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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6/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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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市化/农民工/市民社会/主体地位 |
内容提要: 市民社会是人类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构建成熟的市民社会成为了必然。在这个过程中,市民社会主体问题的研究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权益不断受到侵害的今天,研究农民工的市民社会主体地位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将从对市民社会分析入手,论证应该确认农民工的市民社会主体地位,并对农民工作为市民社会主体的权益保护提出建议,以期完善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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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要想保持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与工业化目标的实现,加快城市化建设是一条必由之路。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民工进城不仅解决了自己的生活问题,也对城市的建设与发展贡献了力量。然而在这一进程中,农民工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害。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就是农民工的地位模糊,没有确认农民工的市民社会主体地位。可以说,农民工主体地位的缺失不仅使其在城市中受到不公待遇,而且对于当今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也极其不利。本文将从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入手,说明确认农民工的市民社会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并提出农民工市民化的可行性建议,以期完善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
一、市民社会主体内涵剖析
“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资质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参政议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成熟的市民社会应该是市场化程度、契约化程度和自治性程度都非常高的社会状态。市民社会中的一切应有内容都应该符合这一标准。
市民社会终究是人的结合,是市民以契约为纽带的结合。对市民社会主体即市民的研究至关重要。市民乃是市民社会主体,但是历来对于市民的范畴有不同的理解。
在罗马法中便出现了“市民”的概念,罗马法中的市民是指受市民法保护的人,但是罗马市民法中的市民是分等级的“罗马市民,虽享有市民权,但其程度则不尽一致。市民之中,亦有特殊阶与级限制阶级之分。”在罗马市民法中将市民分为元老阶级、受封阶级、解放自由人、农奴等不同阶级,对于拉丁人和外国人则不赋予其市民资格。可见,当时的市民范围还是非常狭窄的,带有浓厚的等级色彩。而且不同等级市民之间的权力是不相同的,没有广泛的自由平等可言。公元一世纪,西塞罗进一步明确了市民社会主体的范围,“他以城邦制为背景,说明市民社会与城市生活的联系。此所谓市民,意指在城市生活的人。”
西欧中世纪,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重心开始从城市转移至农村,农村中出现的矛3盾激发了社会的变革。“中世纪的起点则是乡村”被解放的农奴重新建立了城市,进而逐步复兴了市民社会。在建立了城市之后,许多的地方团体出现,这些团体中的成员逐渐形成了市民阶级。这个市民阶级要求自由平等,废除等级身份对人的束缚。法国大革命的宣言标题就是《人和市民权利宣言》。“人正是通过市民,才获得自己的本质,真正成为人。”
现代市民社会理念主要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他采取的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强调市民社会是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组成。黑格尔所说的市民,就是合理的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而存在的,他认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扮演着两种角色:一个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一个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市民就是私人,他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
从市民的历史发展看,市民的概念经历了由不平等到平等,由城市人的单一结构到包容由平等自由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所组成多元结构,由具体到抽象的发展历程。笔者认为市民的内涵应该从两方面理解:第一,经济层面。市民是生存在市场经济之中的人,天然地打上了经济烙印。“所谓市民,其本义是城市居民,但历史含义,却是商品生产者,或者市场经济社会的成员。”应该说市民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并依赖于市场的主要居住在城市的人。因此市民阶层自然不包括“履行政府职能,具有‘国家政治人’身份的公职人员、执政党组织、军人和警察,也不包括自给自足、完全依附于土地的纯粹农民”。第二,价值层面。市民社会自产生开始就承载着自由、平等的理念。市民生存与市民社会,这些理念自然渗透其心。而且市民们利用市民社会反抗专制国家,因此市民的内涵又具有很强的价值意义。市民的价值意义不在于法律上的一种身份,而在于为私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方式。由此我们可以说,市民是对私权利有着强烈欲望的人,视私权利如同生命的人,“为私权利而斗争”的人。
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社会主体地位分析
(一) 农民工市民社会主体地位的确认
当今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也是一个城市化的过程,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会产生许多问题,而农民工的地位问题尤为突出。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利用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但是农民进入了城市,却没有融入城市,没有成为城市的应有成员。笔者认为究其原因是农民工的地位不明确,其市民社会的主体即市民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通过以上对市民社会以及市民内涵的分析,我们认为农民工既然进入了市民社会,同样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和契约规则,那麽农民工就应该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就应该是市民。农民工不同于纯粹的依附于土地的农民。纯粹的农民完全依附于土地,没有进入市场,没有受到市场规则的约束。但是农民工进入城市以来,利用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参加了市民社会中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追求自身财产的增长为目的,按照市场原则和契约原则活动。可以说在市民社会中的各个领域都有农民工的身影,农民工已经成为了市民社会有机的组成部分。同时,农民工也是追求自由、平等的人,追求私权利的人,因此农民工的市民社会主体地位不容置疑。
(二) 农民工市民社会主体地位缺失的原因
同样身为市民的农民工在同一个城市中进行商品生产与交换却受到了不同的待遇,其合法权益不断遭到侵害,其原因不得不令人深思。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内在原因
农民工之所以受到不公待遇,主要是因为其市民意识薄弱。“所谓市民意识是指社会中的个人自觉意识到自己乃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社会主体,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追求和在私人领域不受国家和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观念体系。”由于农民工从农村中来,自然具有中国传统农民的思想观念体系。农民完全满足于自给自足,由于生产方式的天然不同,他们不具有城市人的自由、平等观念,在他们脑海中更多的是家族伦理观念,他们更倾向安于现状。农民工带着这些观念进入城市,对于其受到的不合理的侵害,一是没有意识到这是对其市民身份的极大损害,二是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民工的市民意识薄弱成为其不断受到侵害的内在根源。
2. 外在原因
(1) 市民社会其他成员没有正视农民工的市民社会主体地位
市民社会中的市民以其私利的无限增长为其最终的目的,市民不仅担心政治国家对其财产的侵害,也担心其他成员威胁其财产的增长。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自然会给本来生活在城市中的市民带来危机感。原来的市民认为农民工抢走了他们工作的岗位以及他们获得财富的机会,对农民工天然的带有歧视和敌对的态度。市民社会承认私人财产和个人主义的神圣,但是私人利益的冲突始终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中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尖锐冲突始终是市民社会要解决的问题。
(2) 政治国家对农民工服务功能的欠缺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应该定位于政治国家应该服务于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只是一种手段,人们需要这样一个社会利益的中心来代表全民进行社会秩序的管理,行使公共权力,但其目的是市民社会中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与尊重,国家行使公权力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当今中国政府对于农民工的保护还很不到位:这些人没有户口,不能享受社会保险。他们的孩子不能在城里的学校里念书。他们在工作场所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劳动保护,每天工作十几小时的现象十分常见,领不到工资以及工伤事故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他们常常居住在狭小拥挤、秩序乱和卫生差的边缘社区。他们还要为取得在城里居住和工作的资格支付多种费用。此外,他们还常常遭到公安、城管、工商等执法人员的粗暴对待。可以说在对待农民工这个市民团体的过程中,国家远远没有起到很好的保障与服务作用。
三、确认农民工市民社会主体地位的意义
农民工作为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理应受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尊重。尤其在当今中国城市化进程中,这已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确认和完善农民工的市民社会主体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有助于中国构建成熟的市民社会
中国要发展必须要进行市民社会的建构,因为市民社会理念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促进财富的增长,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市民社会为每个市民提供了平等的创造财富的机会,在市民社会规则的框架下给与市民充分的自由去满足其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构建成熟市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市民的培养,只有市民阶层成熟了,才有市民社会的成熟。因为高度契约化和自制化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全有赖于市民,因为市民社会就是市民的结合。农民工作为市民阶层的一部分,其成熟与否又决定了整个市民阶层的成熟程度。构建成熟的市民社会还有助于在与政治国家的博弈过程中,充分保障市民的利益。确认和完善农民工的市民社会主体地位,可以扩大市民的范围,形成更为强大的市民团体,在于政治国家抗衡过程中占有优势。市民社会越强大,政治国家就会也弱小,而此时的市民社会才算得上成熟。因此,确认和发展农民工的市民社会主体地位确实有助于中国构建成熟的市民社会。
(二) 有助于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中国正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建构,笔者认为和谐社会包含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内部和谐是指市民社会内部的和谐;外部和谐是指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和谐。确认和完善农民工的市民社会主体地位将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首先,有助于市民社会的内部和谐。私人利益冲突是市民社会不可避免的,农民工与原有市民的利益冲突更为尖锐。确认农民工的市民社会主体地位,将农民工置于与原有市民同样的地位,他们就会站在相同的平台上生存。原有的市民就不会再认为农民工是他们的敌人,即使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输给了农民工,他们也不应该抱怨,因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人理应明白市场经济的法则:“适者生存”。这样农民工与原有市民的矛盾就会逐渐减弱。其次,有助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和谐。国家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利益,也造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农民工必然对国家更为怨恨,这样矛盾会逐渐加深,为了避免矛盾的加深,国家自然会采取种种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措施,以稳固其存在的基础。因此确认和完善农民工的市民社会主体地位将有助于中国和谐社会的建构。
四、确认和完善农民工市民社会主体地位的建议
在当今中国构建成熟市民社会的背景下,确认农民工的市民社会主体地位便显的尤为重要。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 农民工市民意识的培养
“市民是市民社会的构成细胞,没有市民意识的觉醒就没有理性独立的市民,也就没有独立的市民社会。市民意识是现代市民的基本精神风格和风范,开展市民意识教育,塑造中国人的市民意识,是市民阶层相互认同的主管价值基础,是中国市民社会形构之基础性工程。”农民工市民意识淡薄,还没有摆脱传统的农民思维,因此对农民工进行市民意识教育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因该乡农民工灌输一下市民意识:第一,主体意识。应该让农民工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认识到自己是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认识到自己作为市民因该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利益,自己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当然也应该意识到其他市民与自己具有同等的主体地位;第二,契约意识。市民社会是高度发达的契约性社会,契约规则成为市民社会的公认法则,农民工作为市民理应遵守契约规则,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认识到自己利益的实现是与他人的合作密切相关的。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严守契约规则,做到诚实守信;第三,私权利意识。市民社会倡导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必须将这种市民理念灌输到农民工的脑海中,让农民工充分感受到自己的权利,懂得使用自己的权利,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尤其在农民工权益不断遭到侵害的今天,农民工更应该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这有赖于国家和其他市民对农民工私权利的尊重,国家理应将实现市民的终极价值作为自己行为的宗旨,其他市民也应该将实现农民工的价值视为实现自身价值的途径。
(二) 政治国家的理念转变和职能改进
农民工的权益不断遭到侵害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治国家的理念问题和职能缺失问题。首先,政治国家理念应该转变。国家应该认识到应该为市民社会服务,为市民服务。抛弃传统的“统治观念”、“专制观念”。因为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政治国家应该以市民社会为其目的,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工具而非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工具。其次,政治国家的职能应该改进。从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过程中可以看出,政治国家许多职能出现了确实,没有做到切实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结合农民工的现实需要,笔者认为,政治国家应该从以下方面改进职能:
1. 身份、居住以及就业问题
农民工在城市中生活和工作,但是仍然被看作外来人员,从身份上就遭受了不平等。我们发现,在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常常出现了三个身份群体的划分,即本地居民、外来人才和民工。这种划分不仅仅是用语上的,它们同时是规范性的,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权利义务,意味着和当地政府机关具有不同的管理和被管理、保护和被保护关系,意味着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不平等的起点和规则。居住方面,本地居民天然地具有居住权,这是一种推定权利,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也不需要法律另外加以规定。但是与此不同,外来人员的居住权是附条件的,是赋予的,是暂时的和可剥夺的。进程的农民工往往要交纳高额费用办理《暂住证》,对未取得《暂住证》的,限制单位和个人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就业方面,农民工进城务工需要办理《务工证》等,而且还要遭到许多行业和工种的限制,而且也很少有相应的就业培训。政府应该努力改变这些不公平的政策,取消身份、居住以及就业的限制与歧视,给与农民工充分自由竞争的权利。
2.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以社会的力量,保证所属的全体社会成员都能达到最低生活水平而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它提供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农民工同样在城市创造的财富,为社会贡献着财富,但是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几近空白。国家应该努力建立有效的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工受到与其他市民相同的待遇。
(三) 建立农民工自己的市民社会组织
“市民社会的组织化,市民自治组织和社会多元利益的整合机制的形成是市民社会成熟的标志。”市民社会组织及能够对内政和利益矛盾又可以保护其成员利益对外抗衡,因此,作为市民社会主体的农民工也应该有自己的市民社会组织来维护他们的利益,代表他们对外表达自己的要求。应该建立农民工协会,与政府和其他市民以及市民组织进行沟通,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大量吸收农民工加入已有的市民社会组织,例如工会。这些市民社会组织应该对农民工进行市民意识教育,就业教育等,还应该作为农民工的代言人,在农民工的权益遭到侵害时,为其出面交涉,维护农民工的利益。
五、结语
中国构建成熟的市民社会是一个漫长而且浩大的工程,不仅有理念层面的问题,还有制度层面的问题。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推动多元利益集团的形成,塑造中国人自己的市民意识,伸张和维护个人利益和权利,实现市民社会的终极价值:自由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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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邓正来、景跃进:《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学刊(香港)》,1992年总第一期
丘汉平:《罗马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74页
夏利民:《民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中文版,第28页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刘旺洪:《国家与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刘旺洪:《国家与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顾肖荣主编:《民法的理念与运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2页
刘旺洪:《国家与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8—39页
王元璋、盛喜真:《农民工待遇市民化探析》,载《人口与经济》,2004年第2期
刘旺洪:《国家与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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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中国法学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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