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3日的《成都商报》报道,4名年轻人,平均年龄不足24岁,但他们竟然在一月内残杀6人。最令人惊奇的是,在法庭审判中,他们中有两人毫无悔意,甚至有人“面带笑容”,这样的场景引起了旁听民众的愤怒。
这是一则十分抓人眼球的新闻,但也有些错漏之处,不妨“吹毛求疵”一下:比如,法庭上应称“被告人”,而不再称“犯罪嫌疑人”;再如,对强奸罪的指控为什么采用了公开审理的方式?按理说,由于涉及被害人的隐私(死者也有隐私)和被害人家属的尊严,所以这部分指控不应公开审理……
犯下伤天害理的罪行,并且其中两人竟然毫无悔意,甚至面带笑容,当庭嘲弄,气焰嚣张,无怪乎人们义愤填膺,怒不可遏。不过,从司法理性的角度考虑,还是应当以平和的心态对待那些不服罪的人。在司法的实践中,我们应当有区别地对待悔罪和不悔罪。
理由之一,我们的审判是基于理性的正义。想一想,我们为什么不将这几个罪大恶极的家伙交由被害人家属或旁听者去“撕成碎片”,而是费时、费力、费钱地进行公审?不是为了展示、震慑或者满足复仇心理,而是为了通过公诉与辩护的公开对抗,通过法官的听审和居中裁判,来确定他们是否真的有罪,进而实现一种理性之下的正义。而冷静是理性的前提,尤其对于法官来说,只有理性才能保障公正,更多的理性,能够赢得更多的公正。
理由之二,被告人毫无悔意,甚至当庭叫嚣,无疑是最令人厌恶的,因而也是最容易干扰我们冷静判断的。但是不管刑事被告涉嫌任何严重的犯罪,我们都应该给他以充分自我辩护的机会。如果公众表示义愤,厌恶甚至打断被告辩解,这将影响审判的公正,无法体现“看得见的正义”。
理由之三,如果我们特别在意被告人是否悔罪,那可能是出于三种主要心态:一是我们心怀慈悲,意图救赎。不过感化需要时间,恐怕不适于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人,而我们又拿什么来拯救“十恶不赦”的灵魂呢?要知道,灵魂救赎,首先需要精神上的宽恕,我们是否有这样的精神气度?二是我们自觉不过瘾,觉得没有“完胜”对手。追求“完胜”可不一定是好事,因为这里隐含了一种愿望:采用比死刑更震撼的方式来惩罚罪犯。它包藏着过多的非理性,也就蕴含着诸多非正义的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