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 先后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法学教材一等奖、第六届国家图书奖、第九届中国图书奖、第十四届国家图书奖、第四届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等奖项。 先后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物权立法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中国民法典体系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等。 出版了《民法总则》、《物权法研究》等二十余部个人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新华文摘》、《人民日报》等核心报刊上发表论文三百余篇。
内容简介: ◆本书密切结合我国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 ◆本书作者认为: 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人格权法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应当建立一个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完整的人格权体系。 人格权法不仅应保护类型化的人格权,还要保护各类人格利益。 具体人格权应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等类型。 应当设置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的请求权体系。 对人格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形式。
前 言 人格权就是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信用等各种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人格利益是自然人享有的最高利益。如果说保护财产利益旨在为主体维持其自身生存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的话,那么,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则旨在维护主体作为人的存在,并且为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提供前提条件和必要的保障。在民法中,人格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它不仅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实现人格自由、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的重要条件,也是享有和实现财产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 人格权制度虽然可以溯及到罗马法,但该制度主要是20世纪初,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逐步发展和形成的一项新型民事法律制度。起初,人格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中并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随着人类社会一百多年的经济文化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其类型与具体内容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尽管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人格权都属于民法中的新生权利,但人格权制度在民法中是一项具有广阔前景的制度。加强和完善人格权制度,代表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例如,在新近的民法典中,都丰富了关于人格权的内容。 自1986年《民法通则》制定以后,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人格权制度,从此,人格权成为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司法实践开始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对人格权实行周密的保护。《民法通则》非常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将“人身权”独立作为一节,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的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中国的人权宣言”的美誉。可以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的进程,标志着中国的人格权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当我们回顾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的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并得到妥善处理,对人格权的保护正日益受到注重的状况,不禁对立法机构和《民法通则》的起草者们的远见卓识及致力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精神表示深深的敬意。除了《民法通则》之外,我国大量单行法,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都规定了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也大大扩充了人格权的类型,初步建立了对侵害人格权的救济制度。人格权虽然只是19世纪末期以来才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的一类新型民事权利,但却日益受到各国立法、司法与理论界的关注。在21世纪的今天,尤其是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民主法治逐步健全的历史时期,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建立独立、科学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具现实意义。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这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使人们深感人权被侵害的切肤之痛,因此,在战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运动获得了蓬勃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人格权制度的迅速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人的尊严不受侵害”,把“人的尊严”规定在基本法中,并由此衍生出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从而极大地推进了人格权制度的完善。进入21世纪之后,尊重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共识。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也高度重视对人权的保护,2004年我国《宪法》的修改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各项立法的基本准则。由于人格权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而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各项规定就要求必须在民法中具体规定并完善人格权制度。 第二,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是要将个人的福祉和尊严等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终极目标,而非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以人为本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新中国建立后,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人的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体现,然而,由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左倾思想盛行,法治观念淡薄,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受到侵蚀,最终导致了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大规模侵犯人格权的严重后果。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总结并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加强了民主与法制建设。尤其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当充分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精神,而以人为本体现在民法上就是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利益,尤其是要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尊重和维护人民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使人成其为人,能够自由、富有尊严地生活。 第三,这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首先需要保障市场主体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利,保障市场主体的基本的人身安全,这种安全秩序的维护仅仅依靠刑法的保护是不够的,需要依靠民法的人格权制度防止对人格利益的侵害,并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联系更为密切,人格权具有越来越强的商品化的趋势,而这种商品化的趋势也极大地充实了市场交易的客体范围,有助于更多社会财富的创造,因此保护财产权与保护人格权不可分割。 第四,这是应对现代科学技术挑战的迫切需要。现代社会科技的迅猛发展,对民商法的挑战无疑是革命性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需要完善人格权法。一方面,信息技术、基因、克隆、器官移植等现代科技突飞猛进,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试管婴儿的出现改变了传统上对生命的理解,克隆技术使得身体、器官的复制成为可能,人工器官制造技术、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和组织工程学的发展为人类最终解决器官来源问题铺平了道路,但同时也对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权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基因工程技术、人工受精技术、克隆技术等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技术的出现,一些传统民法根本没有涉及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了,例如精子的法律地位、基因密码的法律地位等等。这些都需要对人格权的传统理论进行反思,从而解决这些新的问题。另一方面,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具有越来越高的商业价值,利用他人的信息推广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变得越加频繁,对网络人格权的保护被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总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大,其后果也较以往更为严重,相应地,法律也应对人格权提供更多的保护,这些都要求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建立独立、科学的人格权制度。 第五,这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更为强烈。与此相适应,对人的尊重更显重要,对精神性人格权如自由、隐私、名誉等权利进行保护的要求也较以往更为强烈,禁止性骚扰、禁止对他人的空间进行非法的窥探等也日益成为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强烈的要求。当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获得了满足之后,精神性上的需求就会凸显出来。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条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对精神性人格利益的追求越来越强烈了。而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人格权问题。随着我国人民对精神生活的日益重视,人格权方面的纠纷也将不断增多,人格权的重要性也将不断凸显。 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博大精深,人格权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仍在探索之中,而现实生活中的人格权纠纷又错综复杂,任何理论研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漏,因此我衷心地希望广大同仁与热心的读者能够不吝赐教,以使本人能够有所教益,并使本书的质量不断提高。
目录 第一编 人格权总论 第一章 人格权概论 第二章 人格权法 第三章 人格权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章 一般人格权 第五章 人格权的行使和限制 第六章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第七章 人格权的保护
第二编 具体人格权 第八章 生命权 第九章 身体权 第十章 健康权 第十一章 人身自由权 第十二章 姓名权 第十三章 名称权 第十四章 肖像权 第十五章 名誉权 第十六章 信用权 第十七章 隐私权 第十八章 贞操权
第三编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 第十九章 侵害人格权责任形式 第二十章 精神损害赔偿
细目 第一编 人格权总论 第一章 人格权概论 第一节 人格和人格权 一、人格的法律概念 二、人格权的概念 三、人格权关系的构成 第二节 人格权的性质 一、人格权的性质 二、人格权与人权 第三节 人格权的特点 一、固有性 二、专属性 三、对世性 四、支配性 五、防御性 六、开放性 第四节 人格权与相关民事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二、人格权与财产权 三、人格权与知识产权 第五节 人格权的主体 一、自然人是人格权的主体 二、法人可以作为人格权的主体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可以作为人格权的主体 第六节 人格权的分类 一、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二、自然人人格权与法人人格权 三、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四、自由型精神人格权、尊严型精神人格权与标表型精神人格权 五、商品化的人格权和非商品化的人格权 第七节 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 一、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的概念和类型 二、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的特点 三、网络环境下侵害人格权的责任 第八节 人格权的产生与消灭 一、人格权的产生 二、人格权的消灭
第二章 人格权法 第一节 人格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权法的概念 二、人格权法的特征 第二节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人格权法与民事主体制度 二、人格权法与侵权行为法 三、人格权法与财产法 四、人格权法与身份权法 五、人格权法与知识产权法 第三节 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格权法定原则 二、维护人格尊严原则 三、人格权的合理限制原则 第四节 人格权法的渊源 一、宪法中有关人格权的规范 二、民法中有关人格权的规范 三、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格权的规范 四、司法解释中有关人格权的规范 五、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的人格权规定 第五节 人格权法的功能 一、确认功能 二、保护功能 三、平衡功能 第六节 人格权法的体系 一、人格权法的体系概述 二、我国人格权法的体系 第七节 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 一、关于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争论 二、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必要性 三、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人格权法体系自身发展的需要 四、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后在民法典中的位序
第三章 人格权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古代法中的人格权 第二节 近代民法中的人格权 第三节 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 第四节 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人格权立法的发展 二、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格权立法的发展
第四章 一般人格权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 一、一般人格权的沿革 二、我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第四节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第五节 一般人格权的适用 一、一般人格权的适用的限制 二、一般人格权与新型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五章 人格权的行使和限制 第一节 人格权的行使 一、人格权行使的目的和方式必须合法 二、人格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公序良俗 三、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而造成对他人的损害 第二节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一、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冲突 二、人格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三、人格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第三节 人格权的限制 一、人格权限制概述 二、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
第六章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第一节 死者人格利益 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依据 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 四、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继承问题 五、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否应当有期限的限制以及如何限制 六、请求权的主体 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第二节 胎儿人格利益 一、胎儿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二、胎儿人格利益的表现
第七章 人格权的保护 第一节 人格权的保护 一、人格权保护概述 二、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第二节 人格权请求权 一、人格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和行使
第二编 具体人格权 第八章 生命权 第一节 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生命的概念 二、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生命权与其他人格权 一、生命权与身体权 二、生命权与健康权 三、生命权与人格尊严 第三节 生命权的内容 一、生命享有权 二、生命维护权 三、生命利益的有限的支配权 第四节 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第五节 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财产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章 身体权 第一节 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身体权的概念 二、我国法上的身体权 第二节 身体权和其他权利 一、身体权与健康权 二、身体权与生命权 三、身体权与人身自由权 第三节 身体权的内容 一、身体利益的享有权 二、身体完整和安全的维护权 三、一定限度内的处分权能 第四节 身体权的客体 一、身体权的客体概述 二、遗体的法律性质 第五节 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二、残疾赔偿金 三、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
第十章 健康权 第一节 健康权的概念 第二节 健康权的内容 一、健康权的内容 二、劳动能力与健康权 第三节 健康权与其他相关权利 一、健康权与生命权 二、健康权与身体权 三、健康权与隐私权 第四节 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一、财产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人身自由权 第一节 人身自由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二、人身自由权的特征 第二节 人身自由权的性质 第三节 人身自由权与相关权利 一、人身自由权与身体权 二、人身自由权与健康权 三、人身自由权与婚姻自由权 第四节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 一、侵害人身自由权概述 二、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
第十二章 姓名权 第一节 姓名权的概念 第二节 姓名权的权利属性 第三节 姓名权与其他权利 一、姓名权与名誉权 二、姓名权与署名权 第四节 姓名权的限制 第五节 侵害姓名权的责任 一、侵害姓名权的形态 二、侵害姓名权的责任
第十三章 名称权 第一节 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名称权的概念 二、名称权的特征 第二节 名称权与其他相关权利 一、名称权与姓名权 二、名称权与财产权 三、名称权与工业产权 四、名称权与商标权 第三节 名称权的内容 一、名称设定、变更权 二、名称使用权 三、名称转让权 第四节 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一、公法上的保护 二、民法上的保护
第十四章 肖像权 第一节 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肖像的概念 二、肖像权的特征 第二节 肖像权与其他相关权利 一、肖像权与身体权 二、肖像权与著作权 三、肖像权与形象权 第三节 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认定 一、未经本人同意 二、非法利用他人的肖像 第四节 肖像权的限制 第五节 肖像权的扩张保护 第六节 侵害肖像权的责任
第十五章 名誉权 第一节 名誉的概念 一、名誉的概念 二、名誉与名誉感 三、名誉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名誉权的概念 二、名誉权法律关系 第三节 名誉权与相关权利 一、名誉权与荣誉权 二、名誉权与肖像权 三、名誉权与身体权 四、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第四节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二、毁损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 三、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第五节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一、内容真实 二、正当的舆论监督 三、合理引用 四、正当行使权利 五、受害人的同意 六、第三人的过错 七、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第六节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一、停止侵害 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三、损害赔偿 四、赔礼道歉
第十六章 信用权 第一节 信用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信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信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信用权的性质 第三节 信用权与其他相关权利 一、信用权与名誉权 二、信用权与隐私权 三、信用权与知识产权 四、信用权与商誉权 第四节 信用权的保护 一、信用权保护的模式 二、民法对信用权的保护
第十七章 隐私权 第一节 隐私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隐私权与其他相关人格权 一、隐私权与人身自由权 二、隐私权与名誉权 三、隐私权与肖像权 四、隐私权与身体权 第四节 隐私权的历史发展 一、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二、隐私权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有关隐私权的立法规定 第五节 隐私权的类型 一、私人信息秘密 二、私生活安宁 第六节 隐私权的限制 第七节 侵害隐私权的责任 一、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二、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第八节 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第九节 个人资料的保护 一、个人资料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资料的法律属性 三、个人资料的发展对隐私权制度的影响 四、个人资料的民法保护
第十八章 贞操权 第一节 贞操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贞操的概念 二、贞操权的概念和特征 三、贞操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的必要性 四、贞操权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贞操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一、贞操权和身体权 二、贞操权和健康权 三、贞操权和名誉权 四、贞操权和人身自由权 第三节 侵害贞操权的责任 一、侵害行为 二、侵害贞操权的责任
第三编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 第十九章 侵害人格权责任形式 第一节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概述 一、关于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的两种模式 二、侵害人格权的各种责任 第二节 财产损害赔偿 一、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害人格权中的损害赔偿与侵害财产权中的损害赔偿 三、财产损害赔偿的确定
第二十章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二、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 四、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请求权的主体 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让和继承 四、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分类 一、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与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针对肉体痛苦的精神损害赔偿、针对精神痛苦和其他不良情绪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对受害人自身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对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一、克服功能 二、抚慰功能 三、惩罚功能 四、调整功能 第五节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案件 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适用于某些侵害身份权的情况 三、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对特殊物的侵害 四、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权案件 五、国家侵权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节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 一、须有精神损害后果 二、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三、因果关系 第七节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否需要加以一定的限制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三、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考虑的因素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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