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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下午,“物权立法疑难问题”研究会进行了分组讨论,第二分会场上半场由吕彦教授与赵万一教授主持,由房绍坤、程啸、申卫星三位进行了主题发言,与会学者就物权立法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自由讨论。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题发言内容摘要
(一)房绍坤教授发言梗概
1.关于居住权问题。从可行性上考量,国外立法是以役权二元结构划分为前提的,缺失这一前提很难、将居住权纳入用益物权体系;从社会需求层面上看也无此必要;居住权的功能与物权法功能正好相悖,其更多的出于社会保障的考虑,没有必要由物权法加以解决。
2.于海域权问题。海域权虽然是一典型物权,但是不应纳入物权法范畴内,其理由如下:1)海域利用权是一权利束,与其他权利类型不匹配。与渔业权,矿业权衔接困难
3.关于空间利用权问题。由于空间无法单独存在,必须依附于一定土地或建筑物,且空间利用权问题可通过其他权利解决,如建设用地权,因此没有必要单列。
(二)程啸发言梗概
1.抵押权实现的缺陷。最大的问题在于,目前法律框架下,抵押权实现成本过高,主要体现在程序成本和方法成本上。
2.留置条款无效的规定没有实践意义。
(三)申卫星发言梗概
1.是否有必要设立优先权,它是关系到国计(银行债权)民生(劳工债权)的问题。我国在承认留置权的情况下,优先权范围必然缩小。建议设立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2.物权立法的宏观思考。居住权应当设立,但不能局限于保护弱者,应当有投资性居住权或分层性居住权,可以借鉴国外先位继承人概念。
休会十五分钟
二、自由发言阶段
暨南大学的符启林教授认为开发商不能以意定方式保留空间利用权,我们应当以法定方式禁止约定此种保留。政府亦不能任意剥夺本应属于私人的空间利用权。
人民大学的朱岩教授认为空间利用权不能单独存在并不妨碍空间成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同时,公法限制不能取代私法保护。
张保玉教授,陈华彬教授,马新彦教授等针对房教授的发言提出以下问题:
1.优先权在他国分为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其法律性质区分何在?
2.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如何衔接?
3.法定优先权,法定质权,法定抵押权,法定留置权如何区分?
申教授、房教授作出了如下回答:
1.优先权是法定权利,担保权是意定权利,因此二者有显著区别。
2.一般优先权优先于特别优先权,也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但是特别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时则比较麻烦。
3.法定优先权,法定质权,法定抵押权,法定留置权调整的是同一问题,只是名称不同,但由于可能破坏现有体系,而且不能涵盖一些特殊问题如税收等,因此宜采用优先权。
4.占有,交付或登记等公示方法是基于法律行为,对于非法律行为,就不是以这些方式来进行公示了,虽然可以采取这些公示方法,但不是成立要件。
苏祖耀律师问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否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同时还认为,抵押的强制评估不合理,并且在现实中很难实现重复抵押。
程啸认为重复抵押不易实现,容易导致融资不便,增加了金融风险。先行约定抵押物处分方式在法律上不存在问题,但容易引发纠纷。
会议下半场由马新彦教授,吕彦教授主持,由温世扬教授,梅夏英教授以及张双根教授作了主题发言。与会学者就物权立法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自由讨论。主要内容如下:
三、主题发言内容摘要
(一)温世扬教授发言梗概
温教授对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分以及立法选择发表以下意见:
1.有必要规定典权。
2.国际上划分抵押权与质权的标准有三:占有标准(日本);标的物的属性标准(德,瑞)以及无质权标准(俄)。我国现在采取的是一种不彻底的占有标准:对动产采取占有标准,对权利采取属性标准,不动产采取混合标准。以知识产权为例,现在采取的是质权的做法,用登记来确认。温教授建议采取比较彻底的占有的划分标准,以占有为抵押权与质权的标准。
3.空间利用权可以为地上权,地役权所吸收。
4.赞同设立优先权,但税收权属于公权范畴,因而对税收纳入优先权范畴持保留意见。
(二)梅夏英教授发言梗概
梅夏英教授从成本控制论的角度对善意取得作了如下阐述:
1.对善意取得的本人与因要件提出质疑
2.不动产应当适用善意取得
3.只有在物权处分合同的场合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其他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的合同不适用
(三)张双根教授发言梗概
张双根教授从“买卖不破租赁”出发就债权物权化问题提出以下看法:
1.从概念上“买卖不破租赁”的提法不准确,应当是“让与不对抗租赁”
2.这一原则的客体只能适用不动产,而不适用于动产。即动产租赁不能物权化,原因如下: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租赁权的客体一般只包括不动产;动产的公示方法为占有,所以动产租赁不适于物权化;从期限上看,动产租赁物权化公示成本太高。
四、自由发言阶段
山东大学的刘保玉教授认为买卖不破租赁在我国适用所有物权关系是有问题的。同时就不动产租赁备案的作用提出疑问:备案有无公示效力?如果没有备案,买卖是否可以破租赁?并且将典权分为典用权与典质权。
上海交大的韩长印教授提出税收优先权,认为税收应当列为优先权,若不列为优先权则会分摊到其他纳税人头上;欠税应当公告。
清华大学的程啸认为应当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
1.在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问题上,主观标准不同
2.构成要件中有偿还是无偿有所不同
3.造成真实权利和表面权利不同的原因有差异
4.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可能会有四方当事人,包括有过错的国家机关
是否区分造成真实权利的表象,梅老师认为不区分,通说认为要区分。同时认为,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在不动产登记中存在四方,而动产只存在三方。我国从未确立过不动产的公信制度。
福建社科院的陈祥建认为空间权有独立存在的必要,但不应单独成章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并不具有公示效力,要使不动产租赁有物权效力,必须配套一个公示制度,否则不利于保护。
社科院的陈华彬教授认为空间权可以单独存在,属地上权部分在地上权规定,属役权的部分可在地役权中规定。
中山大学的于海涌教授物权化应对租赁权作出公示规定,以保护买收人利益。关于典权,法国法中的不动产质权类似于我国典权,但其被视为一种担保物权,而我国则将典权更多的视为用益物权。
对外经贸大学的马特向张双根教授提出:买卖不破租赁是合同效力及于受让人还是债的移转?
张双根教授认为依照买卖不破租赁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关系的继受,这种继受是一种法定继受,而非意定继受,而出租人应当负担保义务。
社科院博士后赵立涛就德国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了一个简要介绍。
人民大学的朱岩认为空间权与地役权是不同的。空间可与使用权,地上权分离,而地役权则不能;空间权可以抵押,但役权则不可。
温世扬认为从概念本身而言,地役权是可以扩张的。
最后马新彦教授作总结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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