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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2/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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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问题被认为是“该说的已经说了,没有说的仍然没有说的”一个看似简单甚至以为理所当然实际上却非常复杂的问题。下边就各国民法及我国民法的因果关系问题作一考察并作简要分析。 (一) 各国之考察 1.条件说:为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塞所提出,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均具同等地价值,各条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依此说原因关系有泛滥以至归责不当之弊,故已为近世所不采。 2.原因说。为矫正条件说的弊病,产生原因说,又有最有利条件说,直接条件说。原因说似又有矫枉过正之嫌,使责任人范围太窄。 3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德国判例、学说所创。该说内部又有不同观点,可谓众说纷纭,且经各个历史时期内涵又有不同。(以后准备作一专门介绍,此处从略。)现在的相当因果关系地通说认为应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前者是一事实问题,是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有无责任;后者是一事实问题兼具法律性,与价值判断有关,它确定的是赔偿范围问题,“相当性”的判断主要在此问题上展开,并应与法规意旨相结合来确定。 4.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它是在解决公害问题中产生的一种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其方法是:由原告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然后由被告反证无因果关系的存在。其实质是英国关系举证责任的导置。 5.疫学因果关系说。它也与公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密切相关。它是用医学中流行病学的原理认定因果关系存否得;理论。较之盖然性理论更为确切,但限于公害中的疾病案件。 (二) 我国的因果关系理论 1.必然因果关系说。此说源自于前苏联,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学上的因果关系等同,一度是前苏联与我国,民法的通说,但现在已为我国学者所共弃。该说认为因果关系是行为与损害之间必然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否定偶然的、其他因果关系的存在。 2.主张区分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主要因果关系与次要因果关系。 3.借鉴相当因果关系说。此说为梁彗星等民法学者所创。 4. .主张区分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主要因果关系与次要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借鉴相当因果关系说、.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等学说。 显而易见的是,我国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还是很肤浅的,曾经占据通说地位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因其将哲学与法学混同,不具可操作性,且范围限制过窄,已为学界所弃,实所应当。其他各说基本为大杂烩,尚未逃出西方的原因说、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窠臼,而在上述诸说中,又以相当因果关系说最为可采,虽然该说的存废也是各有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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