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重庆晨报》报道,两老汉粗心烧山142亩,法院终审判其缓刑,同时责令二人种树,将功补过。这个史无前例的判决是去年做出的,曾经引起过法律界的争议,但今年植树节前在法官“现场验收”下对这个判决的执行,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许多人,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都是赞同这个判决的。
毕竟,把64岁和67岁的两个老汉关到监狱里,不如让他们种树为好。这个朴素的想法其实隐含着复杂的刑罚目的问题,因为从案情报道来看,两个老汉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说白了就是“无心之失”,而对“无心之失”的惩罚,实际上达不到威慑的效果,因为人的“无心之失”是不可能通过刑罚的威慑来杜绝和避免的。
人们不仅看到监禁刑不足以“改造”两个老汉,而且注意到令其种树的良好社会效果———这也是法院所看重的,所以才比较赞同这个“超法律”的判决。要说这个判决还有什么更积极的意义,那就是它反映了许多法官和公众不再一味迷信以监禁为主的刑罚,开始注意寻求和尝试社区矫正等替代手段。这是一种观念上的进步。恐怕大家都会同意这样的看法:监狱的围墙里关的人越少越好。
不过,这个判决也有令人忧虑的地方。
我国《刑法》确立了所有法治国家公认的“罪刑法定原则”,它的基本要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是法定的,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使社会危害性再重,也不能对其定罪处刑。要惩罚,修改刑法。
“刑”也是法定的,既不能突破法定的刑期,也不能突破法定的刑种。现有的刑种确实不够用,那该修改刑法。如果今天我们允许判两个老人种树,那明天就保不齐判什么人掏粪或者比监禁更无法忍受的某种苦役。法律制度被突破,很多时候是我们这个社会承受不起的代价。
事实上,我们可以直白地说,两个老汉是在监禁和种树之间选择“自愿”种树的。按说,刑罚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保障的,但我们可以设想,假如种树那天两个老汉突然不想来了,我们的法官能不能把他们押解过来“强制执行”?不能。再假如两个老汉看护不力,有的树死去了,他们又拒绝补种,是否可以作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条件?不能。如此看,判决本质上是缺乏执行力的。
这就不是法院该做的事情。
相信绝大多数人可以接受这样的观念:法院的忠诚应该首先献给法律。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对法院有合理的期待,不能赋予法院太多与法律无关的使命,社会效果虽不能不考虑,但首先要考虑维护法治;二是法院不能随意突破法律,让人们觉得善举比法律更重要,从而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法律如果被善举突破,也意味着自毁法律长城,恶举就会随之入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