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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疑难问题 研讨会”简报第三期(第一会场)
上传时间:20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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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下午,“物权立法疑难问题”研究会继续进行了分组讨论,讨论会第一阶段由余能斌和王建平教授主持;第二阶段由刘凯湘和杨遂全教授主持,孙宪忠、赵万一、王轶、田土城、韩松、易继明等教授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与会学者就主题发言提出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最后由刘凯湘与杨遂全教授就下午的讨论内容作了总结发言。下午讨论会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题发言内容摘要

(一)孙宪忠教授发言梗概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教授就物权立法提出了16个问题。涵盖了物权法的主要领域,包括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如:如何构建物权法体系;关于所有权的分类以及行使,特别提到了物权法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其他诸如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重要问题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二)赵万一教授发言梗概

赵教授对物权立法作了6点说明。

1、制定物权法的意义。提出目前的立法不能脱离我国经济改革的大背景;

2、如何处理法律概念的通俗性与科学性,过于晦涩的概念不利于法律的理解和传播;

3、如何处理民法的民族性问题。要考虑本国的物权习惯,要将习惯上升为法律。

4、如何处理好物权法与其他单行法的问题。物权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作为支撑,不必将涉及物的问题都规定在物权法中。

5、如何界定公法对民法的渗透问题。其他法、其他权利对民法有所渗透,一方面适当接受,另一方面要合理排斥。

6、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宪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问题。一些商法的内容可以单行立法,不必全部整合于民法中;宪法与民法分别是公法与私法的领域的基本法,不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三)王轶副教授发言梗概

北京大学王轶副教授发言的主题是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特别是对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三种立法选择进行了比较、分析。他同意应通过民法通则有关条款的调整用侵权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认为目前造成不同理解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中国法自身的因素。我国现有规定与德国、台湾有较大区别。二是比较法的因素。台湾、日本的侵权法的效果也有争论。

(四)田土城教授发言梗概

郑州大学田土城教授讲了4个问题:

1、物权请求权本身的理解。一是请求权不是本权利固有的作用,而是权利之外由法律确认的。单靠权利本身不能自动产生请求权。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权。二是任何权利都有请求权,但只出现在被侵害及侵害之虞时。三是主张请求权统一规定。

2、将请求权分为物权、债权请求权是不周延的。请求权分为三种,即:防御请求权、保全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

3、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前三种观点会产生请求权的冲突

4、请求权如何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和救济。侵权法有局限性,不能完全解决对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

5、权利保护的层次问题。建议民法典分三块,民法总论、分论和权利保障法。分论中强调两个问题,一是不分别规定请求权,二是将侵权法拿出来。在权利保障法规定:一般规定救济权的规定、债法的规定。

(五)西北政法大学韩松教授发言梗概

韩教授就物权法中集体所有权规定谈了自己的认识。一共六点:

1、对规定集体所有权持肯定态度。

2、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

3、集体所有权主体。

4、集体所有权所有采取什么形式,提出了“总同共有”,区别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5、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的规定不应采取例举的方式。

6、集体所有权形式问题。

(六)易继明教授发言梗概

易教授就物权立法的定位问题、物权法在民法典的位置等5个方面发了言:

1、物权的制定。

2、法律文本。

3、权利主体是否一体保护。

4、物权法的根本属性。

5、物权法的叙述方式,要学术的还是大众的物权法。



二、自由发言摘要

自由发言阶段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体例问题;二是所有权分类问题;三是集体所有权的立法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四是物权法的立法理念问题。

(一)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体例问题

学者们形成了几种观点,以王轶教授为代表,认为应该用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取代物权的请求权;有学者认为回归传统民法,分别规定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人大马特博士持此种观点;还有学者认为应统一规定请求权,而不单独规定,郑州大学法学院田土城持此种观点。

(二)所有权分类问题

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所有权应统一规定;另一种认为所有权应分类规定。大多数学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原因主要有四点:1、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2、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衔接;3、能促进国家、集体和个人权利的平等保护;4、所有制与所有权的规定应是一致的。

有少数学者认为,所有权应统一规定。1、分别规定容易导致权利保护的不平等;2、现行民法体系中民事主体没有国家和集体,分别规定容易导致体系的混乱。

(三)集体所有权的立法和农民利益的保护

韩松教授认为现行物权法草案中对集体所有权的规定存在几点缺陷:一是没有明确对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进行界定;二是提出了“总同共有”以区别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三是草案的规定有不符合逻辑的地方。

清华大学讲师王洪亮提出一是是否需要建立一个比所有权更高的权利;二是对农村土地权属的解决应该有多种思维。

清华大学申卫星教授强调设立集体所有权不是要对它进行特别保护,而是有能力对抗公权力。如果没有所有权就不可能衍生出他物权。

(四)物权法的立法理念

与会学者就物权立法理念的通俗与科学化问题进行了讨论。赵万一教授认为物权立法应更加通俗化一些,易继明教授也有类似的观点,申卫星认为物权立法通俗化很难精确,容易产生歧义,且不利于国际交流。另外,社科院的渠涛教授就物权法定与习惯法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要区别严格物权法定和缓和的物权法定。严格的物权法定不可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物权保障。人们将目光投向收益权,所有权因此而淡漠。在此背景下,有些观念应引起注意。



三、主持人总结发言

北大刘凯湘教授讲了四点:

1、从公法与私法来说,物权法相对于债法,物权法是一个极大的问题。物权法制定是利益的“妥协”的结果 更能体现民族智慧。不要对物权法更多的期望和负担。应是一种折衷的妥协的、反映国情的立法。

2、请求权的讨论已扩大至民法典的设立,很好。物权的请求权应有自己的一些规定。

3、关于农村集体所有权。总的来讲,现行政策对农民是人文关怀的。土地上权利的规定都体现了对农民的保护。制定物权法要考虑农民的利益。

4、关于学术话语问题,还是一个中庸的问题,要搞好二者的平衡点。

川大杨遂全教授讲了一点:创造法律是不可行的,社会有自己的运行规则。任何法律要想推动社会前进,首先是要保障社会的稳定,要清楚前进的方向,不能太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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