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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评论
上传时间:200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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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评论》稿约


1、《人大法律评论》是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支持下,由学生创立并编辑的法学刊物,《人大法律评论》坚持独立、自主、自由的办刊原则,一切编辑活动惟学术是尚。
2、凡希望在本评论发表的文章必须是全文或文章的主体内容(实质内容)未公开发表过。
3、本刊采用的注释体例以《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1辑)的注释体例为准,来稿必须一式两份,并附英文标题、中文内容简介(Abstract)及关键词。打印稿请作者尽可能附送软盘一张(文章存为Word或TXT文件类型)。

4、本刊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稿件一经采用将立即通知作者。
5、《人大法律评论》对于采用的稿件将支付适当的稿酬,并赠送当期《人大法律评论》二份。
6、来稿请寄: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人大法律评论》信箱;邮编:100872;电子邮箱:rdlawreview@263.net或rdlawreview@yahoo.com.cn


《人大法律评论》审稿规则


一、 审稿程序
第一条 《人大法律评论》(以下简称《评论》)面向国内外公开征稿,编辑委员会也可约稿,所有稿件一律平等。
第二条 《评论》设初审编辑与责任编辑若干名,每期设两名执行编辑并从初审编辑中选定一名专职收稿人。
第三条 所有稿件由专职收稿人统一接收,进行匿名处理后送交执行编辑,由执行编辑按稿件内容分送初审编辑进行审查,收稿人不得参与审稿。
第四条 初审编辑对稿件进行审查后提出初审书面意见,并将该意见连同稿件一并移交责任编辑进行二审。
第五条 责任编辑对稿件进行二审后提出二审书面意见。
第六条 初审编辑与责任编辑一致同意稿件应予采用时,由责任编辑将拟采用的稿件送交专家评审员进行审查。初审编辑与责任编辑一致同意稿件不应采用时,则由初审编辑将稿件交由收稿人退稿。在稿件采用或不采用之问题上初审编辑与责任编辑意见不一致时,由责任编辑将该有争议之稿件送交专家评审员进行审查。
第七条 专家评审员不仅应对稿件是否采用提出意见,而且应就稿件提出具体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八条 专家评审员认为稿件应予采用且无须修改,由责任编辑将该稿件、专家评审员之书面意见、初审意见及二审意见交送执行编辑。专家评审员认为稿件应采用,但仍需修改的,由责任编辑将该意见反馈给作者,同时征求作者的回应意见。责任编辑应将该回应意见转交专家评审员。在合理的期限内作者不提出回应意见的,该稿件不予采用。专家评审员认为稿件不应采用,则由责任编辑将该稿件退回给专职收稿人,由其退回作者。
第九条 对经专家评审员选定的稿件由执行编辑根据当期《评论》的主题、结构安排进行选择。执行编辑决定当期采用的稿件,由责任编辑在一个星期内书面通知作者。对当期无法采用的稿件在征得作者同意时,应尽量安排在下期采用。
二、审稿要求
第十条 任何希望在《评论》发表的文章必须是全文或文章的主体内容或实质内容未在其他杂志、书籍中发表过。
第十一条 稿件采用的注释体例以《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一辑)中的注释体例为准,来稿必须一式两份,并附内容简介,打印稿请作者务必附送软盘一张(文章存为Word或TXT文件类型)。
第十二条 对任何稿件,在决定不予采用后一律退稿。
第十三条 初审编辑的职责:
1、 查对稿件全文或文章的主体内容(实质内容)是否在其他杂志、书籍中发表过。
2、查对注释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有无抄袭、剽窃的现象。
3、审查稿件文字是否通畅;有无逻辑混乱、体系杂乱无章的现象;文章的内容是否与题目相符;稿件中是否有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的词句,如有则由初审编辑将该情形反映给责任编辑,由责任编辑负责联系作者进行适当之处理。
4、提交书面初审意见,该意见中除必须包含上述三项外,还必须明确表明初审编辑对稿件是否采用的意见。
第十四条 责任编辑的职责:
1、 审查稿件有无明确的主题,即作者明确要研究的问题。
2、 审查稿件就该明确的主题的论述有无新的学术观点,对该观点的论证过程是否清晰明畅,逻辑是否严谨,以论文面目出现的各种他人观点的综述一律不得采用。
3、如果稿件并无新的学术见解,仅属于支持他人的观点,则审查该稿件中是否提出了新的有力的论据加以论证,或者该文使审稿人能合理的相信作者采用了新的论证方法。
4、如果稿件是对他人观点的质疑而没有作者的新观点,则审查该稿件中是否有充分的论据、严格的论证过程来支持自己的质疑。
5、提交书面二审意见,该意见中除必须包含上述四项内容外,还必须明确表明责任编辑对稿件是否采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执行编辑的职责:
1、对当期《评论》的组稿、审稿、定稿、退稿事宜进行统筹安排与协调工作。
2、根据当期《评论》的总体风格、主题、结构选定当期采用的稿件。
3、解决稿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争议事项。
4、召集定期或临时编辑委员会会议。
5、联系出版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三、审稿的标准
第十六条 本评论的风格是注重结合实践的理论研究,任何符合社会科学规律的创新都是被提倡的。任何编辑不得以自己的主观偏好或自己的个人观点作为评判稿件的标准。
1、作为最基本的要求,稿件不得有抄袭、剽窃或变相抄袭、剽窃行为(如大段的引用而不做注释);
2、文章中不得有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的词句,如有必须删除;
3、文章的内容必须与题目相符,如有文不对题的情形,在内容可用的情形下应要求作者修改文章题目,如作者拒绝则不采用;
4、文章能使人合理的相信作者有自己明确的要研究的问题,同时文章中必须有作者自己的明确观点,以论文面目出现的各种他人观点的综述一律不得作为论文采用;
5、作者必须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合理的论证,且论证的思路必须清晰明了、逻辑严谨。
6、如果是文章是支持他人的观点,则作者必须提出了自己的新的有力的论据加以论证,或者该文使审稿人能合理的相信作者采用了新的论证方法。
7、如果文章是对他人观点的质疑,即便作者暂时没有自己的成熟的观点,但作者如果有充分的论据支持自己的质疑,则该文可采用。
8、证明作者的论据必须是"真论据"而非"假论据",如:在证明某一观点时以国外的法律如何规定却不对国外如此规定的原因加以说明的,不能作为论据;引用某一学者或某一著作中的话语不加说明的作为论据的是假论据;以自己的主观看法作为论据的也是假论据。
四、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评论》编辑委员会。

曾院长寄序


    经过酝酿与筹备,由法学院研究生自主编辑的学术刊物《人大法律评论》终于在岁末与读者见面了。《人大法律评论》的面世,标志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全面建设又迈出了新的一步,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
    众所周知,法学教育质量之优劣,除受整体社会环境的制约外,一般取决于两个重要的环节:其一,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其二,学生综合素质是否优良。长期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直致力于这两方面的建设,并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聚集着一大批有广泛影响和学术声誉的优秀法学家,其中许多位资深望重的老教授仍活跃在教学第一线,而一大批学术功底扎实、学术视野开阔、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学者也在不断茁壮成长,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发挥着主体作用。
    多年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秉承"严谨,求实,团结,创新"的学风,坚持高质量、高标准地培养法学人才,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对我们的毕业生,无论是博士生、硕士生,还是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社会各界的评价也都属上乘。但是衡诸世界发展之大势,面对二十一世纪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继续团结奋斗。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学院近年来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对原有的教育与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如推行了研究生按专业分别进入各教研室、在导师的指导下直接参与教研室的教学科研活动的制度,本科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导师制度等,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近年来,人大法学院积极鼓励学生创办自己的学术刊物,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写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去年,由人大法学院学生自行撰稿、自主编辑的学生学术刊物《法苑》本科生号和研究生号分别创刊,法学院近两千名同学从此有了一个采撷思想火花、交流学习心得的园地。此次《人大法律评论》编辑出版,是进一步提高人大法学院学术活动的层次、扩大人大学生参与高层次研究的一个重要措施,同时对于提高我国法学研究水平也是非常有益的。人大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为创办《人大法律评论》付出了许多心血,今后仍将负责对《人大法律评论》进行学术上的指导。为保证编辑质量,编辑部还聘请了许多位富有经验、水平的老师做顾问。据初步设想,《人大法律评论》定位为学生自行组稿、自主编辑的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编辑工作主要由在校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担任,自行确定各期的主题和决定稿件的取舍。所录稿件面向国内外学术界、法律界,编辑的原则在于学术性、创见性,并着重关注现实的法律问题。由学生自主编辑这样一份正式的学术刊物,有利于开阔学生的学术视野,提高学生的观察判断能力。因此,真诚地希望《人大法律评论》的编辑及法学院的全体同学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正确方向,发扬严谨求实学风,精益求精地编好每一篇文章,把《人大法律评论》办成能够真实反映我国法学研究水平的高层次的优秀理论刊物,为实现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为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法学院贡献绵薄。

    诸君努力焉!


曾宪义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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