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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上午,“物权立法疑难问题”研究会继续进行了分组讨论,,第二分会场由李平教授与张新宝教授主持,马俊驹教授,尹飞教授,孙宪忠教授作了主题发言。
一、主题发言内容梗概
(一) 马俊驹教授发言梗概 (二) 还权于农民是物权法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一种理论认为完成这一任务的主要方法应当是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应当强化农民土地使用权,弱化集体所有权。马教授认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主要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完善集体所有权。关键在于解决所有权主体问题,应当建立一种集体成员组织,这种组织的典型形式是合作社。合作社应当以民主的方式办事。国家征地应当在条件和程序上进行严格限制,要在一定范围群众内进行论证,听政,赋予农民诉讼权,因此,在对抗国家权力的意义上,应当强化集体权。
2、农民用地权利作为财产权,不仅体现在使用价值上,还体现在交换价值上,农民应对土地有稳定充分的权利,应当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上有全面的权利。土地权利应当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这种权利也应当是一种稳定的权利。
(三) 尹飞教授发言梗概 (四) 当下有三种趋势应当值得充分关注:
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财产大量涌现,如人格权的商品化,因此,人役权有必要放入用益物权体系。
2、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必须进入流转,因此应当强化建筑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
(1)全面解除对土地使用权流通性的限制,充分赋予全力主体的处分权
(2)必须对国有土地转让进行限制,空间权只能在二级市场流转
(3)解除对建筑用地过分的限制
(4)对权利消灭加以限制,特别是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
3.快速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也值得充分关注,要解除对三地处分的限制,以使农民有钱进城。居住权也应当作相应规定,保留人役权,地役权,以调和物权的僵化和债权的灵活,也为将来的新情况留下余地。
(五) 孙宪忠教授发言梗概: (六) 当下农村并没有融入现代化进程,主要体现在立法和政策上。现有地权设置充满矛盾,按现有理论,土地具有三大职能:
1、土地具有资产职能,但现有立法框架下不能确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资产价值也无从体现。
2、土地具有生产资料职能,在国际大市场的范围内,土地的生产资料作用已经弱化,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工业对农业的反哺,在地役权的设定上应当对此加以考虑。
3、梯地作为农民的保障并不可靠,而农民进城后社保力度又未必强于土地保障,因此应将地权长期稳定地家还给农民。
物权立法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冲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个人权力的冲突;农村个体土地权利也要用物权法调整。
二、自由发言梗概
韩玉彬教授向马俊驹教授和尹飞教授提问:
1、农村土地使用权入股和所有权入股有何区别?
2、农民卖掉土地进城后,不能维持生计,又需返回农村。社会又对他们如何保障?
马俊驹教授回答:合作社形式很多,它是形成集体财产的一种方式,合作社也可以没有财产。财产只归属于社员,而集中管理。承包权从历史上看,是要把权利交还给农民,而这种交还又是不完整的,并且是以合同赋予的,这种形式不是长久之计。而目前集中承包权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目前主要是要使承包权成为稳定的物权,能对抗集体所有权。另外农民进城是一种趋势们,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大占耕地,土地流转的前提是交换价值,而农民只有在交换中才能实现这个价值,不应当让土地成为农民人身自由的束缚。
尹飞教授回答:农民的土地是自我保障,社会保障和自我保障是有差别的,流转更利于社会稳定。
李平教授补充,农民实现土地价值,其参照系是非常有限的,如信息来源,认知程度等,若完全让农民意思自治,实无公平可言。
最后张新宝教授作总结,今天上午的讨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
1、以对农村土地的保护为核心,促进可持续发展
2、从农村土地的性质上看,要使农民地役权稳定起来;农村土地流转集中后的确存在农民的生存问题,需审慎考虑;目前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侵害私权之实的情况大量存在,在物权立法中,应当对这个问题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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