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驿站专栏作者介绍      致敬授权学者      中国民商法律网历届编辑联系方式征集公告      中国民商法律网改版公告     
学会频道
“物权法疑难问题 研讨会”简报第二期(第二会场)
上传时间:2005/9/6
浏览次数:6544
字体大小:


4月30日上午,“物权立法疑难问题”研究会进行了分组讨论,第二分会场由李平和郭明瑞教授主持,由刘保玉、陈华彬、张明安三位教授进行了主题发言,与会学者就物权立法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自由讨论。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题发言内容摘要

(一)刘保玉教授发言梗概

1、明确空间权的定义,刘教授认为空间的所有权并不具有独立性,因此空间权应该限定于空间利用权。

2、空间利用权的主体不同于土地所有权主体;

3、土地使用权或地上权效力所及范围及必要空间之外为客体;

4、空间利用权只能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利用人处取得,不能从土地使用权人处取得。

5、土地使用权人需要获得必要的使用空间;

6、客体是特定的,需要登记,法律上采用准用主义。

7、就空间利用权是否能成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的问题,刘教授持反对意见。

8、刘教授介绍了各国关于空间利用权的立法模式。他认为应当采用日本立法模式。

(二)陈华彬教授发言梗概

1、关于用益物权类型问题。

(1)传统准物权如渔业权、采矿权是否应当纳入物权法,陈教授持否定意见,其理由如下:准物权在传统民法典里没有规定;准物权在取得和转移上和典型用益物权用所区别。

(2)空间权不宜单列,而居住权在瑞士和德国民法典上均有规定,因此我们也应当做相应规定;

(3)另外陈教授还提出了一个设想:设定海域使用权。

基于上述理由陈教授认为用益物权体系应当为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权、地役权、居住权、典权、海域使用权。

2、关于担保物权的问题。

(1)让与担保不应纳入物权法;

(2)抵押权应当细化为权利抵押、所有人抵押、最高额抵押和共同抵押;

(3)关于德国、瑞士有关抵押权转让的问题,陈教授认为,这是抵押权的最高理想,但是在实践上很困难,学术上可以探讨。

(三)张明安教授发言梗概

1、宅基地使用权和城市房屋基地应当做统一规定;

2、应当实行房、地一体化主义,在如何实现上,他提出以下设想:

3、土地使用权可以不设期限;

4、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建筑物所有权人要求延期的,土地所有权人无权拒绝。



二、自由发言内容摘要

郭明瑞教授认为:赞同海域使用权的规定,他认为这有利于保护私权,特别是有利于保护长期居住在海边的渔民的权利。

渠涛研究员认为:物权立法应当物权法定的基础上,尊重习惯法;担保物权无需细化,应当更多地期待司法实践和时间的磨合。

陈祥建教授认为:空间利用权不能作为新的用益物权类型;反对将让与担保纳入物权法。

郭教授向刘保玉教授提问:空间利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否冲突?地上权能否涵盖空间权?技术上如何登记?如何确定范围?

刘保玉教授回答:空间利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是相互冲突的,不存在包容关系,关于技术上如何登记的问题,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另行规定。

一位学者认为:空间利用权不应独立为用益物权。理由如下:

1、空间利用权和地上权有同质性;

2、二者界限无法明晰,实践中无法划定;

3、不符合权利简约化的要求。

张新宝教授认为,不应当规定典权。

尹飞研究员认为:没有必要设定空间利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限制过大,应当设定多级建设人制度。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民法典青年沙龙”第五期——“合同法的新发展”
关于2013年“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评奖通知[9月20日截止]
第六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评奖通知[9月20日截止]
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活动公告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小型学术研讨会系列之二:重庆“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专题研讨会[2013年3月30日]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小型学术研讨会系列之一:福州“产权式酒店”学术研讨会[2013年3月9日]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实施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表彰活动的通知
>>> 更多

 

  热点专题
  还没有热点文章!

  专题
  还没有专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学研究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版权所有©2000-2013:中国民商法律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民商法律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征稿启事 投稿信箱:civillawruc@163.com
京ICP备0501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