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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疑难问题 研讨会”简报第四期(第一会场)
上传时间:20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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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 上午,“物权立法疑难问题”研究会继续进行了分组讨论,讨论会由田土诚和王建平教授主持;第二阶段由刘凯湘和杨遂全教授主持,孙宪忠、赵万一、王轶、田土诚、韩松、易继明等教授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与会学者就主题发言提出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最后由刘凯湘与杨遂全教授就下午的讨论内容作了总结发言。下午讨论会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题发言内容摘要

   (一)烟台大学校长郭明瑞教授发言梗概

郭明瑞教授认为物权登记的效力以对抗主义为原则以登记主义为例外。理由有:

1.物权变动主要由法律行为而发生。要式法律行为主要在古代法,现代社会当中法律行为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物权变动以合意为主,法律不应该给予强制。物权根本特征表现在对物的支配。只要有当事人的合意就可以发生。

2.物权登记效力具有公示效力,

3.与现实生活比较一致。

4.和司法实践相一致。

5.有利于统一登记的效力。

6.减少交易成本,加速财产流转。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主张采取完全的对抗主义,而是以对抗主义为原则,生效原则为例外。

    (二)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渠涛教授发言梗概

        渠涛教授主要讨论了物权法立法中的中国农村土地财产权问题。认为农村土地不是对农民的一种福利,而是农民争取的结果,农村土地权利的保护有各种方法,选择怎样的财产关系就会有怎样的经营关系,可以借鉴公司法的经验。

        (三)中山大学法院于海涌副教授发言梗概

中山大学法院于海涌副教授主要提出了一个绝对物权行为概念。认为绝对物权行为即一个特定的权利人与其他不特定的相对人的关系。这个理论的价值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二是有助于有利于完善法律行为理论,是绝对权和相对全在逻辑上自恰。

二、自由发言主要内容

自由发言阶段学者们主要针对物权登记的效力和绝对物权行为概念两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一)对于物权登记效力的讨论        

社科院陈华彬教授认为,现在世界各国趋势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我国不应该逆潮流而立法。日本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了很多问题,我们现在来采取对抗主义是不合理的。社科院渠涛教授认为,日本产生争论的原因是日本民法典采取了法国的制度,而用德国的理论来解释法国法律,产生争议不可避免。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制度的成本,不能脱离实际。四川大学杨遂全教授认为,物权登记应该充分考虑私法的自制性和登记在我国的实际意义,特别是对于我国广大农民的意义,不能脱离我国实际。

       (二)对于绝对物权行为概念的讨论

        清华大学申卫星副教授认为,绝对法律行为有如下问题需要考虑:什么叫特定当事人和不特定当事人的关系?要式法律行为的要件是否能成为这个理论的关键?西南政法大学唐烈英教授认为,物权行为与物权是否一样?西南民院张家勇认为,物权和债权的关系不同于绝对行为和相对行为的关系,广东律协苏祖耀律师认为,绝对物权行为延长了交易的时间,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清华大学王洪亮认为,于海涌所设想的制度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已经存在,而且并不比现存理论好。中山大学于海涌副教授作出回应:异议针对不特定人,没有异议则认为一致表示;公示方式在我国民间也存在;虽然意思表示无处不在,但我们只需要关心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意思表示;不是所有物权行为都要进行公告异议,只在特定情况下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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