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06年11月6日上午9到11点半,“海峡两岸侵权法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隆重召开。会上两岸学者对“高空坠物致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历时一小时深入的探讨。台湾地区英美侵权法专家潘维大教授和国内学界几位之前未撰写文章对此类型致害行为提出观点的著名侵权法学者,均在本次探讨研讨会上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并将该问题上升到了侵权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论高度。会上学者主要观点如下:
台湾学者潘维大教授表示,在他所涉猎的美国侵权法案例范围内并无完全与“高空坠物致害”相同的案例。从公共政策角度进行考虑,举例美国侵权法上著名的“Summer v. Tice”案件进行说明,实际上是“Problems in determining which party caused the harm”思维方式的延续。潘维大教授揣测,如果按照美国法院的思维模式,会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将住户范围缩减到一定的层数,再按照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潜在的被告人数问题等。
张新宝教授对侵权法过于注重填补功能,兼顾惩罚功能进行了反思,认为应该重视侵权法保护人的一般自由功能。在无法确定致害人时由所有住户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实际上是“有罪推定”,突显了一般自由和责任承担的矛盾。侵权行为法立法时应当将基本人权作为基石。
姚辉教授认为对于个人的行为自由应该更加关注。高空抛物的情况如果应该赔偿,则会给人“太有安全感”的误导。侵权法的目的是限制赔偿,中国经历了“权利大跃进”,法律的作用被夸大了。法律不解决所有问题,社会成本很高。
姚辉教授同时还将高空抛物致害的问题与保险制度结合起来思考。张新宝教授认为有三个主体可能会考虑买保险,受害人、住户和物业公司,这主要是看谁买保险更合适的问题。
尹飞副教授认为,选择居住在高层建筑中,本身就是一种危险,因此不应该以“过错”,而应该将“危险”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
石佳友博士从法国侵权法角度认为,这涉及立法政策问题。法国侵权法上的古典派别强调过错,而新派别不强调过错,注重客观主义对受害人提供了全面保护,但忽视对主观状态的考虑和考察,过分强调受害人,即“受害主义化”,是人权哲学在侵权法领域的延伸。人权作为权利上的权利,人权法成为法律上的法律,人权成为新的宗教,对自然人的行为造成了的桎梏。
笔者个人也有幸在会上表明了自己的态度:高空抛物的本质是致害人不明。致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包括高空抛物、共同危险行为、市场份额等类型,应该从传统侵权法,即致害人明确的侵权行为法中独立出来,构成新的侵权法分支——致害人不明的侵权行为。
本期专题选取了此前已经撰写文章,对该类型侵权行为提出了观点的国内著名侵权法学者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等具有代表性的文章7篇,配以马特博士整理的《“重庆烟灰缸案”案情简介》作为本次研讨会的背景性材料供大家参考。
欢迎大家到中国民商法律网BBS的“法家谈理暨明德民商法研习社专版”(http://www.civillaw.com.cn/rdbbs/list.asp?boardid=3)参加本专题讨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