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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制度设计,政法委案件协调会的目的是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但近年来冤案频频浮现,令人们对该机制进行深刻的反思。
不久前,又一宗“被协调的冤案”浮出水面。
1996年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王本余,在服刑18年后,因为真凶落网,得以走出囚牢。像以往多宗冤案一样,据媒体报道,这宗冤案背后也闪现着政法委案件协调会的影子。尽管疑点重重,但当年包头市政法委为此案定调:“仍按强奸杀人罪起诉,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此案曝出后不久,为期6天的首届政法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培训班4月22日在北京开班,130余名来自全国政法领域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参加了培训班。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开班仪式上表示:“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好政法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是对政法领导干部履职能力的重要考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越是复杂疑难问题,越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探寻解决之道,不能以牺牲法律的权威性为代价求得问题的一时解决。”
按照制度设计,政法委案件协调会的目的是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但是近年来冤案频频浮现,令人们对该机制进行深刻的反思。十八大后,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人们对政法委改革的预期越来越强烈。政法委案件协调会机制在法治化趋势下何去何从?
案件协调的机制
1990年,中央发出《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恢复政法委员会,但是要求政法委“主要做调查研究工作,不要过于具体干预各部门的业务”。此时政法委的职能中并未明确包括协调具体案件。直到5年后,中央政法委发出《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政法委的职能从5项扩充为10项,增加了“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这一职能。
虽然从本质上讲,“讨论和研究”仍属于“调查研究”的范围,但此时各地政法委已经开始大量进行个案协调工作。上述“王本余案”正是该通知下发的次年由政法委协调定调的。
然而,1990年的通知中要求,“政法委员会恢复后,仍然要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有学者撰文指出,1995年文件下发后,当时就存在争论,大量协调个案是否有违此项原则。为此,1998年又出台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将案件协调统一到执法监督的名义下。
此后,正式形成了有关案件协调机制的官方表述—“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2011年,中央政法委牵头,联合两高和中央五部委下发了《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南风窗》记者从多地了解到,该文件下发后,一些地方政法委才正式成立“执法监督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此之前,众多县区级政法委并未设置该部门,而是由其他部门或相应领导兼管此项职能。
在2011年《规定》出台前后,各级政法委相继出台了相关细则,规范案件的监督和协调工作。例如湖南省政法委2009年下发了《党委政法委员会案件督办、协调工作制度》,规定由政法委的执法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案件督办、协调工作。在该制度中有关政法委协调工作部分,罗列了政法委可以协调和不能协调的事项。《南风窗》记者查询其他地方的相关制度,也发现了类似规定。
查阅这些文件可以发现,尽管政法委协调职能的官方表述只针对“重大、疑难”案件,但多地政法委的相关规定都将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督办的案件,以及上级机关领导和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领导批示的案件列入可以协调的范围,而只要求同级相关部门提请协调的案件符合“重大、疑难”的标准。这意味着理论上只要有领导批示,所有类型案件都可能成为政法委协调的对象。
2013年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据媒体报道,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曾表示:“领导们就不要对具体个案做出批示了,让各个司法机关放手去做就行了。”
一位曾参与过十多次政法委协调案的检察官告诉《南风窗》记者,很多经过政法委协调的案件都有领导批示。他认为:“不管业务的领导千万不要在案件上批示。”有时候领导收到公安呈报的案件简报,只是例行批示,以示嘉奖或者重视,但是公安方面会拿领导批示当作“尚方宝剑”,“所有人都认为定不了罪的案件,坚持要定罪的人就会拿着领导批示来说事”。
某直辖市一位法官告诉《南风窗》,他所了解的政法委个案协调主要有三类,分别是重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涉黑案件和被害人家属闹访类案件。他了解的一件被定性为涉黑的案件经过政法委定调后,只能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来定罪,法院方面的存疑只能体现在减轻量刑上。承办该案的法官担心今后承担责任,将政法委协调会的会议纪要也归入了卷宗。
但《南风窗》记者了解到的多地政法委有关规定中都有这么一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案件属于党内活动,形成的会议纪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归入案件卷宗。”
上述检察官还发现了一些规律,进行协调的案件,“多数时候不是因为案子复杂,而是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有人下不了台”。直接找公检法领导参加的协调会俗称“大三长会议”,找经办人所在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则叫“小三长”会议,此外还有直接找经办人召开的协调会。他发现,“凡是跳过经办人开协调会,然后直接让你执行的,此类案子多数水极深,而且绝对见不了光”。
当然,有时候政法委也能“扛住”领导批示。一位在西部省城政法委工作的李先生告诉《南风窗》记者,前几年该市爆发了一系列非法集资案,民众纷纷上访,要求严惩。领导批示给政法委,让研究能否以最高刑为死刑的集资诈骗罪罪名定罪。政法委召开协调会后,认为不构成此罪,而是构成另外一个不判死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领导最后接受了这个意见。
进入公众视野的政法委协调会机制,大多只限于公检法之间的刑事个案,但在相关制度规定中,政法委不仅协调个案,也协调不同部门在执法中的政策矛盾,且协调的对象不限于公检法。具体实践中,政法委协调案件的形式和内容也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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