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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
民主选举“小步快走”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1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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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现代民主政治下,选举权被形容为选民“用手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由选民投票选举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是迈进现代文明社会的阶梯,是确保人民成为“权力源”、实现主权在民的必要条件。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主和民主选举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不断发展完善。从党内民主到人民民主,从人大代表选举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从职工代表选举到其他各种社会组织选举,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断扩大,民主选举的魅力不断凸显。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民主选举的发展可以用“小步快走”来形容。在人大代表选举方面,随着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结构模式逐渐形成,农村人口在逐渐减少,城市居民在逐渐增多,因此,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十七大时重申了这一目标。经过多年的调研、论证和多次审议,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引人关注的是将城乡居民按照“四比一”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修改为“一比一”,即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修改,标志着我国在法律上真正实现了城乡同比例选举,在实现我国真正意义上平等选举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社会的活力在基层。党的十六大提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并明确把基层民主概括为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三个方面。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四项重要制度之一,进一步提出要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对选民登记作出详细规定,基本解决了当前农村人户分离情况下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问题并确定了直接选举、普遍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的重要原则。农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海选”、“无候选人选举”、“自荐海选”等方式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到确认,实现了村民委员会干部由过去的组织任命到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的过渡,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受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影响,各地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制度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
  回首十年,民主选举成为造就人民公仆的重要机制,也成为了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基础。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了人民利益的代言人、意志的执行者、事务的管理员,还用手中的选票实现了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回首十年,民主选举的意识已经扎根,民主选举的范围不断扩大,民主选举的形式更趋完善,民主选举的内涵继续丰富。小步快走、循序渐进,中国人民正在多个层面行使着民主选举的权利,管理着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处理着个人和他人的关系。“人民当家作主”在新时期变得更加生动、更加有力。
  回首十年,我们在民主政治领域取得的进步,昭示这样一个道理: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不断顺应人民对民主政治的新期待,及时调整、适时修改现有的制度规定,我们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实践才会向前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出处:2012年10月11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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