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化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发展的高级阶段,即将某一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领域中的法律规范以法典的形式来统一进行规定。法典化首先是一个制定法典的过程,此所谓“化”者也。而法典化之后的成果便是制定出一部法典,法典一般由最高立法机关进行颁布,而且在其所调整的领域里具有广泛的包容性,所以法典应当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调整的广泛性。
罗马法复兴的时期,注释法学家们就认为罗马法为理性的自然法。到了18世纪,由于启蒙思想和自然法理念的广泛传播,人们认为法律代表着公意,法律应当具有形式理性或曰书面理性。“而法典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充分体现这人类的理性。法典因此被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和体现自然正义等基本原则的实体。” 我国自古便具有成文法的传统,其历代刑律可谓蔚为大观。马克思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而民法典乃为市场经济中,人们自由组织经济活动、进行意思自治的宪章。据苏永钦先生观察,民法典在历史上就曾具有统一国法、揭橥价值、建立体系、集中资讯、整套继受等功能,而到了现代社会,民法典更是具有容让公法、保持经济理性、规范裁判、形成体系效率和充当转型工具等重大功能。 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市场经济,加之我国的成文法背景以及学习苏联所形成的大陆法传统,使得我国的民事立法迈向法典化、制定中国的民法典成为我们所处时代的趋势和我国社会的需要。
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是由各种法律制度所构成和保障的理性秩序,完备的市场法律秩序是衡量当代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标志。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轨、从人治时代向法治时代的转轨已经三十年,社会的转型时期仍在持续但终将过去,而转型完成之后、甚至在转型过程之中就需要逐步确立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秩序,这是我们国家迈向现代化的结果,也是我们今天之所以愿意承受所谓转型时期的阵痛的期望。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其社会生活的秩序必定是让民众感到安全、自由和公正的。而“安全的感觉来自于社会深层次的结构。” 在形成和巩固社会深层次的结构中,民法典无疑是极为重要的,民法典的制定将促使社会秩序趋于稳定,使人们的生活具有长久的可预期性。
当然,成文法和判例法相比,在具有相当多的优势(稳定、明晰、公之于民等)的同时,也有其缺陷(如僵化、保守、凝滞等)。 “立法者的真正使命是:塑造民众的共同生活,形成对只有通过政治决定才能消除的弊病的快速反应,进行改革,积累经验。立法者的工作偏离上述使命,其损失不可低估。” 法典作为成文法的最高形式,自然是将成文法的优势和缺陷一起发挥到极致。因此,面对法典化的趋势,反对者的声音亦有之,此即法典化与反法典化之争。需要指出的时,学界常把历史法学派大师萨维尼作为反法典化的代表,笔者认为甚为不妥,因为纵观萨氏的观点,他并不是反对民法的法典化,而是反对在当时的条件下就贸然将德国的民法法典化,即:萨维尼最终也注重走向法典化的道路,但是他走的慢一些,迟疑一些,谨慎一些。 可以说,萨维尼与法典化论者是殊途同归,而非陌路。当然,反法典化的观点自有其道理,我们不能因为主张法典化就厌恶反法典化论者,我们应当认真对待反法典化者的观点,因为他们看到了法典化的负面效应。反法典化论者对我们的警醒是:我们应当将民法典制定的尽量科学和完善,我们不可能预见一切,也不能完全排斥法官造法,但是我们应当将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贯穿始终,将民法典中必要的概括条款规定的尽量科学、明晰,同时对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民法典的解释和适用进行有益的指引,将法官的释法、造法引向正确的道路,使之仅限于必需。《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波塔利斯对民法典作用的论述仍值得我们思考:“一部法典,无论看上去多么完善,他总不可能在对法官提出成千个出乎意料的问题前就完成了。因为法律一旦成文就会以它被写成的样子存在下去。人却相反,他们永不停歇,他们总是在行动。这种不断的运动带来的后果因环境不同而不同,随时都会产生一些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新事件和新结果。因此,许多事情必须委诸习惯调整,委诸饱学之士讨论,委诸法官裁断。”
在我国民事立法迈向法典化的时期,我们对未来的民法典满怀期待,因此我们应当对未来民法典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那些指导法本身,及其在各种情形中的适用和具体化的价值取向和原则,是法学家之间持续不断的学术讨论的结晶。他们在撰写著作、进行解释、说明法规则的内涵、表明观点的时候,通常对别的法学家所表述的观点进行分析、比较,以寻求一个更为妥当的解决方案。因此……法学家自身就是法的确实无疑的基础,法学家是通过他们特殊的关于基本原则和体系的学识来建构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学界对民法法典化问题的深入探讨,本专题选取了学界一些与民法法典化相关的著述, 以期共同推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和一部科学的民法典的诞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