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国家赔偿
1.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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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 |
赔偿程序 |
证明规则 |
国家赔偿 |
违法原则 |
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前置程序。 |
赔偿请求人必须证明损害已经发生。 |
民事赔偿 |
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 |
直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
谁主张、谁举证。 |
2.国家赔偿的条件:
A.主体要件:
a.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但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b.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 派出机构不具有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B.其他要件:
a. 必须是职务行为。
b. 必须违法。
c. 侵犯的是合法权益。
3.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库开支:
a. 中央财政:国务院及各部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b. 地方财政:地方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地方法院及、检察院。
4.国家赔偿的范围:
A.赔偿原则:
a. 只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给予赔偿。
b. 只赔偿财产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c. 只赔偿全部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P75T7、T8,注意对直接损失的理解)
d. 对人身权损害赔偿,以维持公民生活必须为原则,采取限制最高赔偿金予以赔偿。
B.国家赔偿的种类:
a. 行政损害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P83T17)
b. 刑事损害赔偿(包括刑事诉讼):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c.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损害赔偿(非重点):法院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C. 相关规定:
a. 错判赔偿,改判不赔偿。
b. 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P73T13)。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c. 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D.国家赔偿范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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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
不予赔偿的情形 |
行政赔偿 |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1.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等。 |
刑事赔偿 |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包括非法超期拘留)。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P73T17)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1.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刑法第17、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无、限、精神病)。(P72T4)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轻微、时效、特赦、亲告、死亡、其他)。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民事行政诉讼损害赔偿 |
以下情况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1. 对妨害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2. 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3. 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措施。
4. 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5.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执行回转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5.国家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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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 |
赔偿义务机关 |
行政赔偿 |
1.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P75T10)
3.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
1. 实施: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P72T3)
2. 共同: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 授权:被授权的组织。
4. 委托:委托的行政机关。(P72T5)
5. 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 复议: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注意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区别) |
刑事赔偿 |
1. 实施:实施侵权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机关。
2. 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P74T20、P81T5)
3. 错误逮捕: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P74T20、P81T5)
4. 再审改判无罪:生效判决是一审作出的由一审法院赔偿,生效判决是二审维持或改判的由二审法院赔偿。即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
5. 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6.行政赔偿程序:
A.行政程序:
a. 概念:又称先行处理程序,指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b. 提起方式:
(一)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二) 附带提出赔偿请求:在行政复议中提出或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的同时提出。(P83T14)
B.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完全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但也有特殊特征)
a.受案范围:
(一)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要求行政赔偿。(P83T14)
(二)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P76T14、P77T3)
(三) 行政机关受理后提出:(遵循前两条规定)
(1) 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2)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P76T19)
(四)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应依法受理。
b.管辖:
(一) 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二) 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c.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 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特殊条件)
(五) 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特殊条件)
(六) 属于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七)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d.期限:
(一)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三)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e. 审理和判决:
(一)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二) 可以调解(行政赔偿的特点):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三)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原告负初步证明损害事实存在的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四) 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五) 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的名称: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
f. 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g. 审理期限:
(一) 单独受理的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为2个月。
(二) 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
(三)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h. 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除依照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在不与国家赔偿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7.刑事赔偿程序:
A. 前置程序: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B. 复议程序:
a. 前置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A中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b. 复议程序不适用于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所以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C.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程序:
a.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b. 赔偿委员会是设置于中级以上法院内部的一级独立机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负责刑事赔偿,不负责行政赔偿。
c. 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其上一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
d. 是非诉程序,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其决定是终局决定,不得再行申请。
8.国家赔偿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a.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b.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c. 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9.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A. 国家赔偿方式: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B. 其他责任形式(不能称为赔偿方式,因为国家不赔偿精神损失):国家机关对公民错误限制人身自由而侵犯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P74T1、P75T9)
C.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a.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一) 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P73T14)。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SPAN>
(三) 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b.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一)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二)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P75T7)
(三)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P83T18)
(四)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10.诉讼时效:
a.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P83T16),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b.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1.涉外: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包含对等原则)
12.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十一.比较
1.依据:
a.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授权的组织。
b.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
c. 法律规定:
(一) 终局裁决行为。
(二) 行政裁决。
(三) 复议期间停止执行。
2.行政主体、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主体。
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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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被告(被申请人) |
受案范围 |
排除范围 |
管辖 |
停止执行 |
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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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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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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