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同一特定物上存在多个物权人,各物权人在对该物的支配上相互间发生意志或行为上的冲突时,就出现了我们通常所说的“物权冲突”,在学说中上也称为“物权的竞存现象”。物权冲突可能会破坏物权之间的效力平衡,影响物权的价值发挥,从而对经济秩序的稳定有着很大的影响。解决这一问题,对于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刚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门规定了一些冲突解决的规则,例如该法第239条解决的就是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情况下,何者优先受偿的问题。本期“特别奉献”栏目向大家推荐肖斌的关于物权冲突的四篇专题研究:《权利并存之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并存时如何解决》、《权利并存之二: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关系处理》、《权利并存之三:共有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权利并存之四:建设工程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解决》。作者从现行《物权法》及有关规定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同时结合丰富的案例,系统地分析了物权冲突的几个重要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加正确地认识物权冲突现象。
本期“理论分析”一栏中,共收录了九篇论文,内容涉及物权、合同、侵权、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的热点和前沿问题。侯雪梅的《临摹作品商业化利用中的法律问题》一文,结合“漫画”临摹案,对临摹作品的法律属性及临摹作品的商业化利用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且细致的分析,并提出了有见地的观点和建议。目前,正值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之际,如何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及其类型的问题,引起了许多学者的热切关注和讨论。张斌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和类型》一文,从实践上和理论上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争议入手,在分析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基础上,将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化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特殊的共同侵权行为,试图构建一个更为科学合理的共同侵权行为体系,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原公司法中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两人以上,从而导致夫妻双方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的法人人格常常被法院否定,夫妻双方必须以夫妻共同财产对该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现在,我国新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打破了公司股东的复数性要求。基于这种变化,王盟的《夫妻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股份共有相关法律问题》一文提出了独特的见解:将拥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夫妻看作一个类似于合伙的独立经济形式,适用自然人的规定,使其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通过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来规制。该文结构清晰,视角独特,逻辑严谨,不失为一篇佳作。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合并在一起作出了规定,对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有重要意义。李政辉、雷震的《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一文指出,由于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善意取得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其构成要件也应有所不同;《物权法》一体规定两个善意取得制度,虽然追求了立法效率的目标,但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因此作者建议,在今后《民法典》的制订过程中,应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该文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于我国未来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期的“实务探讨”栏目刊登了三篇文章,分别是赵秀梅的《教育培训合同法律问题研究》、王刚的《职工离职后所购公房是否退还》,以及张万保的《本案是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还是应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对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最后,本期的“法学随笔”选登了两篇短小精悍又发人深省的文章,分别是王梓臣《司法的每一件小事都值得去做》和夏光明《“公益诉讼研究热”背后的冷思考》。
本期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