谢老的悉心指点令我感到收获颇丰,同时也使我对谢老治学的严谨与认真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80年代中后期开始,各种学术交流活动逐渐增多,在海峡两岸及国内外民法、经济法学界的各种交流活动中,我又多次与谢老接触。对于这些活动,谢老每次都积极参加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民法、经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97年我从武汉大学法学院调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工作,回到北京后每年都会因为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博士生答辩、案件仲裁或专家论证会等而有多次和谢老见面的机会,在交往中我对谢老的为人和治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谢老一生命运坎坷,历经磨难,57年被打成右派后接受劳动改造20年,这其中有十几年都是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度过的,直到79年底才回到北京。个人的不幸际遇并没有改变谢老刚正不阿的品格,特别是在关乎国家法制发展的重大问题上,谢老更是直言不讳、实事求是,我想这完全是出于他对国家、民族的热爱和对法律的忠诚。
谢老早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大学,系统的教育和刻苦的学习为他打下了非常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解放后由于政治运动的影响,谢老的满腹知识和满腔报国热情并没有派上多少用场,79年回到北京时已是花甲之年,应当说做学问的黄金时代已经过去了,但谢老并没有灰心,而是抓紧时间治学,希望能把失去的宝贵时间追回来。多年积累的深厚理论功底加上融会贯通,使谢老享有了“法学界的百科全书”的美誉。除了精通法律,谢老在语言方面的成就也十分突出,早在大学读书时,谢老就通过刻苦学习掌握了英语、日语和德语,即使在被打成右派期间他还坚持自学了俄语。在法学界,谢老在语言上的成就至今也是很少有人能够超越的。
在与谢老的交往中,他对年轻人的关心令我感触颇深。对于年轻的学子和活跃的中青年学者,谢老总是不遗余力地帮助提携,近些年我和谢老一同参加过多次博士生论文答辩会,更是亲眼见到他对莘莘学子们热情鼓励,细心点拨。尽管年事已高,但谢老的思想非常开通,他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一代胜过一代”,这表明他对法学界的后继力量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在培养年轻人方面,谢老一直是身体力行,除了在社科院法学所担任教学研究工作外,谢老经常受邀到各个大学和单位讲学,所到之处均受到热烈欢迎。在讲学之余,谢老还笔耕不辍,将自己的思想和研究心得编辑成书出版发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谢老于1990年编写的《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出版)一书至今仍被广大学子奉为不可多得的佳作,到2002年8月已印刷了11次,这在法学界是不多见的。
作为一名有着高度社会责任感的老知识分子,谢老始终关心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加快了建立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步伐,谢老作为法学专家积极投入到民商事立法的工作中,参与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等重要民商事法律的制定。1989年谢老从社科院法学所退休,退休后的谢老并没有就此清闲下来安享晚年,除了继续教书育人、著书研究外,谢老从事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委员、顾问和仲裁员,经谢老审理,大量的经济贸易纠纷得到了顺利解决。
谢老已经离我们而去了,但他的著作、思想和高尚的道德风范会一直陪伴着我们,无论是为人还是治学,谢老都堪称我们的楷模!
谨以此文纪念一代法学家的典范——谢怀栻老师。
(2004年3月)
出处:《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马俊驹,王恒 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宜采用“一般人格权”概念
马俊驹 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
马俊驹,陈本寒 罗马法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及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马俊驹 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
马俊驹 曹治国 人权视野中的人格权
马俊驹 人与人格分离技术的形成、发展与变迁
马俊驹 回忆我与谢老交往二三事
>>> 更多

 

  热点专题
  还没有热点文章!

  专题
 刘贵祥《合同效力研究》专题
 民法商法化专题研究
 《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题研究
 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专题研究
 民法法典化专题研究
 虚拟财产研究专题
 用益物权研究专题
 “物权法实施研究论坛”
 民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的对话
 关注《侵权责任法(草案)》
更多专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学研究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版权所有©2000-2013:中国民商法律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民商法律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civillawruc@163.com
京ICP备0501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