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郝劲松在火车上用餐,因餐车不给开发票而将北京铁路分局告上法庭。受理本案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原、被告系饮食服务合同关系。旅客在火车餐车上用餐先付款点菜,服务员开具餐券,旅客用餐完毕凭餐券甲联索要发票为既有的服务惯例。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餐券作为服务单据,按照该服务惯例,原告须凭餐券甲联向被告索要发票。本案原告主张曾向被告索要过发票,应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举出其索要发票的证据。因此,原告主张的索要发票事实不能成立,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这个案件是郝劲松向地方法院起诉的,地方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我还比较信服。而这个判决是铁路法院作出的,而且就是北京铁路法院判决的,因而我就怀疑它的公正性。为什么?有三点原因:第一,判决驳回的理由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索要过发票,这是强词夺理,袒护一方当事人的手段比较低级;第二,从来旅客坐火车在餐车就餐,餐车都是不给开发票的,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这种经验,不是法院一说惯例就是事实的;第二,该判决公布之后,铁路主管部门便立即颁发文件,指示各级铁路机构,旅客在餐车就餐,铁路一律要给开具发票。这三点说明什么,不是很清楚吗?
其实,本案即使是郝劲松败诉也是值得的,这就是通过他的诉讼,赢得了铁路部门发出了这个文件,保证了公众在餐车就餐取得发票的权利。如果没有这个败诉的诉讼,至今铁路部门的餐车也不会想着给乘客开发票。我曾经在媒体上说过,这就是铁路部门在公然逃税,且不说是不是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问题。因此,我说郝劲松的诉讼是一个具有公益诉讼意义的诉讼,极有法律价值。郝劲松也算为国家的法治进步作出了一个贡献。
不过,说到公益诉讼还真得叫真。郝劲松的诉讼就是公益诉讼吗?我的意见是,这还不是真正的公益诉讼,只是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诉讼。最近几年来,在法院起诉的真正的公益诉讼,最典型的是河南王女士起诉的案件。她的丈夫因喝白酒过量,造成酒精中毒致死。王女士在伤心之余,想到应当警示酒厂、保护世人,因此起诉当地的白酒厂,请求法院判令酒厂应当在白酒的包装、装潢上,像香烟包装一样,警示“饮酒有害健康”。她的这个诉讼完全是为了公共的利益、公众的利益,毫无私利可言,这才是真正的公益诉讼。由此我们也看到了王英女士的伟大和崇高!可惜的是,这个极为典型的公益诉讼,也像郝劲松案件一样被法院“扼杀”了,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我曾经指责这样的法官,为什么就不动一动脑子,为什么一个如此高尚、如此公益、如此有益于人民的一个诉讼请求,就非要驳回呢?假如对这个案件作出一个肯定性的判决,我相信这一定是一个永远铭刻在历史上的典型判例!这个法官也就成了一位极为有见解、极为有远见的法官。
这里涉及到一个什么样的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基本定义问题。我说,公益诉讼一定要是包含着一个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的诉讼,而不是私人利益。我们现在的诉讼制度中,可以进行的都是有关私人利益的诉讼,是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需要法律的确认、保护,才由有当事人资格的人提出诉讼请求。没有涉及到个人的私人利益、私人权利问题,就不可以诉讼。因此,现行的民事诉讼可以说是私益诉讼。这也是我说郝劲松案件是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诉讼而不是真正的公益诉讼的原因。这个案件的公共利益,是包含在私益诉讼之中的,只有案件引发的社会意义才是公共利益。而真正的公益诉讼,必须是根本的诉讼目的就是为了公益,而不是为了私益。我大力鼓吹王女士的白酒诉讼案是我国公益诉讼的第一案,就是说的这个意思,因为原告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为了私人利益。
无论是郝劲松案件还是王女士案件,对法院的判决以及法官当然也无可指责,原因就是法院要依照法律办事,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就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可是,司法改革进行了那么多时间,什么事情都可以进行改革,为什么这个公益诉讼就不敢改革了呢?况且也不需要有太大的改革。看来,有些司法改革还是着眼于其他方面,而涉及到公众利益、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的改革,起码是没有那么急迫,没有那么迫在眉睫。保持先进性,在这个问题上大概就没有保持住。
当然,最要紧的,还是抓紧时机,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制度明明白白的写进去,使之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谁是公益诉讼的诉讼权利人,公益诉讼应当如何进行审理,应当如何作出判决,都一一规定好。那么,法官也就好办了,当事人也就有法可依了。王女士如果是一个合格的公益诉讼权利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提起白酒应当加注“饮酒有害健康”警示的诉讼,郝劲松也可以直接就以餐车必须对每一个消费者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了。
郝劲松、王女士等诉讼案件不断出现,推动了公益诉讼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已经形成了社会的共识和大众的共同心愿。据信,国家立法机关已经启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正在进行研究。学者、专家以及公众也都在呼吁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我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已经为时不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