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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是全会对司法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也使法院司法改革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然而,对于未来中国司法体制机制的走向问题,仍然有待于集中集体智慧之后的顶层设计。
首先要厘清的认识问题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是强调要“司法独立”,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乃至此前的各种官方政治文件中,从来没有出现和承认过“司法独立”或者“法院独立”的说法。粗浅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精神,以为“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途径是“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权益”。至于如何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决定》确定的思路是“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对此,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强调,要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从而形成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整体思路,出台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进行总体部署。
有专家认为,司法的行政化与地方化是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只有解决这两个问题才能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说法当然不无道理。然而,解决司法的行政化与地方化问题,仅仅通过把地方法院从横向领导改为由省级领导并负担财政,同时将人事权从地方党委中解脱出来,显然是不可能做到一劳永逸的。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对司法的不当干预问题,就期望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无异于饮鸩止渴、与虎谋皮。谁能保证法院在脱离了同级地方后就不会有新的“婆婆”出现?
法院的人权财权物权脱离地方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选项,但决不是唯一选项,而应当同时“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而且,法院人财物“脱离地方”说说容易,怎么“脱离”、“脱离”到什么程度也很有讲究,何况在“脱离地方”以后法院根本不可能在世外桃源生存。显而易见,司法的行政化与地方化可能影响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但不是说必然影响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脱离了地方体制并不意味着问题就得到了迎刃而解,关键在地方是否普遍养成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句话,取决于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原则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只要相应的制度法律能约束住地方对司法的干预,无论如何“脱离地方”都难以确保地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除了司法体制要改革外,还要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机制,使地方法院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坚持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因此,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必须更加重视法官职业化建设,“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组织保证。如果没有一支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就无从谈起,遑论“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以及“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明确了深化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描绘了深化司法改革的新蓝图、新愿景、新目标,这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法院全面深化改革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当然,司法改革作为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在推进过程中必须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同步进行,做到精心谋划、认真论证,统筹协调、有效实施,自上而下、循序渐进,既不能由法院自家闭门造车,也不能在原则问题上人云亦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