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化的反思——代序言 刘坤轮博士的专著《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即将出版。看到自己培养的博士在学术上取得的成就,心里有说不出的喜悦。这不是一本坐而论道的书,而是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通过大量的数据和调研,对我们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感悟到的问题所提出的理论解释。发现问题,找到问题的症结,在此基础上提出解释问题的理论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是这类研究的路子。借此机会,我也想谈谈当前中国在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中所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法律工作者的数量和文化素质都获得了很大的提高,我国法官的数量已经从1981年的6万人发展到2004年的19万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法官达到51.4%;检察官的数量从1986年的9.7万人发展到2004年的12.6万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检察官达到44%;律师数量从1981年的8 571人发展到2006年的13万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律师达到70%。以培养法律职业后备军为任务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已经从1976年的8所上升到2006年的603所,每年大专以上法律专业毕业生的数量已经从改革开放前不足1 000人发展到2005年超过10万人,从而大大改变了缺乏足够的法律执业人员、已有的法律执业者文化素质低的状况,对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随着法律工作者职业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随着职业准入考试制度的实施,在我国西部地区由于没有足够数量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出现了明显的“法官荒”、“检察官荒”、“律师荒”,在有些地区的法院甚至组成一个合议庭都有困难,新增加的法官数量甚至不足以弥补法官的自然减员。据司法部的统计,2004年我国还有206个县没有一名律师。在我国法制化、职业化发展进程中,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数量改革前后相比都有了成倍、成十倍,甚至成百倍的增长,国家在法律职业的培养方面的投入更是不可同日而语。但是,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还会出现法律职业这样大的短缺,以致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要?问题出在哪儿? 中国法律工作者就专业化要求而言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第二类为半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仲裁员;第三类为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人民调解员、基层治安保卫人员。 作为半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着大量的诉讼代理、非讼代理、法律咨询、法律顾问、代书法律文书和协办公证等由我国正规化的法律职业律师和公证员所执行的职能。其发展过程中的最大问题是与律师、公证员等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职能的重叠。2000年以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的迅速增长是由于律师、公证员数量的不足,在当时的情况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好能够填补这一空缺。从1987年到2003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增长了52%,而律师数量增长了291%,远远超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增长率。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之间的互补关系逐渐转变为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争案源的紧张关系。2008年6月开始施行的新《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该规定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诉讼领域奠定了法律基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诉讼业务不再合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种种转变对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改变基层法律服务的混乱状态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它是以保证律师对法律服务的垄断地位和以城市为中心展开的。在这一过程中对律师法律服务构成挑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边缘化甚至不合法化,以此保证了律师的案源。支付得起律师费用的发达地区和大城市人口的法律服务得到保证,但广大贫困地区和农村人口的法律服务则逐渐沦为“被人遗忘的角落”。 作为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中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81—2006年人民调解案件总数为16 783万件,而同期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收案数量为8 004万件,只相当于前者的一半。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一个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是调解的弱化与审判的强化。1981—2004年我国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增长了4.5%,而1981—2004年法官的数量增长了216%。我国人民调解作用的下降除了诉讼作用的加强以及调解效率低的原因外,与人民调解的构成方式有关。人民调解主要建立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即以居住地为基础。这种解决纠纷方式对于改革开放前期和初期社会流动人口较少的“熟人社会”比较奏效,人民调解员往往是居住地有威望的人士、村干部或者长辈,而在社会流动人口数量较大,人们主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大部分脱离居住地,具有节奏快、陌生人社会特点的改革开放的条件下,人民调解自然会失去过去的光泽。但是,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的削弱并不是调解本身的削弱。实际上,调解在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劳动管理与物业管理等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妇联、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以至治安、司法、仲裁等机构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面对法律职业新的短缺,现在解决问题的办法既不是因噎废食,放任自流,中断职业进程,也不能不顾具体条件,一味坚持教条,应该跳出只把问题局限在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局限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思路,而应该从解决争端的总体布局的高度思考我国法律工作者的分布。 首先,主要在城市和发达地区实行正规化的要求,坚持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标准,保证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质量,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为此,不应该使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的数量过大,受理的案件过多,否则难以保证正规化法律工作者的质量,优质的服务也会被洪水般涌来的案件冲垮。降低诉讼费用的做法可以起到便民、利民的效果,但是会使案件数量激增,使一些地区特别是大城市本来就紧张的人民群众的司法要求与司法机关有限的解决纠纷的能力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其次,农村和不发达地区案件少,法律需求不同,大可不必采取城市和发达地区的法律模式,但是农村和不发达地区有自己特殊的法律需求,应该把基层法律服务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即使是开展农村的正规化法制建设,也应把重点放在便利百姓的人民法庭、司法所和派出所(“一庭二所”)的建设上。对这些机构的人员则应该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通过一些措施,鼓励年轻的法官和检察官到边远地区去工作。一部分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审判人员,凭借他们多年的审判经验,完全可以继续担任简单案件的审判工作,须知简单案件在广大农村和不发达地区是案件的主要构成部分。上述区分也可以作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能分工的依据,前者主要在正规化的法院从事辩护或代理,而后者主要在审理简单案件的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这样就不会存在二者之间争案源的紧张状态。 再次,人民调解的萎缩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它表明随着现代化进程,随着人口流动,以居住地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性正在降低。消费者协会的兴起表明人民调解在现代社会仍然有极其广泛的发挥作用的空间。我国大量的纠纷解决应该立足于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立足于纠纷当事人的自行解决和非正规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只有在这种解决方式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诉诸半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基层的“一庭二所”;而只把少量的争端,即那些严重犯罪和争议标的大的争端、那些复杂的争端留给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解决。 最后,法律工作者的建设不能只集中在正规化方面,与此相适应,法学教育也不能只集中在正规化的大学教育上。我国法学教育必须以法律工作者为导向,法律工作者是多层次的,法学教育同样也应该是多层次的。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可以瞄准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而大专、中专的法学教育则可以瞄准基层的“一庭二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他们的需要量应该远远超过大学本科教育。建立从半正规化向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过渡的机制,比如可以规定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必须在基层的“一庭二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一定年限,然后才能到正规化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工作。
朱景文 2009年9月27日于世纪城
引言:正规化道路上的问题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越来越多的法律、越来越多的法律人、越来越多的诉讼,展现了中国宏观景象中的法制化。为这个法制化进程输送人才的法学院,也展现出不甘人后之风,越来越多的法学院、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在校生和毕业生、越来越多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但同时,在这一片繁荣的内部,却仍然存在着问题。正规化方向之下所存在的问题是我们构建现代化法治国家所需谨慎处理的问题。首先可以从法学教育到法律职业的流程中审视一下中国日益繁荣的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外部和内部问题。 大体而言,中国法制化的人才供给流程,在正规化的两个方向纬度框架内,内部仍存在各种各样的不规范之处。从法学教育方面而言:法科学生越来越多,法科学生就业越来越难。而从法律服务方面而言:高级技术型法律人才供给短缺与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供给不足的现象在不同的空间同时存在。法学院法科生是多了,还是不够?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去哪里了?西部怎么就闹起了司法官队伍荒?高端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律人才怎么就供应不上?司法系统从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时代到了今天司法考试准入之时,后备力量的实践能力怎么就遭到了质疑?城市中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怎么就没有或缺乏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务?城市边缘和乡村法律服务市场为什么存在非正规法律工作者? 所有这些都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过程中正在面临的问题,是我们需要回答的问题。所有这些问题正如下图所示。但所有这些困惑的外围有着两个基本的方向,那就是法律服务行业的正规化和法学教育自身的正规化。而最终的解决出路就是将这些非正规的流程从历史的舞台中淘汰出去,实现最终的正规化流程。 如果要用一句话概括本书的问题和主旨,那么,本书的核心思想可概括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非均衡衔接的均衡化应对”。这是本书的问题,也构成了本书问题解决的基本思路:即正规化方向下的因时、因地的非正规应对。
图表索引 图0—1 1994—2006年中国期刊网收录法学教育期刊论文数量趋势图 图1—1 1949—2006年中国法学院系数量变化图 图1—2 1949—2005年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在校生数量变化图 图1—3 1949—2005年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师生比变化图 图1—4 中国法官人数与法院工作总人数情况图 图1—5 1989—2004年检察人员人数变迁图 图1—6 2003年检察队伍人员学历情况 图1—7 2003年检察队伍人员学历专业对比图 图1—8 1981—2004年律师人员数量变迁图 图1—9 2000—2004年我国执业律师学历情况 图1—10 2000—2004年职业律师法律专业本科所占比例变化图 图1—11 1986—2004年公证人员数量变化情况 图1—12 2005年全国公证人员学历构成 图1—13 1994—2005年司法所数量和人员情况 图1—14 2000—2005年基层司法所大专以上学历比例变化图 图1—15 1981—2004年人民调解变化情况图 图2—1 各种代理人次走势图 图2—2 华北电力大学2004级法学本科生对最希望从事职业问题的回答比例图 图2—3 华北电力大学2004级法学本科生对基层法律工作者了解程度 图2—4 华北电力大学2004级法学本科生是否愿意成为基层法律工作者 图2—5 中国法学教育所面对的法律需求市场图 图2—6 中国普通高等法学教育隶属关系变化图 图2—7 各类型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人员学历构成图 图2—8 不同隶属法学教育人员学历层次柱形对比图 图2—9 各类型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人员职称比例 图2—10 不同隶属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人员职称比例图 图2—11 高等法学教育博士、硕士学历教员在各类型院校中分布比例图 图2—12 博士、硕士学位教员在不同隶属法学教育院校分布比例图 图2—13 2002年国务院部委院校本科法学专业分地区就业情况图 图2—14 2002年国务院部委院校本科法学专业分单位性质就业情况 图2—1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7届毕业生分职业种类毕业走向 图3—1 2003年中国律师各省份数量分布样态图 图3—2 2003年中国每100 000人口律师拥有量省际分布样态图 图3—3 西部地区法学院学生对是否愿意留在西部地区工作的态度 图3—4 西部地区法学院学生对在西部地区从事正规法律职业的可能性估计 图4—1 各地区学生选择学习法律的最初原因 图4—2 各地区学生选择学习法律的最终原因 图4—3 各地区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态度 图4—4 各地区法学院/系学生与法律人接触程度图 图4—5 各区域法学本科生未来职业取向 图4—6 各区域学生对职业无预期的原因 图4—7 各区域学生对成绩的认同度 图4—8 认同原因 图4—9 不认同原因 图4—10 对学校传授知识的评断 图4—11 选择非正规学习方式的原因 图4—12 最终选择法学专业的原因 图4—13 对法律的认识 图4—14 南北两地自考/民办类院校学生与校外法律职业人接触频度 图4—15 南北两地自考/民办类院校学生未来取向 图4—16 对未来无预期的原因比例图 图4—17 对成绩的认可度比较 图4—18 在意原因 图4—19 不在意原因 图4—20 对学校传授知识的认可度 图4—21 人大培训学院学生对毕业后走向的预期 图4—22 人大培训学院学生对不考研进入法律职业可能性的估计 图4—23 不同层次法科生对司法考试的态度 图4—24 不同层次法科生对留在上海工作的态度 图4—25 不同层次法科生对留在上海工作可能性预期 图4—26 不同层次法科生在工作与专业知识间的取舍 图5—1 中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困境与可能的路径设想图 图5—2 律师与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变化图 图5—3 律师与法律工作者非诉代理比例变化图 图5—4 律师与法律工作者代书比例变化图 图5—5 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比例变化图
表0—1 1994—2006年中国期刊网收录法学教育类论文状况 表0—2 1999—2006年全国优秀博/硕士论文数据库收录的法学教育研究 表0—3 国外学者相关研究分类图 表1—1 1949—2006年全国高等政法院校与师资情况统计表 表1—2 改革开放后法官职业准入制度变迁 表1—3 中国法官人数与法院工作总人数情况表 表1—4 改革开放后检察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变迁 表1—5 1989—2004年检察人员人数变迁表 表1—6 2003年检察队伍人员学历情况 表1—7 改革开放后律师职业准入制度变迁 表1—8 1981—2004年中国律师数量变迁情况 表1—9 2000—2004年我国执业律师学历情况 表1—10 改革开放后,公证人员准入条件变迁情况 表1—11 1986—2004年公证人员数量变化情况 表1—12 基层司法所情况变化表 表1—13 2000—2005年基层司法所大专以上学历比例变化表 表1—14 1981—2004年人民调解变化情况 表2—1 2003—2006年东风法律服务所咨询服务工作统计 表2—2 东风法律服务所与26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项目对比表 表2—3 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服务人群特征比较 表2—4 河南A县井店法庭案件代理情况表 表2—5 世界部分国家高等教育毛入学率 表2—6 中国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机构隶属关系 表2—7 各类型法学院系教育人员最高学历统计表 表2—8 各类型学校法学教育人员职称数量统计表 表2—9 各类型法学教育人员最后学历统计表 表2—10 国务院部委院校本科法学专业分地区就业情况(2002年) 表2—11 国务院部委院校本科法学专业分单位性质就业情况(2002年) 表2—1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7届毕业生分地区就业情况表 表3—1 西部12省律师集团等级序列表 表3—2 全国律师省际分布样态 表3—3 西部地区两所高校法学院学生对在当地从事法律职业的预期 表3—4 历年司法考试基本状况表 表4—1 东南西北中法学院/系本科生学习法律原因统计表 表4—2 各地区法学院/系学生与法律人接触程度 表4—3 法律学习选择原因与职业人接触程度相关系数表 表4—4 各区域法学本科生未来职业取向 表4—5 各地区学生对学校评价体系的认同比较 表4—6 南北两地自考/民办类院校学生学习法律的原因比较 表4—7 南北两地自考/民办类院校学生与校外法律职业人接触频度比较 表4—8 南北两地自考/民办类院校学生未来取向 表4—9 各地区学生对学校评价体系的认同比较 表4—10 自考/民办类法科学生毕业走向预期 表4—11 华东政法学院本科/硕士研究生对待未来职业态度比较 表5—1 基层法律服务适用规范变迁表 表5—2 1991—2003年律师与法律工作者各项业务比例表 表5—3 潜在的正规化市场
目 录 绪论:背景、意义与方法 第一节 选题背景 第二节 自身与外围:法学教育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小结 第三节 基本理论假设与研究方法 一、社会进化理论 二、正规化与非正规化进路 第四节 研究方法 第五节 全书体例与各章内容
第一章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关系演进过程中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第一节 法学教育:作为主流的进步 第二节 从法学教育到法律职业:法律工作者考量 一、审判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二、检察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三、律师行业的专业化与正规化 四、公证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五、司法所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六、调解的正规化与法制化 七、赤脚律师 小结
第二章 正规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基层法律服务见闻 一、缘起与经过 二、法律服务市场的交叉与分层 第二节 未来职业预期:华北电力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生问卷分析 第三节 外患:市场与市场之外 一、市场的多层次 二、市场之外:嵌入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法学教育 三、正规化vs规模化 第四节 内忧 一、法学教育办学主体不均衡 二、法学教育师资的不均衡 三、法学教育毕业生走向不均衡 小结
第三章 西部问题与衔接制度考量 第一节 西部正规法律工作者断层问题考察 一、审判人员的缺乏 二、检察人员的缺乏 三、西部律师短缺的问题由来已久 小结 第二节 西部法学院学生对未来职业预期的考察 第三节 衔接制度:基于司法考试遴选机制的考量 一、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制度 二、司法考试实际运作层面的时间与空间考量 三、司法考试制度“局限性”的考量 四、司法考试现状之成因:“唯一”与“均衡”
第四章 问题的另一端:法学教育的运作场域考察 第一节 正规维度内的比较 一、选择学习法律的原因 二、与法学教师之外的法律职业人接触程度 三、未来职业的实现欲度分析 四、学校知识传递与校内评价标准的认同度 小结 第二节 非正规法学教育 一、选择学习法律的原因 二、与法学教师之外法律职业人接触频度 三、未来职业的实现欲度比较 四、对学校知识传递与校内评价标准的认同度 五、未来职业的二元选择 第三节 两种层次的比较:从本科到硕士
第五章 正规化的多元路径:一种“替代性”的正规化选择 第一节 问题的总结 第二节 法律服务市场的正规化 一、法律服务市场正规化的可能性:基于个案的分析 二、法律服务市场正规化可能性的事实支撑:宏观视角 三、当前非正规化的“症结”分析 四、对策:调控以及正规化的多元路径 第三节 对不均衡的抗衡:一种临时的设想 一、法学教育产品供给的多维性:宏观不均衡的应对 二、地域不均衡以及对策 第四节 法学教育对需求的应对 一、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正规化走向 二、法学教育内部的科层 第五节 “节”的建构 一、多维之“节” 二、精英之“节” 结语:渐进的主体置换模式
附 录 说 明 附录1 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生调查问卷 附录2 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调查问卷 附录3 海南三亚学院法学分院调查问卷 附录4 华北电力大学法学本科生调查问卷 附录5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调查问卷 附录6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调查问卷 附录7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调查问卷 附录8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调查问卷(31题问卷) 附录9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调查问卷(33题问卷) 附录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调查问卷 附录11 中国人民大学培训学院调查问卷 附录1—1 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生问卷统计表 附录2—1 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附录3—1 海南三亚学院法学分院问卷答案统计表 附录4—1 华北电力大学法学本科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附录5—1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附录6—1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附录7—1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附录8—1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问卷答案统计表(31题问卷) 附录9—1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问卷答案统计表(33题问卷) 附录10—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问卷答案统计表 附录11—1 中国人民大学培训学院问卷答案统计表
参考文献 后记:一分可能为法而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