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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举办第七期博士沙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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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 四川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杨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崔析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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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时间:2007/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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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2日晚5:30,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博士沙龙第七期“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新类型实证研究——以我国乡村房屋买卖中的移转见证为例”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1001会议室召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作为嘉宾到会点评,本期沙龙由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社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王竹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丁海俊博士、周友军博士和校内外10余名博士、博士生参加,并收到有关主题发言评议5篇。
本期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吴春岐做主题发言。吴春岐同学认为:应大胆突破传统的以“登记”作为唯一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一元化模式,转而采用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以“移转见证”等传统习惯作为补充性公示方法的多元化模式。此外,在文章的最后,吴春岐针对这个新的民法课题提出了三点余论,作为大家探讨这一问题的一个方向性建议:1、本文不是想证明“移转见证”比公示更优越,但必须重视其存在。2、登记制度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3、关于登记公示的范围,是利害关系人还是全社会,值得进一步探讨。同时,吴春岐同学也就自己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关于本课题的研究价值、研究方法以及具体的结论模式等一些问题谈了自己的想法,以和大家分享。
吴春岐同学做主题发言后,王轶教授进行了评议。他首先对该论文给予了充分肯定,尤其对于其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给予深表赞许。在此基础上,王轶教授针对文章的内容谈了自己的看法,给出了以下九个方面的建议:1、关于事实判断问题,他对社会实证分析和逻辑实证分析的方法有什么特殊之处进行了阐述;2、针对价值判断,提出了从“是”到“应当”的路径应该如何完成的问题。对于功利主义的论证方法,要注意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循环论证,不同的价值判断区别在于添加或未添加有针对性的“说服因素”;3、指出了文章中内在的紧张关系,文章一方面认为城乡二元结构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另一方面,移转见证的方法却不自然的强化着这种差别;4、对移转见证的范围有限性提出质疑;5、针对四荒地之外的抵押和集体土地的一级市场流转问题,提出了“迁徙的自由”这一关系着“城乡二元化”改变路径的问题;6、王轶老师对于移转见证本身的风险也进行了细致的考虑,他提出移转见证的前提性要求较多,尤其是合目的性、合前提性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7、关于立法技术的问题,是否在法律中加上有习惯的依习惯的类似条款还是对法律进行扩张解释,王轶教授认为是存在争论的;8、对于文章中提出的“农村赖帐少”的问题,他分析了其中除了民风淳朴以外,农村不动产未大量交易,价格涨幅偏慢也是重要原因。9、最后,王轶教授还对青年学生的学术用语规范性提出了希望和要求,以本文为例,作者提到“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是一种趋势,但实际上可能仅仅是一种现象,不一定是一种趋势,王轶教授还把这种严谨的学术用语规范形象地比喻为“要有节制的美德”。
在王轶教授深刻而又不失幽默的发言之后,到场的其他博士、博士生相继发言。周友军博士提出了如何在统一的市场规则与尊重社会习惯之间寻求平衡点,以及“移转见证”实证研究的两种立法选择。王竹同学提出“移转见证”存在公示有余公信不足的缺陷。丁海俊博士则认为吴春岐同学在考虑“移转见证”的成本时忽视了社会成本。陈洁同学认为“移转见证”这一公示方法有阻碍房屋流转的嫌疑。王娟同学则认为,如果在立法上对登记和“移转见证”这一公示方法同时予以认可,有可能会弱化登记的功能。刘韶华同学则从自己的工作经历出发,谈了登记成本属于税的范围,而不是一种行政缴费行为,认为立法是在对习惯进行引导而不是对习惯的改变,并强调了实证调查的必要性。李文涛博士则畅谈了在移转对抗与尊重当事人意志之间存在的法律互动空间。余澜同学谈了“移转见证”存在的价值基础。另外,到会的两位研究生李翀同学和崔析宗同学也相继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吴春岐同学对上述质疑和提问进行了一一回应。认为制度之间有了竞争才有发展,如果一项制度规定的过于条文化,难免会僵化。
本次活动历时三个小时,最后,于晚8:40左右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很多与会的博士、博士生还有意犹未尽的感觉,并都对这样的活动形式表示了肯定。主持人王竹同学对各位老师、同学的光临再次表示了感谢,并对本学期活动进行了预告,并对活动的后续相关事宜进行了安排,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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