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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完令人忙碌而又疲惫的五一“黄金周”,我们又回到校园来品味五月的书香,期望着我们的心身在那些给人启迪,予人教诲,发人深思的文字中能得到暂时的舒畅!为此,我们精心准备和编辑了2007年第5期民商法网刊,以期实现大家的愿望!
本期法学随笔栏目共刊登了三篇文章。首先是杨立新教授的题为《重提安乐死》一文,安乐死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是一个争论激烈的问题,正反两面的观点都各有其道理。杨立新教授站在支持者的立场表明,轻生不合法,但生命权是一个“生”的权利,也应包含在一定的条件下选择“死”的权利——这就是有限的生命支配权。其次是景朝阳博士的《对文化行业普遍职业准入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文,最近文化部等部门联合推出了一个新规定,文化行业的从业人员将需持证上岗。景朝阳博士在本文阐述了文化行业普遍职业准入的做法的不合理之处及其危害性。其次是赵信会博士的《公益诉讼的引入与中国的法律文化》一文,赵信会博士在本文中从中国的法律文化入手探讨公益诉讼的引入,赵信会博士认为,立法的重点不是提出公益诉讼这一灿烂的概念,而是如何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
本期理论探讨共收录四篇文章:“论私法地位与私有社会”(王利民)一文论述了人的私法地位是一种私有地位。人的私法地位是私有之源。任何一种社会体制,都不能割裂人与私有之间的关系。人的私法地位与私有社会是一种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论小区楼盘名称的法律保护”(王华强、李永萍)一文认为,小区楼盘名称作为一种新生的权益,它对房地产企业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加强对它的法律保护。“论法律权威的维系力量”(耿巧英)一文提出,法律权威要得以维系,需要法律内在力量和外在力量保持平衡和适度的关系,相得益彰才能使法律权威得以维系。“保证期间的若干疑难问题析辨”(曾祥生)一文研究了保证期间的重要性,洞察到在现实生活中保证期间的确定,关键在于如何确认其始期与终期。
本期案例部分选取四则案例:“房屋维修基金诉讼主体的确定”(杨建华),“宜昌市环境工程公司与湖北省恒达石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肖杰),“欠缺形式完整性的收条虽经鉴定仍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陈汉东 张文林),“关于自助旅游的法律思考——兼评南宁‘驴友’洪难案”(滕艳军、刘娟)。
本期“实务分析”栏目则刊载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效力辨析”(石广利),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调查思考”(肖杰),“执行抵押财产其财产所有人应否列为被执行人”(黄建波、鲍相华)共三篇文章。
西法东渐,兴法治之说。为此,本期域外法制栏目刊登了曾祥生博士的《俄罗斯民法典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一文。作者就近期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的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发表了评论。文章仅集中于法典文本,首先就该法典的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以及这些规定与法典的其它部分的关系进行了总的考察和评论,然后对法典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逐条进行了细致的评述。作者就法条如何能够清晰化(特别是如何能被简化)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能实质上加以调整的潜在困难进行了识别并且也提供了建议。作者认为,一般条款提供了一种更合适的法律框架,从广义上讲是适当的。但这并非意味着组成一般规定的个别条款在批评的范围之外。
最后,本期“学位论文”栏目刊载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张诗伟的学位论文《论商法的独立性——以商事主体(商人)为中心》一文。尽管世界民商立法已出现所谓合一潮流,但作者从商人(商主体)的角度,就商人(商主体)的几个主要问题运用历史和逻辑的方法对商法的特质进行了剖析,认为商法的独立性始终是可以证立的。作者认为,现代社会商品经济和商事活动的不断拓展使人们对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和规律有了更深的认识,商法也因此而更趋发达,商法的独立性由此表现得更为明显,所谓民商合一的体例其所负载的功能已难以适应时代的需求。独立地位和形式的商法在价值和逻辑上都有其合理性。
邓卓
目录
法学随笔
● 杨立新:重提安乐死
● 景朝阳:对文化行业普遍职业准入制度的几点思考
● 赵信会:公益诉讼的引入与中国的法律文化
理论探讨
● 王利民:论私法地位与私有社会
● 王华强 李永萍:论小区楼盘名称的法律保护
● 耿巧英:论法律权威的维系力量
● 曾祥生:保证期间的若干疑难问题析辨
案例评析
● 杨建华:房屋维修基金诉讼主体的确定
● 肖杰:湖北省宜昌市环境工程公司与湖北省恒达石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 陈汉东 张文林:欠缺形式完整性的收条虽经鉴定仍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滕艳军 刘娟:关于自助旅游的法律思考——兼评南宁“驴友”洪难案
实务分析
● 石广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效力辨析
● 肖杰:关于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调查思考
● 黄建波 鲍相华:执行抵押财产其财产所有人应否列为被执行人
域外法制
● 曾祥生:俄罗斯民法典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
学位论文
● 张诗伟:论商法的独立性——以商事主体(商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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