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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物格制度专题手记
王竹  四川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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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物格制度”,是在物权法不断发展和物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的大背景下,杨立新教授近年来提出的对物进行类型化研究的一种新思路。考虑到部分特殊物具有的生命伦理价值和部分特殊物的特殊存在、支配和保护,我们考虑在物制度内部建立一般物与特殊物的理论框架,以便确定对不同类型的物进行不同的法律规制,因此提出建立法律物格制度:把物分为不同的法律物格,明确对不同物格的物确定不同的支配规则,明确民事主体对它们的不同支配力,对它们进行不同的保护。我们设想,把物分为三个法律物格。第一格是生命物格,是具有生命的物的法律物格,是民法物格中的最高格,例如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就具有最高的物格地位。生命物格的物承载的是生命伦理价值,任何人行使支配权时,都要受到严格的规则限制。第二格是特殊物格,像虚拟财产、货币、有价证券、空间等,都是特殊的物,由特别的规则进行规范。第三个格是一般物格,即对原有体物体系进行的扩充和重新梳理。提出物格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区分不同的物的类型,确定不同物格的物在民法中的不同地位,明确人的不同支配力,以及进行支配的具体规则。 


提出这个设想的理论基础是,在市民社会中的两大基本物质形态,一个是人,一个是物。法律人格是罗马法的创造,当时确立的人格制度是分等级的,分为自权人、他权人,并有人格减等制度。可见,法律人格制度在初期的时候,是分为等级的,根据人的不同等级,确定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享有不同的权利。只是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才彻底推翻了人格不平等的制度,建立了全面平等的人格制度和人权观念,实现了人人平等的现实。在当代,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民法的物的变化必须予以重视。社会的进步引起了人格的平等发展;而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却将市民社会的最简单的物的形式,引发了极为重大的变化,单一的物的结构被打破,应当构建新型的物的制度。因此,就应当对物进行类型化。借鉴法律人格制度的基本思考,民法也应当建立法律物格制度,以适应当代物的变化,对物进行类型化的研究,确定不同的法律规则。物格制度的提出,是借鉴历史上对法律人格制度建立的基本经验,反其道而行之,法律人格制度是由复杂、多样、有等级转向简单、单一和无等级,而法律物格制度则是从简单、单一、无等级转向复杂、多样、有等级,探索其中的基本规律,创造法律物格的基本制度及其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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