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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审判制度改革研究》——序
黎建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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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看,劳动争议一般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具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的范围内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其它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制度多有变化,但由法院和法官通过审判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却一以贯之。
      最早起源于法国的“裁判所”,雇主和雇员之间产生的纠纷由雇主作为法官来裁决。1806年3月18日拿破仑通过法律设立了劳资纠纷调停处,并取代了原来的“裁判所”。法国的劳动法院是通过调解和判决的手段为解决雇主和雇员之间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设立的。它由雇主和雇员组织各选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任职时间为5年。每个大诉讼法庭区至少设置一个劳动法院。每个劳动法院包括5个自治部门和一个快速程序部门,他们按案件中雇主和主要业务划定主管范围。劳动法官分别来自雇主和雇员方面,正副职每年更换。英国独立的劳动司法在1967年以工业法庭的形式建立。英国和威尔士在12个地区有30个劳动法院,总部为工业法庭中央办公室,所有的案件均要送交该办。劳动法院的每个法庭均由一个主席和两个分别由雇主和雇员方面委派的陪审员,主席须在司法部门工作过7年以上。德国的劳动法院是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也深受法国的影响。1890年2月4日,威廉二世皇帝发布“二月诏书”,要求尽快通过《企业法院法》,以“重新恢复”劳工生活中的社会平静。1890年7月29日,该项法律生效日即为德国统一的劳工司法权的开端。企业法院由一名无党派的主席(大多数由市政府官员担任)和相同数量的雇主和雇员组成,在快速和彻底的诉讼程序中提供法律保护一直是劳动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目的。1952年颁布了《劳动法院法》,对劳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作了全面的规定,包括三级劳动法院的组织结构、劳动法院的审理程序等。劳动法院是从普通法院体系中发展而来,并最终脱离了普通法院而形成的一类重要的专业法院。它负责审理劳动关系中私法性质的纠纷,劳资谈判双方之间的纠纷以及雇主与雇员(企业委员会)关于《企业章程法》的纠纷。德国的《社会法院法》是1953年9月3日颁布的,它是社会法院的组织法,也是社会法院审理社会争议的法律基础。作为一类特殊的公法法院,它负责对社会法方面的公法争议做出裁判。在司法实践中,这些争议既有社会保险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也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间的争议。
      在我国,劳动争议纠纷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中数量最多、冲突最大、变化最快、处理最为复杂的案件类型之一。自《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又相继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构建了劳动争议处理的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三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立法与司法解释共同奠定了“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在“一裁两审”机制中,仲裁与诉讼协调才能有效发挥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的功能,仲裁前置程序的作用和价值需要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得到体现,也需要后续的司法程序来保障和完结。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要充分发挥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的作用,避免仲裁程序流于形式,避免相关主体在劳动仲裁中走过场,就必须在“一裁两审”制度框架内实现劳动仲裁与诉讼良好的衔接,构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之间良性的协调机制,使其最大程度的发挥化解劳资纷争的效用。侯海军博士在本书中集中检讨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审判三项处理机制的运行状态,实证地分析和研究了存在的制度缺陷,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改革设想,这是近年来国内就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为数不多的专著之一,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由于劳动法律关系区别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其更加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劳动者也不同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以劳动争议处理的理念必然有别于普通民事纠纷。为此,作者在构建更为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和机制方面的创新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书中提出要增强现有企业调解组织的社会化程度,强化企业调解机构的调解功能,建立劳动调解协议的信用保障机制,促使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后自觉履行协议义务等有建议性意义的观点;进而还对采取裁审分离、各自终局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与理由。作者关于以独立性为目标,简化诉讼程序、优化审判组织结构、降低司法成本,成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并改革诉讼程序,利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吸收劳动关系双方的团体代表参与审判,平衡双方诉讼力量的设想也具有相当程度的前瞻性。书中广泛涉及到的以简便快捷为目标,设计劳动争议诉讼小额简易处理程序;积极提倡ADR机制,加强诉讼调解等内容都有其独特的价值与合理性。
      作者是一位有近二十年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现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担任领导工作。在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和执行的工作中,对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后所处的弱势地位有着深切的体会。进入人民大学攻读劳动法专业博士学位的三年时间里,参与了我主持的多个课题,也进行了相关专题的研究和相关著述的写作,在劳动法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能力上有进一步的提升。伴随着本书的出版,相信他会为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做出更多的贡献,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黎建飞
201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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