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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
野外自助游遇险谁承担责任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0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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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五一黄金周,自发组织去内蒙古库布齐沙漠的人们遭遇了不幸,对于自发组织的野外郊游,出现了危险造成了损害,责任应该如何来承担呢?就这个问题,《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李云虹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

李云虹:教授您好!我想问的第一个问题是,这种责任同一些野营俱乐部组织的野外探险,责任有何区别?

杨立新:自发组织的野外郊游,出现危险,其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自己承担。如果事先郊游的参加者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如果事先有保险的,则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是,这种组织的郊游活动基本上没有事先的约定,多数也不会有投保,因此,其发生危险的损害责任,只能由自己负担。

这种责任同野营俱乐部组织的野外探险不同,因为野营俱乐部是有组织的,他们在探险活动中出现危险,都是事先约定如何进行救济的,因此,都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就行了。而且野营俱乐部组织也都是事先投保的,出现了问题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李云虹:对于在这次事故中一位女孩的丧生,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杨立新:从基本原则上看,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或者是保险,则应当是责任自负。这种责任负担的原则是,风险自担,或者叫做自冒风险,那就是,已经知道有野外旅游有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负担损害。尽管我们现行法律中没有这个规定,但这是一个法律的原则,可以成为我们处理这样事件的基本规则。

李云虹:现在野外探险日渐成为人们追逐的时尚活动,与其同时,因野外探险而惨遭不幸的消息也层出不穷,您认为造成这样一种客观现实的原因何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对于野外探险的人们有无保护呢?

杨立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追逐时尚,野外郊游和野外探险成为很多人喜爱的活动。应当看到的是,这样的活动都是存在巨大的风险的。任何人在进行这样活动的时候,都必须看到所面临的风险,对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且预先确定应当采取的适当防范方法和出现问题的救济方法。对危险的防范,是必须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同时,对风险出现造成了实际损害时的责任承担,也应当约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其中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投保,把风险分担给社会,这就是野外郊游和野外探险的最好的保护。

李云虹:对于安全责任而言,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而对于日渐增多的野外探险,法律有无明文的规定?

杨立新:目前,对于这种活动的安全责任,我还不知道有什么样的规定。依我所见,应当对野外探险规定一个条例之类的法规,特别要规定野外探险的强制保险。至于自发的野外郊游,则很难规定具体的规则,即使是有所规定,郊游的人也可能不去遵守。因此,这一部分是较难解决的,因此,前面所说的规则,是有必要的。

李云虹:对于目前年轻的一代背包探险的人们来说,在法律方面您对他们有何忠告?

杨立新:最大的忠告,就是认识到背包探险的危险性的认识。当认识到这样的风险的时候,应当做到两点:第一,要做好认真的防范准备,防止危险的发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第二,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事先做好责任承担的约定,最好的方法就是事先投保。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发生了危险造成损害,也会有适当的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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