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11月16日晚上5:40,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博士沙龙第五期——“商品化权初探”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1001会议室召开。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生王竹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04级民商法专业博士生袁雪石为主评议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广西财经学院法律系莫怩老师作为嘉宾到会点评。本次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副社长王竹同学主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国家法院学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专业的近20名博士、博士生参加。在前几次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博士沙龙成功举办的基础上,本次活动参加的同学更为踊跃,共收到了来自校内外的博士、博士生对主题发言的评议10篇。
本期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06级民商法专业博士生余俊做主题发言。商品化权对于我国的理论及实务界都是很新的概念,所以余俊同学首先从概念上对商品化权进行了分析,在比较了虚构角色说、形象权说、公开权说等几种国内外的学说后,他认为还是应该采商品化权这样一个概念比较准确,并进一步提出了商品化权的实质以及概括式的定义方式。其次,鉴于商品化权和原有民法体系中基本权利,特别是与知识产权的冲突性,余俊同学分析了商品化权与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人格权的区别。相比知识产权而言,商业化权在确立目的、保护对象、保护内容三个方面都有自己不同的特点,因此,如果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就会出现对角色形象、角色名称保护的缺位以及对侵权赔偿的不公;而如果适用商标权法保护,就会出现取得、存续要求以及侵权对象上的缺陷。对于人格权而言,余俊同学举出了关于声音、死者名称等几个生动的案例,以说明人格权法对于这种新问题保护的不足。最后,在对以上观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余俊同学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两个方面肯定了商品化权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余俊同学做主题发言后,访问学者莫怩老师首先进行点评。莫怩老师首先对“博士沙龙”这样的活动形式表示了赞赏,同时谦虚的表示了对邀请她参加讨论的感谢。其次,她从自身的专业背景出发,结合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以及国外和国内学者对商品化权研究的现有成果对商品化权在我国现阶段确立的实然性和应然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04级民商法专业博士生袁雪石作为主评议人提出了几点看法:第一,他对商业化权概念中的核心之——“二次商业性使用”提出了质疑,尤其是使用的客体究竟原来是不是商品,理论上需要澄清。第二,他从人格权法的角度,提出了人格和财产对立已经在一定意义上被打破,人格权已经不仅仅是伦理意义上的权利,已经由单纯强调精神性转变为精神性和财产性并重的权利,当代的人格权理论可以通过突破来解决部分商品化权的问题。同时,他举出了几个具体的人格因素诸如:作品角色、声音权、个人信息、隐私,并列举了几个典型的案例支持了自己的观点。最后,他以王泽鉴老师的“变动中的人格权”为引,对人格权法对于商品化权客体的保护进行了展望。
随后,到场的其他博士生相继发言。马强同学从案例出发,通过对概念本身以及权能说的否定对商品化权进行了批判。田野同学也从商品化权的对象及性质入手,对商品化权的独立性进行了质疑。陈洁同学对其功能性和独立性表示了一定程度的怀疑。而钟秀勇同学以波斯纳的语言经济学理论为切入口,从法律实用主义的角度对余俊同学的观点表示了支持。张新峰同学以旧瓶和新酒的形象比喻总体上赞成了商品化权的独立性。杨雄文同学从知识产权对传统民法的冲击带来的客体和对象的划分入手,引入了权利束的概念对商品化权表示了支持。张昊同学提出了法典化的局限性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新的权利需要不断涌现,商品化权也不例外。刘韶华同学对商品化权的概念进行了自己的界定,提出了在先法益与创造性的商业使用相结合的判断标准。刘晓军同学则通过很多典型新颖的案例分析了商品化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余俊同学对上述质疑和提问进行了集中的回应。随后进入自由讨论阶段。
自由讨论结束后,主持人王竹同学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总结,他认为余俊同学的文章很有启发意义,商品化权在中国确实很有讨论研究的必要。同时,他以性自主权为例,认为性自主的权利类型化与性人格要素在其他人格权中分散规定的方式对于商品化权很有借鉴意义。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一般人格权的人格自主利益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本次活动历时两个半小时,于晚上8:10左右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很多与会的博士、博士生还有意犹未尽的感觉,并都对这样的活动形式表示了肯定。主持人王竹同学对老师、同学的光临再次表示了感谢,并对下一期活动进行了预告以及对活动的后续相关事宜进行了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