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驿站专栏作者介绍      致敬授权学者      中国民商法律网历届编辑联系方式征集公告      中国民商法律网改版公告     
法学茶座
政法委协调会机制面临变革(下)
叶竹盛    
上传时间:2014/5/22
浏览次数:1510
字体大小:

  案件协调会

  法学教授周永坤曾撰文透露,一些地方政法委以政策协调为名,协调政法机关,制定种种规范。例如,2003年北京市委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处理轻伤害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如果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对其作出撤案、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处理。

  这种实践直到近年仍然存在。例如2013年5月,临沂市苍山县委政法委召开案件协调会,对司法机关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专题研究,出台了《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导政法机关规范办理该类案件。

  北京市一位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告诉《南风窗》记者,据他了解一些地方政法委近年仍在出台一些类似的规范文件。在他看来,政法委对公检法三家有异议或是认识不清的程序问题进行协调,比直接协调个案要好,能够规范司法运作,但是他也担忧,此举可能会加剧司法地方化。

  政法委还可能通过对个案的协调,影响某一类案件的判决。2008年6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地铁公司赔偿一位跌下站台双腿被碾断的乘客共80余万元。这是地铁公司“有史以来最高赔偿”。北京市高院驳回地铁方面的申诉后,上述北京政法机关人士告诉《南风窗》记者,北京地铁后提请市政法委出面协调,最后由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得以重审,赔偿额大幅缩水到25万余元。该人士还透露,北京地铁类似的赔偿案件比较多,地铁方面担心赔偿额太高,难以负担。该案重审后,赔偿额度便成为今后类似判决参照的标准。

  有些地方政法委则“批量”协调同一类案件。例如根据湖北潜江市烟草专卖局官方公开的消息,2009年7月,湖北潜江市委政法委召开涉烟案件协调会,召集公检法和烟草专卖局,对5起非法经营卷烟案件进行了协调,“会议达成了共识:每起案件的涉案人员,都应判处实刑,不判处缓刑”。

  而有时候政法委的要求则刚好相反,要求“原则上判处缓刑”。据《南风窗》记者拿到的一份某经济发达省份一个地级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该市曾于近年爆发上百家企业卷入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类案件的处罚有3个量刑幅度,分别是3年以下、3到10年,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涉案数额50万元以上就已构成“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是该会议纪要提出,“为了保障经济发展”,要求法院对一些远远超过50万涉案金额的企业负责人,在存在自首、立功的情况下,“原则上判处缓刑”。

  曾经长期担任检察官的李修蛟律师告诉《南风窗》记者,实践中,法院对存在减轻情节的犯罪,一般减轻不会超过50%,也就是说10年以上的重罪,减轻后对于超过10年量刑的重罪,一般也在5年左右。而根据法律规定,只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适用缓刑。但是由于法官在量刑上存在大幅的裁量空间,因此严格意义上该市政法委的要求也不算违反法律。

  

  变革的积极信号

  2013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委职能提出了新表述:“政法委要善于议大事、抓大事、谋全局,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协调的对象变成“各方职能”,而非“案件”,这被认为释放了政法委职能调整的信号。

  当年8月份,中央政法委在政法系统下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两高据此先后公布了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其中最高院规定,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据《南风窗》记者从权威人士处了解到,上级已明确要求各地政法委不再协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并且要求政法委协调案件时不要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实体处理。

  据《南风窗》记者采访多地政法机关人士,有关规定也得到了佐证。限制了协调案件的范围之后,去年以来,政法委协调会有减少的趋势,呈现出一些积极变化的迹象。

  上述西部省城的李先生告诉《南风窗》记者,近年来,他所在地的政法委经常将疑难案件交给省法学会组织专家论证会,召集专家和律师对案件进行论证,再将论证结果提供给案件经办人参考,一年大概举行七八次此类论证会。某沿海省份一位在省级政法机关工作的人士则向《南风窗》记者透露,不久前他们向省政法委提交了一个案件协调的请求,政法委以该类案件不在“可以协调的案件目录上”为由,拒绝受理。

  政法委长期被诟病的一个问题是,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据上述北京政法机关人士告诉《南风窗》记者,近年来北京市政法委职权岗位上陆续调进了一些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员,“他们看问题的角度就转变了”。

  此外,一些地方政法委开始“帮助”公检法中处于相对弱势的法院解决实践难题,例如成立案件执行协调小组,帮助法院清理多年积压下来的执行难问题。

  显然政法委协调案件的职能在实践中悄然发生了变化。2013年12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5年规划纲要》发布,提出将“适时研究制定党委政法委工作条例,完善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体制机制”。这份文件的出台能否改变政法委案件协调机制产生的种种弊端,使政法委真正成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积极力量,我们充满期待。

  (文中部分采访对象为匿名)

出处:南风窗网 2014年10期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叶竹盛  政法委协调会机制面临变革(下)
叶竹盛  政法委协调会机制面临变革(上)

 

  热点专题
  还没有热点文章!

  专题
 彭水诗案
 邱兴华案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集体辞职”事件
 “艳照门”事件
 “许霆”案专题
 512汶川大地震
 党的十七大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学研究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版权所有©2000-2013:中国民商法律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民商法律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civillawruc@163.com
京ICP备0501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