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驿站专栏作者介绍      致敬授权学者      中国民商法律网历届编辑联系方式征集公告      中国民商法律网改版公告     
研习社频道
“民事再审制度 改革”专题手记
沈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7/3/22
浏览次数:5188
字体大小:
  
“司法权威”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个关键词。司法的权威性不仅在制度层面上表征了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的运作效果,也在心理层面上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待司法作为社会调整器的评价与信赖。民事司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保护和实现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关系的稳定。就这个目的的实现而言,维护确定裁判的既判力以及实现确定裁判的内容与审理程序本身的公正有着同样重要的影响。上述任何一个环节的问题都会阻碍民事司法目的的实现,进而对司法权威产生负面影响。然而,“终审不终、再审无限”以及“执行难”现象的普遍存在却迫使我们不得不承认,在裁判的确定和实现两个环节很多问题远未解决。关于前者,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最多的就是民事再审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制度的规定十分简单,加之司法实践中惯有的不同程度的“去规范化运作”,使得有关再审制度的歧见和争议迭生。至今仍未有定论的“再审”与“审判监督”的称谓之辨 ,虽然并不妨碍理论上对再审程序价值基础的统一认识,但足以从中管窥出立法规定与程序理念之间的内在冲突。目前,对于再审程序改革的理论研究已经在多数问题上取得共识,实务界的很多专家也提出了类似的改革思路。本专题选取六篇论文,试图展现有关再审制度改革的不同层面的问题以及代表性观点。   
一、对再审制度的价值理念的再认识  
    再审制度不同于审级制度,它是诉讼程序的特殊救济途径。因此,再审制度在程序价值的座标轴上与公正、效率以及程序安定等指数都有关联。一方面,再审制度的设立目的正在于纠正正当的司法程序亦难避免的少数错案,从而关乎公正。另一方面,被允许进入再审程序这个特殊救济途径的案件范围大小又直接影响到民事诉讼的适时终结和实体法律关系的安定,从而关乎效率和程序安定。对于任何一个价值的偏重都有可能导致整个程序价值体系的失衡,本专题所选的论文正代表了这样的一个共识。近年来,作为我国再审制度立法指导思想的“有错必纠”遭到了严厉的批判,其最中心的意指在于该思想破坏了裁判的稳定性,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同时,对于公正价值的过分苛求,已经危及到了诉讼公正自身的生存。因为,“再审程序对司法终局性和权威性的破坏已威胁到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从而从根本上动摇着司法的正当性。”  
二、对再审制度的程序基础的再构筑  
再审制度的依据或者基础不是单一的,它包括程序保障的要求、权利救济的要求、权力制约的要求等多重因素。不论对其的具体概括如何,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的保障都是这些依据或者基础背后所隐含的决定因素。从各国不尽相同的再审立法亦可看出,再审制度的设立宗旨固然脱不开公权力的干系,但私权利才是真正起着主导作用的方面。因此,有关再审制度改革问题的讨论中,改变公权对私权的不当干预,恢复当事人在再审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是另一个至关重要的共识。本专题所选论文总结了现行再审制度中公权过分干预的表现,主要是漠视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权力,造成审判监督权对诉权、处分权的侵犯;此外,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没有任何限制,造成法律监督权与诉权、处分权的冲突。  
因此,再审制度的程序基础必须进行再构筑。本专题选取的张卫平教授的一篇论文集中代表了以“再审之诉”取代职权再审,对再审制度的基础进行置换的观点。该思路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再审之诉,能够相应地淡化现有“审判监督制度”整体上的行政或职权色彩,在大体满足当事人正当的救济要求之同时,逐渐减少多方反复投诉的现象,并真正缓解审判的终局性所受到的冲击或压力。  
三、对再审制度的程序规范的再设计  
与再审制度所包含的范围相对应,有关再审制度程序规范的再设计的讨论内含下述问题:(1)再审发动方式不合理。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破坏了当事人的诉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关系,也造成了法院审判权与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关系不协调。(2)再审理由不合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法定理由过于原则,法官可随意掌握,法院的主导地位过于突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得到有效行使。(3)申请再审与申诉之间的关系不甚明确,易造成混乱。(4)再审审理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对于这些问题,本专题所选论文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沈磊 民事诉讼费用专题手记
沈磊 “民事再审制度 改革”专题手记

 

  热点专题
  还没有热点文章!

  专题
  还没有专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学研究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版权所有©2000-2013:中国民商法律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民商法律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civillawruc@163.com
京ICP备0501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