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关于组织“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初评工作的报告
1.通知
2008年1月,本研究会转发《关于开展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在中国民商法网站上公告,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到全体理事,还以电话联系方式进行了落实。
2.初评委员会组成
组成以本研究会名誉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王家福研究员为主任的初评委员会,初评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研究会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主任委员:王家福
副主任委员:王利明 杨立新 马俊驹
委员:孙宪忠 王胜明 黄松有 王卫国 吴汉东 崔建远 郭明瑞 尹田 王学政 张新宝
秘书长:张新宝(兼)
3.申报情况
至2008年5月15日(根据申报情况,在请示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的前提下,延长申报期限15天),共收到申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7份,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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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姓 名 |
成果名称 |
申请人单位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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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
物权法研究(著作,上、下) |
人民大学 |
资格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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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 |
准物权研究(著作) |
清华大学 |
资格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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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遂全 |
比较民法学(著作) |
四川大学 |
资格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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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彬 |
物权法原理(著作) |
中央财大 |
资格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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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 |
论人的私法地位(论文) |
大连海事大学 |
资格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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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延波 |
关于我国物权法是否规定空间权的思考(论文) |
北京市法学会 |
资格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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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 昊 |
两大法系法律实施比较:财产法的角度 |
社科院法学所 |
资格合格 |
4.初评规则
(1)严格执行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和《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的各项要求;
(2)评委应当公正、全面地对申请人的作品做出专业判断;
(3)采取无记名投票办法产生本研究会的被推荐人(作品)3人(份),并依据所得票数排名;
(4)适当兼顾青年学者;
(5)评审前和评审中严守学术立场,杜绝人情、关系对评审活动的影响;
(6)评委有作品被推荐的,应回避。
5.评审程序
(1)5月29日,本研究会组织初评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
(2)初评委员会委员评审前认真学习了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和《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3)结合本研究会的具体情况审议通过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初评规则》;
(4)初评委员认真审阅了上述申报材料,经过协商和投票产生了本研究会推荐的3部(篇)作品;
(5)初评委员会做出初评结果的决定并责成本研究会秘书处向中国法学会汇报和公告。
6.初评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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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荐人姓名 |
被推荐人作品 |
名次 |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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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
物权法研究(著作,上、下) |
第一名
(13票) |
近30年来在民法学领域的杰出贡献;对民事立法的重要影响;该著作的权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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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 |
准物权研究 |
第二名
(12票) |
近30年来对民法学研究的主要贡献;该著作广泛的影响和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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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 昊 |
两大法系法律实施比较:财产法的角度 |
第三名
(11票) |
值得鼓励的青年民法学者;文章采用的方法和立论的独特性及其影响 |
(评委对自己的作品回避,不投票)
7.决议与公告
(1)决议:为落实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本研究会组织了本次初评活动。按照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和本会的《初评规则》,初评委员会(成员为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对收到的7份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的评审,决定推荐王利明(第一名)、崔建远(第二名)、冉昊(第三名)的作品参加中国法学会的复评。
(2)责成本研究会秘书处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为初评评审结果及相关信息。
8.表扬
本研究会一些成果卓著、德高望重的学者和一些有重要影响且有重要研究成果的中年学者谦让未申报,将机会让给其他学者,高风亮节,特予表扬。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2008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